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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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為道,著於天下之治則為法。道載於《書》,傳萬世而不刊;法出於道,通萬世而可行。名曰典,如此而已。」 王昭禹曰:「六典,則治、教、禮、政、刑、事之書也。六官雖分職掌六典,太宰則合《六典》之書而建之,蓋治之於教、禮、刑、政、事,猶道之於仁、義、禮、智、信,仁義、禮智信皆不離乎道,則教、禮、刑、政、事皆不離乎治也。」

五曰「典刑」,以詰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

鄭康成曰:「詰猶禁也。《書》曰:『度作刑以詰四方』。」 王昭禹曰:「『詰者,加以威讓而已』,則詰於刑為略。」 又曰:「『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則糾於刑為詳。」 鄭鍔曰:「諸侯有命位之尊,有民社之重,苟俟其過惡已彰而加之以刑,則至於大刑、用兵可也。故刑之所用不同乎萬民,知其有過惡之萌而先有以詰責之,詰其所以然,杜之於」 其始也。又曰:「百官行人之法」 ,法之所行,當自貴者始。官不畏刑,則舞文弄法矣。故曰「刑百官。」 愚按:糾者,察之之詳也。聖人慮民不循乎理而麗乎法,故刑之所設,別為條目,每事而加察之,俾民入孝出悌,內睦外婣,謹行信言,敬事敏功,動由乎禮。法之中無微疵細過抵冒乎刑者,此刑典糾民之意也。

以八法治官府。

鄭鍔曰:「官府者治之所由出,故治官府者不可無法,法不行於官府,民不可得而治矣。周家於此別立八法,誠以致治必自此始故也。有官必有府,官則其所命之名也,府則官之所居也,人眾而事叢,非事為之制、曲為之防,本數末度各得其理,大綱小紀不紊其條,何難致治哉?此其法所以有八也。」

七曰《官刑》,以糾邦治。

鄭康成曰:「官刑謂司寇之職五刑,其四曰官刑,上能糾職。」 王昭禹曰:「所以治天下者謂之邦刑,所以治官府者謂之官刑。《書》曰『制官刑,儆於有位』。又曰『鞭作官刑』。是以古之在官者必有鞭刑以儆之。然古者刑不上大夫,則官刑之所施者自士而下故也。」

《小宰》「以官府之六屬舉邦治。」

賈氏曰:「立長官,必當以屬官佐之,邦治得舉也。」

五曰《秋官》,其屬六十,掌邦刑,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 專達。

史氏曰:「大事雖略,所係則重,故當從長;小事雖煩,所係則輕,故當專達。」

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

賈氏曰:六官各有職,若《天官》治職,《地官》教職,其職不同,邦事得有分辨,故云「以辨邦治」 也。

五曰《刑職》,以詰邦國,以糾萬民,以除盜賊。

王昭禹曰:「刑典、刑職,皆以詰邦國、糾萬民者,蓋刑者形也,形成也,故《刑典》之為書、刑官之為職亦不能加損焉。」

《甸師》,王之同姓,有辠則死刑焉。

易氏曰:「死與刑為二等,重罪則死於甸,輕罪則刑於甸。」 《文王世子》曰:「公族有死罪,則磬於甸人。」 謂其罪之重者。又曰:「其刑罪則纖剸亦告於甸人。」 謂其罪之輕者。賈氏曰:「必在甸師者,以甸師在疆埸,多有屋舍以為隱處,故就而刑焉。」 愚按:甸師非斷獄之官,但待刑殺耳。王昭禹曰:「同姓有罪不免於死者,義也;刑而不」 暴於外者,仁也。非義無以公天下之法,非仁無以顯同姓之恩。

《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

鄭康成曰:「荒,凶年也。」 鄭鍔曰:「金穰水毀,木饑火旱,或不可逃,所恃以無恐者,有救荒之政以聚之,則雖荒而不流徙矣。」

三曰「緩刑。」

鄭鍔曰:「凶荒則犯禁者多,憫而不刑則犯者益眾,嚴以示禁則饑民之犯或出於不得已,姑緩之可也。《易氏》曰『若朝士於邦凶荒,則慮刑貶』是也。」

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 曰不婣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 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

鄭康成曰:「糾猶割察也。不弟,不敬師長。」 又曰:「造言訛言惑眾,亂民,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也。」 賈氏曰:「此不弟,即上六行友是也。上文言友在睦婣之上,專施於兄弟。此變言弟退在睦婣之下,兼施於師長。」 鄭鍔曰:「兄宜念鞠子哀,弟當念天,顯然制刑之意,終不為卑者而罪其長。故《六行》則教兄以友,而制刑則謂之『不弟』」 ,使少者不敢陵長也。

又曰:教民之三物,曰「六德、六行、六藝」 ,糾民則止。

於《六行》何邪?人之性有厚薄昏明之異,則德不可以皆同;人之材有能有不能之別,則藝不可以皆能。夫《六行》者,日可見之行,人人所當勉者也。苟不修其行,則害於其身,禍於其家,亂人倫而傷聖治,王法所不容,人類所不齒,是之謂「戮民」 也。加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