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九
宋〈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四則 淳熙十五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二則 嘉泰
四則 開禧二則 嘉定七則 理宗寶慶二則 紹定一則 端平一則 嘉熙一則 淳
祐六則 寶祐四則 景定二則 度宗咸淳七則〉
金〈穆宗一則 康宗一則 太祖收國一則 天輔三則 太宗天會五則 熙宗天眷二
則 皇統一則 廢帝天德一則 貞元一則 正隆六則 世宗大定二十五則 章宗明
昌六則 承安四則 泰和八則 宣宗貞祐三則 興定五則 元光二則 哀宗天興一
則〉
祥刑典第二十三卷
律令部彙考九
宋
孝宗隆興元年五月壬申申嚴鋪翠銷金及神祠僭擬之禁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隆興二年。正月癸巳。修三省法。九月丁酉。嚴贓吏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三年春正月甲辰詔廷尉大理官毋以獄情白宰執探刺旨意為輕重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三年詔曰:『獄,重 事也。稽者有律,當者有比,疑者有讞。比年顧以獄情 白于執政,探取旨意,以輕為重,甚亡謂也。自今其祗 乃心敬于刑,惟當為貴,毋習前非,不如吾詔,吾將大 寘于罰,罔攸赦』。」
乾道四年四月戊午,詔「販牛過淮者,論如興販軍需 之罪。」七月壬戌,申禁異服、異樂。十月甲午,禁歸正人 藏匿金人者。十一月甲戌,嚴盜賊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六年正月,詔強盜復用舊法。閏五月,詔監司所 舉失實,依舉清要官法定罪。八月,復置敕令所。又虞 允文上《乾道敕令格式》。是年,又詔:「大辟但奏為首,應 坐者為從,不應坐而奏者罪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六年正月丁巳,復強盜舊法, 其四年十一月指揮勿行。五月閏月壬午,詔監司、帥 臣舉守令臧否失實,依舉清要官法定罪。八月癸丑, 復置詳定一司敕令所。是月,虞允文上《乾道敕令格 式》。按《刑法志》:六年,臣僚請今後大辟,只以為首應 坐死罪者奏為從,不應坐死者先次決遣,及流徒罪 不許作情重取旨;不然,則坐以「不應奏而奏之罪。」從 之。〈又〉紹興以來續降指揮,詔大理寺官詳定可否。六 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其書,號《乾道敕令格式》。 按《玉海》,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虞允文言,「將《紹興敕》與 《嘉祐敕》及建炎四年至乾道四年續旨參酌刪修,今 成《敕》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錄百 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揮》二卷。」詔以「乾道重修」為名, 自八年正月朔行之。
按:《文獻通考》:六年,祕書少監、權刑部侍郎汪大猷等 重修《敕令格式》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揮二卷。詔 以《乾道重修敕令格式》為名。
乾道八年正月,班《乾道敕令格式》。是年,詔徒以上罪 入禁。三月,刑部置籍以督之。又詔大臣按閱,以察刑 寺稽違。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八年正月庚午朔,班《乾道敕 令格式》。按《刑法志》: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其 書,號《乾道敕令格式》,八年頒之。當是時,法令雖具,然 吏一切以例從事,法當然而無例,則事皆泥而不行, 甚至隱例以壞法,賄賂既行,乃為具例。又時州縣獄 禁淹延八年,詔:徒以上罪入禁三月者,提刑司類申 刑部,置籍立限以督之。其後又詔中書置禁,奏取會 籍大臣按閱,以察刑寺稽違。與夫不應問難而問難, 不應會而會者。
淳熙元年正月禁淮西諸關採伐林木又禁兩淮耕牛出境五月班檢驗格目十月詔除乾道刑名斷例及獲盜推賞例外並不許用例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元年正月「乙未,禁淮西諸關 採伐林木。丙午,禁兩淮耕牛出境。」「五月壬寅,班鄭興 裔所創檢驗格目。」按《刑法志》:「淳熙初,浙西提刑鄭 興裔上《檢驗格目》,詔頒之諸路提刑司,凡檢覆必給 三本,一申所屬,一申本司,一給被害之家。」〈又〉淳熙初, 詔除刑部許用乾道刑名斷例、司勳許用獲盜推賞 例并乾道經置條例事指揮,其餘並不得引例。 按《文獻通考》:淳熙元年五月,詔頒浙西提刑鄭興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