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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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受雇之人、 備倭、貼守、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 代替正軍者,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擅殺平人報功, 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 買賣,民并軍丁人等 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民并舍 餘人等,官旗降原職役一級,係京衛者調外衛 輪 操。軍在逃三次、係京衛者、調外衛 大同三路、民舍 人等、將不堪馬匹收買、俵與軍士、作弊多支官銀者

各鋪司兵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公文稽遲沉匿。

「民并軍丁人等, 客商人等,空身附搭黃船者, 將 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屬有 司者, 養馬人戶將官馬盜賣三匹以上者, 發掘 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 未至棺槨。為首者,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 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 屬有司者, 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 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有司者 ;假 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奸贓事情,污 人名節,報復私仇者;民 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 受財枉法至絞罪者 ;雲南、兩廣、川湖等處,流官擅 科土官財物,贓至滿貫者 ;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 迴者,除真犯死罪人、解人 私鑄銅錢,為從民匠舍 餘 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 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有干 漕河禁例,為首者,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洩水 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者。 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 防,致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旗舍餘 丁民人 強包運河閘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 人民以上俱附近終身。 王府設謀撥置旗校舍餘 人等。 郡王將軍中尉有奏請不啟王參詳者,齎奏 人及故違祖訓親身赴京奏擾者,跟隨人 棍徒誆 挾各府財物、來京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五府軍 解受財物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 保勘王親文職 隱情正犯、邊衛保看人、屬軍衛者、 王府選婚、營求 撥置之人、 王府人役、假勢占奪財產、犯徒以上者

王府旗校人等、撥置折收、多取祿米、及擅差人下

所司催徵騷擾者。 投充王府,及勢要嚇騙財物,撥 置害人者。 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將軍、 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人等與賭博教誘為非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及行劫累次,係小功以上親首 者。 不由銓選推舉,徑自奏請乞恩,沮壞選法者。旗 軍、舍餘 軍職刁徒不與考選,輒教唆陷害已選官 員者。 軍職應襲。勘明到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 軍衛者。 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主文 書算門庫等役,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 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係旗軍 里書,飛詭稅糧 二百石以上者。 文武試場,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 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挐者。若冒頂正軍入場屬軍衛 者。 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撥置害人、因而透 漏事情者。 漢人冒詐番人者。 旗軍用強包攬馬 頭, 旗軍用強包攬驛站弓兵多取工錢害人攪擾 衙門者。 會同館夫五年以上不替役,及近館軍民 用強攬當者, 光棍將馬頭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 託勢要,前去原籍妄挐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 屯 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賣主 各不納子粒」者。 西山一帶地方內外官豪之家私 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 將親女并姊 妹拐帶婦女及妻妾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託故領去, 或瞰起程,聚眾邀搶者。 在外官員通同勢要賣納 戶口等課鈔。賣鈔之人, 大戶不納秋糧二百石以 上, 包攬誆騙糧草軍需,經年不完者 ;沿邊軍民 那移盜耕營堡草場,及越出邊牆種田者 ;「各處解 到布絹錢鈔等項,赴部指稱權貴」名色,勒掯解戶,誆 詐財物者 ;各邊召商上納糧草,勢要家人詭名占 窩,轉賣取利者 ;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擅用兵仗, 拒敵官兵,不曾殺傷人為從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 鹽至二千斤以上,原係腹裡衛所者, 巡捕官乘機 興販至二千斤以上者, 偽造鹽引印,信,填寫引轉 賣,為從者, 各運司總催買囑官吏指倉指囤,符同 作弊者, 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官府,詐害客商, 犯徒及再犯杖以下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以 上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者,

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 ,做

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及店戶窩頓 一千斤以上,屬軍衛所者。 勢豪強將官糧准還私 債屬軍衛者 ;會同館內外四鄰人等,代夷收買違 禁貨物,牙行及棍徒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客商, 屬軍衛者 ;楊村等處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包雇車 輛,逼勒多出腳錢者 ;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 刁姦婦女,因而誘逃誆財者, 妄稱諳曉左道邪術, 來京扇惑為從者, 左道惑眾之人,為從及稱為善 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與容留之人,施與應禁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