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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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夷離畢

知左夷離畢事

知右夷離畢事

敞史

選底掌獄

聖宗開泰三年四月詔南京管內毋淹刑獄以妨農務七月壬辰詔政事省樞密院酒間授官釋罪毋即奉行明日覆奏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清寧四年二月丙午詔夷離畢諸路鞫死罪仍令別州縣覆案無冤然後決之稱冤者即具奏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四年復詔左夷 離畢曰:「比詔外路死刑聽所在官司即決,然恐未能 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雖已款服。仍令附近官司覆 問,無冤然後決之。有冤者即具以聞。」

宋仍設刑部及監察御史、大理寺官屬,以掌刑獄。 按《宋史職官志》:「刑部,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之 事。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設官十有一,尚書 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 司官各一人。」國初以刑部覆大辟案,淳化二年,增置 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詳議官 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凡獄具 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 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大中祥 符二年,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 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理有未盡,或置淹 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駮奏之。凡大辟皆錄問。熙寧三 年,詔:詳議、詳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任,次以三十 月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指關注官,滿三任者 堂除。八年,罷詳議、詳斷官,親書節案,止合節略付吏, 仍減議官一、斷官二。元豐二年,知院安燾言:「天下奏 案,益多於往時。自熙寧八年,減議官、斷官,力既不足, 故事多疏謬,增詳議官」一,刑部增詳斷官一。三年八 月,詔省審刑院,歸刑部。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詳議詳 覆司事;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刑 議官為刑部詳議官。官制行,悉罷歸刑部。元祐元年, 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兼司門。五月,三省言:「舊制, 糾察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歸刑部,無復申明糾 舉之制。請以御史臺刑察兼領,其御史臺刑獄,令尚 書省右司糾察。」從之。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歸 諸路提刑司,至是復置。四年,併置勘量為一案。紹聖 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崇寧二年十二月, 詔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 如獨員,即通治。餘並依《官制格令》。

尚書,「掌天下刑獄之政令。」凡麗於法者,審其輕重,平 其枉直,而侍郎為之貳。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 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則長貳治 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 其當否。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駮正,詔其賞罰。 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大祀,則尚書涖誓。薦 熟,則奉牲;大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 旨釋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紹興後,分案十三: 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 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敘」,掌命官敘復;曰糾 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 法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 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 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裁減吏 額,置三十五人。

侍郎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尚書專領之。 若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南渡,長貳 互置,隆興常置一員。淳熙十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 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 之說也。

郎中、員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建 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異。 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先是,右司 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雪, 同僚異事,祖宗有深意。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於理 者,孰為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 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從之,仍令今後倣此。 都官郎中、員外郎,掌徒流配隸。凡天下役人與在京 百司吏職,皆有籍,以攷其役放及增損、廢置之數。若 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將則計其所歷而以役之輕重均其 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元祐八年,以 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紹聖間,復其額。 及《元豐押綱法》,歸都官。崇寧二年二月,復配隸案。先 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元祐中罷之。因刑部 有請,乃詔如舊。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立定 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禁。」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