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元年春正月丙寅,詔曰:「罪
非殊死,須立秋案驗。有司明慎選舉,進柔良,退貪猾, 順時令,理冤獄,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按《陳寵傳》: 寵,沛國洨人也,肅宗初為尚書,是時承永平故事,吏 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于重。寵以帝新即位,宜改 前世苛俗,乃上疏曰:「臣聞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 與其不得已,寧僭不濫。」故唐堯著典,「眚災肆赦」;周公 作戒,「勿誤庶獄。」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 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 懲,姦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 詔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 猶尚深刻。斷獄者急于篣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于 詆欺放濫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夫為政猶張 琴瑟,大絃急者小絃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 鄭僑之仁政。《詩》云:『不剛不柔,布政優優』。方今聖德充 塞,假于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輕薄箠 楚,以濟群生;全廣至德,以奉天心。」帝敬納寵言,每事 務于寬厚。其後遂詔有司,絕鉆鑽諸慘酷之科,解妖 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定著於令。 按《鮑 昱傳》,「建初元年,大旱穀貴,肅宗召昱問曰:『旱既太甚, 將何以消復災眚』?對曰:『臣聞聖人理國,三年有成。今 陛下始踐天位,刑政未著,如有得失,何能致異?但臣 前在汝南,典理楚事,繫者千,除人恐未能盡當其罪。 先帝詔言,『大獄一起,冤者過半。又諸徙者骨肉離分, 孤魂不祀,一人呼嗟,王政為虧。宜一切還諸徙家屬, 蠲除禁錮,興滅繼絕,死生獲所。如此,和氣可致』』。」帝納 其言。
〈注〉《東觀記》曰:時司徒例訟,久者至十數年,比例輕重,非其事類,錯雜難知。昱奏定《辭訟》七卷,《決事都目》八卷,以齊同法令,息遏人訟也。
建初二年春三月,詔「三公糾非法。」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二年春三月辛丑,詔曰:比 年陰陽不調,饑饉屢臻,深惟先帝憂人之本,詔書曰: 『不傷財,不害人』。誠欲元元去末歸本。」而今貴戚近親, 奢縱無度,嫁娶送終,尤為僭侈,有司廢典,莫肯舉察。 《春秋》之義,以貴理賤。今自三公並宜明糾非法,宣振 威風。朕在弱冠,未知稼穡之艱難,區區管窺,豈能照 「一隅哉!其科條制度,所宜施行,在事者備為之禁。」 建初五年三月,詔「糾舉刑罰失中者。」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五年三月「甲寅,詔曰:『孔子 曰:『刑罰不中,則人無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喜 怒,或案不以罪,迫脅無辜,致令自殺者,一歲且多於 斷獄,甚非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議糾舉之』。」 建初七年九月,詔天下繫囚減死詣邊不到者,以乏 軍興論。募殊死以下繫蠶室,或入贖有差。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七年『秋九月辛卯,詔天下 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戍;妻子自隨,占著所在。父 母同產欲相從者,恣聽之;有不到者,皆以乏軍興論。 及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繫囚鬼薪、白粲 已上,皆減本罪一等,輸司寇作亡命贖。死罪入縑二 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三匹』。」 吏人有罪未發覺,詔書到自告者,半入贖。
建初 年,立「輕侮法。」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張敏傳》,「建初中,有人 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肅宗貰其死刑而降宥之。 自後因以為比。是時遂定其議,以為輕侮法。」
元和元年七月禁酷刑八月減囚罪十二月除禁錮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元年秋七月丁未詔曰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箠長短有數自往者大
「獄已來,掠考多酷,鉆鑽之屬,慘苦無極。念其痛毒,怵 然動心。《書》曰『鞭作官刑』,豈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獄,明 為其禁。」八月癸酉,詔曰:「朕道化不德,吏政失和,元元 未諭,抵罪於下。寇賊爭心不息,邊野邑屋不修。永惟 庶事,思稽厥衷,與凡百君子,共弘斯道。其郡國中都 官繫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邊縣,妻子自隨,占著在所。」 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繫囚鬼薪、白粲 以上,皆減本罪一等,輸司寇作。亡命者贖,各有差。冬 十二月壬子,詔曰:「《書》云:『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 恭,不相及也。往者妖言大獄,所及廣遠,一人犯罪,禁 至三屬,莫得垂纓仕宦王朝。如有賢才而沒齒無用, 朕甚憐之,非所謂與之更始也。諸以』」前妖惡禁錮者, 一皆蠲除之,以明棄咎之路,但不得在宿衛而已。 元和二年春正月詔:春罪非殊死,勿案驗,吏人相告, 不得聽受。秋七月詔定律毋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二年春正月乙酉,詔三公 曰:「方春生養,萬物莩甲,宜助萌陽,以育時物。」其令有 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及吏人條書相告,不得聽受, 冀以息事寧人,敬奉天氣,立秋如故。」夫俗吏矯飾外 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則悅耳,論之陰陽則傷化,朕 甚饜之,甚苦之。安靜之吏,悃愊無華,日計不足,月計 有餘,如襄城令劉方,吏人同聲,謂之「不煩」,雖未有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