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目,庶令案牘周詳。」從之。十一月己亥,敕:「收復成、維、
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條」令置制,一切合同。其已配到 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流例,七年放還。
按《唐書刑法志》:武宗時,盜贓滿千錢者死。至宣宗乃 罷之。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我法,雖子弟不宥 也。」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大中五年正月,禁殺牛。四月,劉瑑奉敕修《大中刑法 總要格後敕》。九月,敕:「刺史下擔什物,及除替後資送 錢物,一准規制。輒有率配,以入己贓論。」十月,禁強奪 百姓入軍。是年,又敕:「官典犯贓,于末發覺,能陳首者, 准律減等。」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五年春正 月甲戌。敕兩京天下州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已 後。三年內不得殺牛。如郊廟享祀合用者。即與諸畜 代。四月癸卯。刑部侍郎劉瑑奏。據今年四月十三日 已前。凡三百四十四年雜制敕計六百四十六門。二 千一百六十五條。議輕重。名曰《大中刑法統類》。欲行 用之。九月,敕條疏:「刺史交代,須一一交割公事,與知 州官,方得離任。准會昌元年敕,刺史只禁科率由抑 配人戶,至于使州公廨及雜利潤,天下州府,皆有規 制,不敢違越。緣未有明敕處分,多被無良人吏,致使 恐嚇,或致言訟。起今後應刺史下擔什物,及除替後 資送錢物,但不率斂官吏,不科配百姓」,一任各守州 縣舊例色目支給。如無公廨,不在資送之限。若輒有 率配,以入己贓論。十月己亥,京兆尹韋博奏:「京畿富 戶為諸軍影占,苟免府縣色役,或有追訴,軍府紛然。 請准會昌三年十二月敕,諸軍使不得強奪百姓入 軍。」從之。 按《劉瑑傳》,大中初,遷刑部侍郎,乃裒彙敕 令可用者,由武德訖大中,凡二千八百六十五事,類 而析之,參訂重輕,號《大中刑律統類》以聞,法家詳其 說。
按《文獻通考》:「大中五年敕令,後有官典犯贓及諸色 取受,但有于未發覺已前,能經官陳首,即准律文與 減等。如事未發,已有萌肇,雖未被追捕勘問,不許陳 首之限。」
大中七年五月。張戣奏上《刑法統類》。是年。又敕法司 斷罪,許折杖。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七年五月, 左衛率府倉曹張戣,集「律令格式條件相類一千二 百五十條,分一百二十一門,號曰《刑法統類》」,上之 按《唐書刑法志》,宣宗時,左衛率府倉曹參軍張戣,以 刑律分類為門,而附以格敕,為《大中刑律統類》,詔刑 部頒行之。此其當世所施行而著見者。其餘有其書 而不常行者,不足紀也。《書》曰:「慎乃出令。」蓋法令在簡, 簡則明;行之在久,久則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 莫克守之,而喜為變革。至其繁積,則雖有精明之士, 不能遍習,而吏得上下以為姦。此刑書之弊也。 大中十年三月,中書門下奏准:州府薦送童子,並須 實年,仍須精熟。一經全通能寫。違者,本道長史議懲 法。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年三月 中書門下奏。「據禮部貢院見置科目。《開元禮》、三禮、三 傳、三史學究、道舉、明筭童子等九科。近年取人頗濫。 曾無實藝可採。徒添入試之門。須議條疏。俾精事業。 臣已于延英面論。伏奉聖旨將文字來者。其前件九 科臣等商量。望起大中十年權三年滿後至時赴科 試者,令有司據所舉人先進名,令中書舍人重覆問 過。如有本業稍通,堪備朝廷顧問,即作等第進名,候 敕處分。如有事業荒蕪,不合送名數者,考官即議朝 責。」其童子近日諸道所薦送者,多年齒已過,偽稱童 子,考其所業,又是常流。起今日後,望令天下州府,薦 送童子,並須實年十一十二已下,仍須「精熟,一經問 皆全通,兼自能書寫者,如違制條,本道長吏亦議懲 法。」從之。
懿宗咸通四年七月弛廉州珠池禁
按:《唐書懿宗本紀》云云。
僖宗乾符四年敕法律有去任勿論之條頗為僥倖今後應州縣官吏所犯諸罪五年之後去任勿論五年內同見任官例追收據事定例
按《唐書僖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