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十二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八
宋〈哲宗元祐六則 紹聖四則 元符二則 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五則 大觀三
則 政和五則 重和一則 宣和四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四則 紹興二十二
則〉
祥刑典第二十二卷
律令部彙考八
宋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詔左右舉監司非其人者有罰禁邊民與夏人市又詔中丞刊修敕令格式是年令大理受奏按可疑可憫者具輕重條律刑部詳審次
第,上之。門下省請刪改刑部所修《不以官赦降原減 條》。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二月丁卯,詔左右侍從 各舉堪任監司者二人,舉非其人有罰。庚午,禁邊民 與夏人為市。 按《刑法志》:元祐元年,純仁又言,「前歲 四方奏讞,大辟凡二百六十四,死者止二十五人,所 活垂及九分。自去年改法,至今未及百日,所奏按凡 一百五十四,死者乃五十七人,所活纔及六分已上。 臣固知未改法前全活數多,其間必有曲貸,然猶不 失罪疑惟輕之仁;自改法後所活數少,其間必有濫 刑,則深虧寧失不經之義。請自今四方奏大辟按,並 令刑部、大理寺再行審覆,略具所犯及元奏因依,令 執政取旨裁斷。或所奏不當,亦原其罪。如此,則無冤 濫之獄。」又因尚書省言:「遠方奏讞,待報」淹繫,始令川、 廣、福建、荊南路罪人情輕法重當奏斷者,申安撫或 鈐轄司酌情決斷,乃奏。門下侍郎韓維言:「天下奏按, 必斷于大理,詳議于刑部,然後上之中書,決之人主。 近歲有司但因州郡所請,依違其言,即上中書貼例 取旨,故四方奏讞,日多于前,欲望刑清事省,難矣。自 今大理寺受天下奏按,其有刑名疑慮,情理可憫,須 具情法輕重條律,或指所斷之法,刑部詳審次第上 之。」詔刑部立法以聞。〈又〉元祐元年,門下省言:「當官以 職事墮曠,雖去官不免猶可言。至于赦降大恩,與物 更始,雖劫盜殺人,亦蒙寬宥。豈可以一事差失,負罪 終身今刑部所修《不以官赦降原減條》,請更刪改。」〈又〉 元祐初,中丞劉摰言:「元豐編修《敕令》,舊載敕者多移 之令。蓋違敕法重,違令罪輕。此足以見神宗仁厚之 德,而有司不能推廣增多,條目離析。舊制因一言一 事,輒立一法,意苛文晦,不足以該事物之情。行之幾 時,蓋已屢變。宜取慶曆、嘉祐以來新舊敕,參照去取 刪正,以成一代之典。」右諫議孫覺亦言煩細難以檢 用,乃詔摰等刊定。哲宗親政,不專用元祐近例,稍復 熙寧、元豐之制。自是用法以後,衝前改更紛然,而刑 制紊矣。〈又〉元祐初,三省言:「舊置糾察司,蓋欲察其違 慢,所以謹重獄事。罷歸刑部,無復糾察之制。請以糾 察職事委御史臺刑察兼之,臺獄則尚書省右司糾 察之。」
按《玉海》。「元祐元年二月己卯。詔中丞劉摰等。以元豐 敕令格式并續降條貫六千八百七十六道刊修。」 按《文獻通考》。哲宗元祐元年。詔御史中丞劉摰。右正 言王覿等刊修元豐敕令格式。〈按御史糾察一條志無年月可考而上云
「元祐初」 下,緊接「三年」 云云,故附錄於「元年」 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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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二年九月丁卯,禁私造金箔。十二月壬寅,頒《元 祐敕令式》。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元祐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蘇頌等上《敕》十 二卷,《令》二十五卷式。」〈闕〉卷,《申明例》各一卷,《赦書德音》 一卷,并《目錄》總五十六卷,詔頒行。頌等奉詔詳定成 書,表上之曰:「以元豐敕、令、格、式取嘉祐、熙寧編敕,附 令、《敕》等,講求本末,合二紀,所行約三書。大要隨門標 目,用舊制也。以義名篇,倣唐律也。簡而易從,久而無 敝。考東都之議,應劭有臣所創造之言。案慶曆之書, 群官有參詳新立之例。」今依《慶曆故事》注云:「臣等參 詳新立《魏律》,則尚書州郡,著令自殊;《唐格》則留司散 頒,立名亦異。便于典掌,不使混殽。」
元祐三年夏四月庚子,詔「天下郡城以地里置壯城 兵額,禁勿他役。」秋八月丙戌,詔罷吏試斷刑法。九月 庚申,禁宗室聯姻內臣家。冬十二月閏月癸卯,頒《元 祐式》。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四年夏四月,罷《明法》科。十一月,改發運、轉運、提 刑預妓樂宴會、徒二年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四年十一月「辛卯,改發運、轉 運、提刑預妓樂宴會,徒二年法。」
按《通鑑綱目》:元祐四年夏四月,分經義、詩賦為兩科 試士,罷明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