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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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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理難推抑。自非嚴為條制,無以防其偽竊。諸有虛增

官號,為人發糾,罪從軍法。若入格檢覈無名者,退為 平民,終身禁錮』。」

出帝太昌元年夏五月詔議定諸條格

按《魏書出帝本紀》:太昌元年夏五月丁未,詔曰:「理有 一準,則民無覬覦;法啟二門,則吏多威福。前主為律, 後主為令,歷世永久,實用滋章,非所以準的庶品,隄 防萬物。可令執事之官四品以上,集于都省,取諸條 格,議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當局停記。新定之格,勿 與舊制相連,務在約通,無致冗滯。」

東魏靜帝天平 年侍中孫騰請一切犯盜悉准律令以明恆憲詔從之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永熙三年冬十月丙寅,即位于 東城北。改永熙三年為天平元年。丙子,車駕北遷于 鄴。」 按《刑罰志》:「孝昌已後,天下淆亂,法令不恆,或寬 或猛。及參朱擅權,輕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為能。 至遷鄴,京畿群盜頗起,有司奏立嚴制,諸彊盜殺人 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 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小盜贓滿十 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驛,從者流。侍中孫騰上言:「謹 詳,法若畫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輕重。案 律,公私劫盜,罪止流刑,而比執事苦違,好為穿鑿。律 令之外,更立餘條。通相糾之路,班捉獲之賞,斯乃刑 書徒設,獄訟更煩。法令滋彰,盜賊多有。」非所謂不嚴 而治,遵守典故者矣。臣以為昇平之美,義在省刑;陵 遲之弊,必由峻法。是以漢約三章,天下歸德;秦酷五 刑,率土瓦解。《禮》訓君子,律禁小人,舉罪定名,國有常 辟。至如眚災肆赦,怙終賊刑,經典垂言,國朝成範,隨 時所用,各有司存。不宜巨細滋煩,令民豫備。恐防之 彌堅,攻之彌甚。請諸犯「盜之人,悉准律令,以明恆憲。 庶使刑殺折衷,不得棄本從末。」詔從之。按志無年月可考按通鑑

《綱目》:永熙三年冬十月,魏大丞相歡立清河王世子善見于洛陽。十一月,東魏遷于鄴。高觀以洛陽西遍西魏,南近梁境,乃議遷都鄴。書下三日即行,四十萬戶狼狽就道。歡留後分部,事畢還晉陽。改司州為洛州。以元弼為刺吏,鎮洛陽。僕射司馬子如、高隆之,侍中高岳、孫騰留鄴,共知朝政。按此疑宜作「天平元年」 為是。

天平四年秋閏九月乙丑禁京酤酒。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云云。

元象元年夏四月開酒禁冬十二月禁擅立寺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元象元年:「夏四月,齊獻武王還 晉陽,請開酒禁。」

按《通鑑綱目》:東魏元象元年冬十二月,禁擅立寺。魏 自正光以後,四方多事,民避賦役,多為僧尼,至二百 萬人,寺三萬餘區。至是,始詔長吏擅立寺者,計庸以 枉法論。

興和三年冬十月癸卯齊文襄王自晉陽來朝先是詔文襄王與群臣於麟趾閣議定新制甲寅班於天下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云云。

西魏文帝大統元年春三月頒二十四條之制

按《魏書》不載 按《周書文帝本紀》,「西魏文帝大統元 年春三月,太祖以戎役屢興,民吏勞弊,乃命所司斟 酌今古,參考變通,可以益國利民,便時適治者,為二 十四條。新制奏,魏帝行之。」

按《隋書·刑法志》:「周文帝之有關中也,霸業初基,典章 多闕。大統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變可以益時者, 為二十四條之制,奏之。」

大統七年。冬十一月,頒《十二條之制》:

按《魏書》不載 按《周書文帝本紀》。「西魏文帝大統七 年冬十有一月,太祖奏行十二條制。恐百官不勉於 職事,又下令申明之。」

按:《隋書刑法志》「七年又下十二條制。」

按《玉海詔令》,「西魏大統七年九月,度支尚書蘇綽為 六條詔書,一曰修身心,二曰厚教化,三曰盡地利,四 曰擢賢良,五曰恤獄訟,六曰均賦役。奏置坐右,令百 官習誦之。牧守令長,非通六條及計帳,不得居官。尋 又益新制十二條。」

大統十年秋七月。頒《三十六條之制》。

按《北史西魏文帝本紀》。不載 按《周書文帝本紀》。「西 魏文帝大統十年秋七月。魏帝以太祖前後所上二 十四條及十二條新制。方為中興永式。乃命尚書蘇 綽更損益之。總為五卷。頒於天下。於是搜簡賢才。以 為牧守令長。皆依新制而遣焉。數年之間。百姓便之 按《玉海》。」「大統十年七月,命綽損益三十六條之制頒 之。」

《六典注》損益為五卷,謂之《大統式》。《隋志》。後周太祖命綽撰。《隋、唐志》。《大統式》三卷。《崇文目》:「蘇綽六條一卷。」按以太祖前後所上二十四條及十二條新制為中興永式玉海又作十五年存參

大統十三年春二月,詔「應宮刑者沒官勿刑。」

按:《北史西魏文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文帝大統十三年二月詔:自今應宮刑 者,直沒官,勿刑;亡奴婢應黥者,止科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