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之無窮,天下幸甚。」事下三公、廷尉議,以為隆刑峻 法,非明王急務,不可開許。統復上言曰:「有司猥以臣 所上,不可施行。今臣所言,非曰嚴刑。竊謂高帝以後 至於宣帝,其所施行,考合經傳,比方今事,非隆刑峻 法,不勝至願。願得召見,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意。」帝 令尚書問狀,統又對,極言政刑宜改,議竟不從。 建武十三年冬十二月,詔「被略為奴婢欲去者聽之, 拘留者以略人法從事。」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十三年,「冬十二月甲寅,詔 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 民,或依託為人下妻欲去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 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
建武十四年,群臣請增科禁,以杜林議仍舊制。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不載。 按《杜林傳》,林代郭憲為 光祿勳。十四年,群臣上言:「古者肉刑嚴重,則人畏法 令。今憲律輕薄,故姦軌不勝,宜增科禁,以防其源。」詔 下公卿,林奏曰:「夫人情挫辱則義節之風損,法防繁 多則苟免之行興。孔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 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古之明王,深 識遠慮,動居其厚,不務多辟。《周》之《五刑》,不過三千。大 漢初興,詳覽得失,故破矩為圓,斲彫為樸,蠲除苛政, 更立疏網,海內歡欣,人懷寬德。及至其後,漸以滋章, 吹毛索疵,詆欺無限,果桃菜茹之饋,集以成臧。小事 無妨於義,以為大戮。故國無廉士,家無完行。「至於法 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為敝彌深。臣愚以為宜 如舊制,不合翻移。」帝從之。
建武十八年夏四月,詔除「邊郡盜穀死罪。」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十八年「夏四月癸酉,詔曰: 『今邊郡盜穀五十斛,罪至於死,開殘吏妄殺之路。其 蠲除此法,同之內郡』。」
建武二十四年秋七月詔有司申明舊制《阿附蕃王 法》。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注〉武帝時,有淮南、衡山之謀,作左官之律,設附益之法。《前書音義》曰:「人道尚右。」言捨天子仕諸侯為左官。左,僻也。阿曲附益王侯者,將有重法,是為舊制。今更申明之。
建武二十八年冬十月癸酉,詔「死罪繫囚皆一切募 下蠶室,其女子宮。」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建武三十一年秋九月甲辰,詔「令死罪繫囚皆一切 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中元二年冬十二月詔聽民入縑贖罪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光武中元二年春二月,太子即 皇帝位,冬十二月甲寅,詔曰:方春戒節,人以耕桑。其 敕有司,務順時氣,使無煩擾。天下亡命殊死以下,聽 得贖論。死罪入縑二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 完城旦舂至司寇作三匹。其未發覺,詔書到先自告 者,半入贖。今選舉不實,邪佞未去,權門請託,殘吏放」 手,百姓愁怨,情無告訴。有司明奏罪名,並舉正者。又 郡縣每因徵發,輕為姦利,詭責羸弱,先急下貧。其務 在均平,無令枉刻。
顯宗永平八年冬十月詔募死罪囚減罪屯邊縣其大逆無道者下蠶室贖罪各有差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八年「冬十月丙子,詔三公 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罪一等,勿笞,詣度遼將 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妻子自隨便占著邊縣。父 母同產欲相代者,恣聽之。其大逆無道殊死者,一切 募下蠶室。亡命者令贖罪,各有差。凡徙者,賜弓弩衣 糧。」
永平十五年春二月,詔「死罪以下入贖。」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十五年「春二月庚子,詔亡 命自殊死以下贖:死罪縑四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 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作五匹;犯罪未發覺,詔書到 日自告者,半入贖。」
永平十六年秋九月,詔死罪減死詣朔方、燉煌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十六年秋九月丁卯,詔令 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死罪一等,勿笞,詣軍營,屯 朔方燉煌。妻子自隨,父母同產欲求從者,恣聽之。女 子嫁為人妻,勿與俱謀叛。大逆無道。不用此書。 永平十八年春三月,詔殊死以下入贖,八月,詔無起 寢廟。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十八年「春三月丁亥,詔曰: 『其令天下亡命,自殊死以下贖:死罪縑三十匹,右趾 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作五匹,吏人犯 罪未發覺,詔書到自告者,半入贖。秋八月壬子,遺詔: 無起寢廟。敢有所興作者,以擅議宗廟法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