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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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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法司用刑,或持巧詐,分律兩端,遂成其罪。既奸吏 得計,則黎庶何安?自今後應書罪定刑,宜直指其事, 不得舞文,妄有引援。」

後唐

莊宗同光二年六月詔輕罪即時疏理重罪須秋分後行法

按《五代史後唐莊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同光 二年六月詔曰:「刑以秋冬,雖關惻隱,罪多連累,翻慮 淹滯。若或十人之中,正為一夫抵死,豈可以輕附重, 禁錮逾時。言念哀矜,又難全廢。其諸司囚徒,罪無輕 重,委本司據罪詳斷申奏。輕者即時疏理,重者候過 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是事繫軍機,須行嚴令。或 謀逆惡,或蓄姦邪,或行殺劫人,難於留滯,並不在此 限。」按文獻通考六月詔作三年

明宗天成元年四月復置匭函

按《五代史後唐明宗本紀》,不載。按《蕭希甫傳》:明宗 即位,召為諫議大夫。是時復置匭函,以希甫為使。建 言:「自兵亂相乘,王綱大壞,侵欺陵奪,有力者勝。凡掠 人之妻女,占人之田宅,姦贓之吏,刑獄之冤者,何可 勝紀。而匭函一出,投訴必多。至於功臣貴戚,有不得 繩之以法者。」乃自天成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昧爽以 前,大辟以上,皆赦除之,然後出《匭函》以示眾。

天成二年六月,大理奏。「犯極刑者,令決前、決日各一 覆奏。」

按:《五代史後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 二年六月,大理少卿王鬱奏:准貞觀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敕:極刑雖令即決,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決前 三奏,次日兩奏,惟犯惡逆者一覆奏。著於令格。又准 建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敕:應決大辟罪在京者,宜 令行決之司三覆奏,決前兩奏,決日一奏。又謹按《斷 獄律》: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即 奏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 一年。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近年以來,全不覆奏, 或蒙赦宥,已被誅夷。伏乞敕下所司,應在京有犯極 刑者,令決前決日各一覆奏聽進止。有凶逆犯軍令 者,亦許臨時一覆奏。應諸州府,乞別降「敕指揮」《奏敕》 宜依。

後晉

高祖天福 年奏准能雪活冤獄者不限中外官並加旌賞庶使內外同律

按《五代史後晉高祖本紀》,不載按《宋史趙上交傳》: 「交晉初為刑部侍郎,嘗上言,伏睹長興中詔書,州縣 官在任詳讞刑獄,昭雪人命者,不限歲月赴選,許令 超資注官,仍賜章服。諸道州府給付公驗,躬赴刑部 投狀,隨給優牒,庶絕欺罔,以存激勸。載詳元詔,止言 州縣,未該內外職司。乞自今但能雪活冤獄,不限中 外官,並加旌賞。諸道州縣委長吏抄案以聞。俟本人 考滿,即詣刑部投狀,毋得隔越年歲,庶使內外同律。」 詔從之。

出帝天福七年十二月詔四京諸道州府決大辟罪起今後宜令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夏雨雪未晴已上並不得行極刑如有已斷案可取次日及雨雪

定後施行,仍付所斷。

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開運 年始禁淫刑

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不載。按《宋史竇儼傳》:儼拜左 拾遺。開運中,諸鎮恣用酷刑。儼上疏曰:「案《名例律》,死 刑二,絞斬之謂也。絞者筋骨相連,斬者頭頸異處。大 辟之目,不出兩端,淫刑之興,近聞數等。蓋緣外地不 守通規,或長釘貫人手足,或短刀臠人肌膚,遷延信 宿,不令就死。冤聲上達,和氣有傷,望加禁止。」上從之。

後漢

高祖天福十二年重盜賊法漢仍晉年號

按《五代史後漢高祖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漢天 福十二年。敕應天下凡關強盜。捉獲不計贓物多少。 按驗不虛。並宜處死。時四方盜賊多。朝廷患之。故重 其法。仍分命使者捕逐。蘇逢吉自草詔意云。應賊及 四鄰同保。皆全族處斬。眾以為盜猶不可族。況鄰保 乎。逢吉固爭。不得已但省去「全族」字。由是捕賊使者 張令柔殺平陰十七村民。逢吉為人,文深好殺,在河 東幕府,嘗令帝靜獄祈福,逢吉盡殺獄囚還報。 漢法既嚴,而侍衛都指揮使史弘肇尤殘忍,寵任孔 目官解暉,凡入軍獄者,使之隨意鍛鍊,無不自誣。及 三叛連兵,民間震動驚訛。弘肇掌部禁兵巡邏京城, 得罪人,不問情輕重,於法如何,皆專殺不請,或決口、 斷舌、斮筋、折脛,無虛日,雖姦盜屏息,而冤死者甚眾。

遼制,設夷離畢,掌刑獄之事。

按《遼史百官志》:「夷離畢院,掌刑獄。」

夷離畢

左夷離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