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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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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檢驗格目》于諸路提刑司。初,興裔言諸州縣檢驗之

弊,遂措置格目行下所屬州縣,每一次檢驗,依立定 字號,用格目三本,一申所屬州縣,一付被害之家,「一 申本司,照會州縣受詞差官、檢官受牒起發,皆注日 時于上,關防詳密,州縣不得為欺。」朝廷善之,乃行于 諸路。十月,詔六部:除刑部許用乾道所修《刑名斷例》 及《司勳許用編類獲盜推賞例》并乾道元年四月十 八日《經置修例敝事指揮》內立定合引例外,其餘並 依成法,不許用例。先是,臣僚言:「今之有司,既問法之 當否,又問例之有無。夫法之當否,人所共知,而例之 有無,多出吏手,往往隱匿其例,以阻壞良法,甚者賄 賂既行,乃為具例,為患不一。請詔有司,應事有在法, 灼然可行而未有此例者,不得以無例廢法。」事下六 部看詳,至是來上,乃有是詔。

淳熙二年十二月丙申,更定《強盜贓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三年三月,置六部編敕司。十月,嚴禁踰侈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三年三月己未,置六部編敕 司。十月丁丑,命臨安守臣嚴禁踰侈。按《刑法志》:臣 僚言,《乾道新書》尚多牴牾。詔戶部尚書蔡恍詳定之, 凡刪改九百餘條,號《淳熙敕令格式》。帝復以其書散 漫,用法之際,官不暇遍閱,吏因得以容奸,令敕令所 分門編類為一書,名曰《淳熙條法事類》,前此法令之 所未有也。四年七月,頒之。

按《玉海》,「淳熙三年,以《乾道新書》編削未盡,多有牴牾, 詔刊修。明年書成,一百四十八卷。」

淳熙四年二月戊子,立邊人逃入溪洞及告捕法。七 月辛丑,禁江上諸軍盜易戰馬。甲寅,申嚴四川入蕃 茶禁。甲子,班淳熙重修《敕令格式》。八月辛巳,禁耕牛 過淮。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孝宗究心庶獄, 每歲臨軒慮囚,率先數日,令有司進款案披閱,然後 決遣。法司更定律令,必親為訂正之。丞相趙雄上《淳 熙條法事類》,帝讀至收騾馬舟船契書稅,曰:「恐後世 有筭及舟車之譏。」戶令:戶絕之家,許給其家三千貫 及二萬貫者取旨。帝曰:「其家不幸而絕,及二萬貫乃 取」之,是有心利其財也。又《捕亡律》:「公人不獲盜者罰 金。」帝曰:「罰金而不加罪,是使之受財縱盜也。」又監司、 知州無額上供者賞。帝曰:「上供既無額,是白取于民 也,可賞以誘之乎?」并令削去之。其明審如此。

按:《玉海》四年八月三日戊子,進《重修敕令格式》。御筆 圈去戶令一條,捕亡令一條,及無額上供賞,並刪去。 淳熙五年二月辛未,詔二廣毋以攝官人治獄。丁丑, 禁解鹽入京西界。五月丁未,禁諸路州軍責屬縣進 羨餘。六月庚午,飭百官及諸監司毋得請托。癸未,詔 京西、湖北商人以牛馬負茶出境者罪死。七月癸未, 禁砂毛錢。十月乙卯,軍民讙呶者,執送大理寺鞫之。 十一月丙寅,詔軍民喧鬨者並從軍法。史浩言民不 宜律以軍法,不聽。庚辰,復《監司互察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六年正月,詔纂《淳熙條法事類》。二月,詔毋擬貸 逃軍犯強盜者。十二月,班重修《敕令格式》。又詔鞫贓 吏毋以原貸坐失入。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六年二月丙午。詔逃軍犯強 盜者。毋擬貸。十二月丙戌。班重修《淳熙敕令格式》。己 亥。詔自今鞫贓吏後雖原貸者,毋以失入坐獄官。 按《玉海》,六年正月庚午,趙雄奏「士大夫罕通法律。吏 得舞文。今若分門編次。聚于一處。則遇事悉見。吏不 能欺。」乃詔敕局取《敕令格式》申明,體倣《吏部七司條 法總類》,隨事分門,纂為一書

淳熙七年五月,申擅刻書籍禁上《淳熙條法事類》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飭書坊擅 刻書籍之禁。

按:《玉海》六年,詔敕局取敕令格式申明,體倣吏部七 司條法總類,隨事分門,纂為一書。七年五月二十八 日成書四百二十卷,為總門二十三,別門四百二十。 以明年三月一日頒行,賜名《條法事類》。

淳熙八年四月,復強盜配隸法。是年,又詔強盜抵死 貸命者,刺「強盜」二字于額上。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八年四月庚申,復以強盜配 隸諸軍重役。」

按:《文獻通考》:八年詔自今強盜抵死特貸命之人,並 于額上刺「『強盜』二字,餘字分刺兩頰」

淳熙九年八月壬子,定諸州官捕蝗之罰。十一月戊 辰朔,禁臣庶之家婦飾僭擬。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年六月戊戌,監祭御史陳賈請禁偽學。庚申, 嚴《贓吏禁》。九月丙寅,嚴盜販解鹽法。丁亥,禁內郡行 鐵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十一年四月癸未,重班紹興《申明刑統》。五月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