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編坐律令格式條件,及新敕釐革,次第施行。十二 月,除鐵禁,又獎酬錄《六典法書》者。
按,《五代史後唐明宗本紀》:「長興二年十二月甲寅朔, 除鐵禁。」
按《冊府元龜》:長興二年四月,大理正劇可久奏,引《開 成格》,應盜賊須得本贓,然後科決。如有推勘因而致 死者,以故殺罪論。臣詳此理未便,且云無持贓待捕 之賊,或偷生隱諱,所司又須訊拷死,反償命實,恐惠 姦起。今後如因而致死者,如無故,則請減一等,別增 患病而死者,從辜限正,賊減本罪五等。中書覆云:「今 後凡關賊徒,若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以故殺論;無 故減一等。如拷決因增疾患,候驗分明,如無他故,雖 辜內致死,亦以減一等論。」是月,刑部郎中周知微奏: 「臣每詳覆案文,靜究贓罪條件,或有因緣勘鞫,滋漫 告陳,雖廣訟論,漸異根本。其間有物關獻遺,事同情 異,或果實紙筆之徒,或絲履茶藥之」類,逐色目計錢 不及三二百,聚都數不過四五千,為案牘之微贓,傷 朝廷之大體。引《律》,二罪俱發,以重者論,不累輕以加 重。請非正論事條外,定贓之時,並許除落。中書覆奏 云:「周知微踐揚華省,獻納明廷,所貢讜言,深符治道。 蓋慮細微之物,便為贓賄之名,遂致刑章,過行深刻。 須知撙節,務守廉隅。或是監臨之司,或因公事之際, 凡關取與,便涉阿私。物若顯屬貨財,並宜為贓罪。其 餘不是監臨,不因公事,不在此限。應推斷科條,不得 有違格律。」六月,敕:「諸道州府推斷刑獄,或慮所司因 循,仍以赦令前事,輒有申治,紊亂刑罰,宜令盡舉。」中 興已來所降赦書,德音釐革,《恩敕》曉示,王者應天順 人,發「號施令,布絲綸於遠邇,示恩信於華夷。儻隱而 不行,則主者有罪,須重提舉,免致因循。宜令御史臺 兼三京及諸道州府應受詞狀及推勘詳斷之所,須 將此令文牓壁,各令詳審,無至逾違。如或公然以赦 書德音及恩敕前事輒敢受而違理者,應狀案經過 處,宜當勘責,以故違敕令律格科罪。」兼自「此後,凡有 詳斷刑獄,並須先編坐律令格式條件,及新敕釐格, 次第施行。」十二月,敕:「國祚中興,皇綱再整,合頒公事, 遍委群臣。先敕依錄《六典》法書,分為二百四十卷,從 朝至夕,自夏徂冬,御史臺為之等。或同切催驅,或遞 專勘讀,較前王之舊制,布當代之明規,宜有獎酬,以 勵勤恪。」御史中丞劉贊,近「別除官,今加階爵,宜從別 敕處分。」呂琦、姚遐致宜加朝散大夫;李凝吉朝議大 夫,馬義朝朝散大夫,仍賜柱國勳。于遼、李濤並朝散 大夫;徐禹卿、張可復、王曉並賜緋魚袋。
長興四年六月。敕「御史中丞龍敏等。詳定《大中刑法 統要》。」
按《五代史後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 四年六月,敕御史中丞龍敏、給事中張鵬、中書舍人 盧遵、刑部侍郎任贊、大理卿李延範等,詳定《大中刑 法統類》。」
末帝清泰元年閏五月敕律令格式裁成卷軸抄錄粉壁御史臺巡察奏聞每至正初具錄前後敕文告示六月准大理奏詔精于推劾雪活冤濫者令行獎
「酬故入人罪依律本條。」九月奏「准贓滿三疋,准舊法 決殺,一疋杖脊十八;不滿一疋杖十五。不得財杖臀 十五。」又以天雄軍節度使奏,詔「應劫掠鄉村,宜依長 興四年敕條斷處;攻劫城鎮,宜依天成二年敕處斷」 按《五代史後唐末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末帝 清泰元年閏五月敕:「律令格式六典,凡關庶政,盡有 區分,久不舉明,遂至隳紊。宜令京百司各于其間錄 出本司事,裁成卷軸,或粉壁寫在廨署,本司官嘗宜 省覽,以備顧問。自敕下至今累年,如聞諸司或以無 廨宇處並未書寫施行,令御史臺兩差巡司,分巡百 司,取已寫未寫司局以聞。如因事未辨處,與限五日 須抄錄,依元敕指揮。」其諸道州縣,亦有「六曹內合行 公事條件,抄錄粉壁,官吏長宜觀省。其律令格式事 繁,昨已撮成四卷,州縣差人抄錄,以備檢尋。今後宜 令御史臺每至正初,具錄前後敕文,告示百司及諸 州府,永為常式。」六月,大理正劇可久上疏:「臣曾披《法 律》,深究臧否。州縣令律之中,具存條格。軍鎮按推之 吏,未載明文。事若不均,何以示勸?其三京軍巡使、諸 州府馬步都虞候,有精於推劾,雪活冤濫者,請量事 超擢。如按鞫偏私,故入人罪者,亦刑之無赦。」詔曰:「義 存兩造,善推鞫者故合獎酬;法貴一成,務欽守者豈 煩更改?劇可久所陳章奏,備驗忠勤,然於取舍之間, 未盡諮詢之理。其軍巡使、都虞候能覆推刑獄,雪活 人命,及推案不平,致人負屈者,起今後宜以長興四 年五月二十三日敕條施行。合有獎酬,亦等第比附 行遣。其故入人罪,律有本條,何煩別定。」九月,大理寺 奏:「所用法書竊盜條,建中年贓三疋已上,決殺數不 充,量情決杖。先朝以量情法不定,命御史中丞龍敏 等議,贓滿三疋,準舊法,一疋已上,決杖十八」,一疋以 下,量罪決杖。大理又以量罪之文不定其定奪下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