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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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卷目錄

 祥刑總部彙考二

  漢總一則 景帝二則 宣帝地節一則 元康一則 五鳳一則

  後漢總一則 淮陽王更始一則 光武建武二則 明帝永平三則 章帝建初一則

   和帝永元三則 安帝永初一則 質帝本初一則 獻帝建安一則

  魏總一則 文帝黃初二則 明帝青龍一則

  晉總一則 武帝太康一則 元帝大興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武帝永明一則

  梁總一則

  陳總一則 文帝天嘉一則

  魏文帝太和一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總一則 武帝保定一則

  隋總一則 文帝開皇五則 煬帝大業一則

祥刑典第二卷

祥刑總部彙考二

漢承秦制,設廷尉以掌刑辟,後改名大理,設護軍都 尉,屬大司馬,後更名司寇,又改護軍。兼設尚書三公 曹以斷獄。

按《漢書百官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監,秩皆 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復為廷 尉,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 壽二年,復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

護軍都尉,秦官,武帝元狩四年屬大司馬,成帝綏和 元年居大司馬府比司直,哀帝元壽元年更名司寇, 平帝元始元年更名護軍。

按《後漢書百官志》:「成帝初,置尚書四人,分為四曹。常 侍曹尚書主公卿事;二千石曹尚書主郡國二千石 事;民曹尚書主凡吏上書事;客曹尚書主外國夷狄 事。」《漢舊儀》曰:「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斷獄。」

按《晉書職官志》:「成帝建始四年,罷中書宦者,又置尚 書五人,一人為僕射,而四人分為四曹,通掌圖書祕 記章奏之事,各有其任。其一曰常侍曹,主丞相、御史 公卿事。其二曰二千石曹,主刺史郡國事。其三曰民 曹,主吏民上書事。其四曰主客曹,主外國夷狄事。後 成帝又置三公曹,主斷獄。是為五曹。」

景帝中五年秋九月詔法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按:《漢書本紀》:中五年九月詔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 止邪也。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復生。吏或不奉法令, 以貨賂為市,朋黨比周,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令無罪 者失職,朕甚憐之。有罪者不伏罪,姦法為暴,甚無謂 也。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後元年春正月,詔:「獄疑者讞,有司有令,讞而後不當」 讞者,不為失。

按《漢書。景帝本紀》:後元年春正月詔曰:「獄,重事也。人 有愚智,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 廷尉。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欲令治獄 者務先寬。按《刑法志》:「自是之後,獄刑益詳」,近於五 聽三宥之意。

宣帝地節三年冬十二月以吏用法巧文初置廷尉平

按《漢書本紀》,「地節三年冬十二月,初置廷尉平四人, 秩六百石。」按《刑法志》:「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 盛耳目之好,徵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 斷,姦軌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 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 其後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 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 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几閣,典者不能 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駮,或罪同而論異。姦吏因緣 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咸冤 傷之,宣帝自在閭閻,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 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上 深愍焉,乃下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 德也。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 朕甚傷之。今遣廷史與郡鞫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 平,秩六百石,員四人。其務平之,以稱朕意。」於是選于 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 請讞。時上常幸宣室,齋居決事,獄刑號為平矣。時涿 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置諫爭之臣者,非以崇德, 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法,救衰亂之起 也。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將自正;若開後 嗣,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姦吏無所 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 則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矣。宣帝未及修政,按《路 溫舒傳》,溫舒守廷尉史。宣帝初即位,溫舒上書言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