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0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定真犯死罪斬罪。」附三十一年續 增盜沿邊沿海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銀二百兩,錢帛 等物直銀二百兩以上者, 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 駕大船,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殺傷人致三命者, 比《強盜》得財律。 迤北小王子等差來使臣人等,赴 京朝貢,官軍人等,將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交易者

虜寇犯邊。官軍將被虜人口、妄殺、冒作賊級。或虜

寇近邊劄營,猶未入境,官軍覘知寡弱,乘機擣穴,斬 獲老弱婦女,妄作犯邊,以圖功次陞賞者。 打造違 式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 走泄事情律。 將應禁軍器,賣與夷人圖利者,比將 軍器出境,走泄事情者、《律》。 擅造違式大船,將帶違 禁貨物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 劫掠良民者,正犯極刑。 都司衛所自住一城,及與 府州縣同住一城,遇賊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 或臨時棄去,致賊入城,及守備不設,被賊掩襲,殺擄 焚燒者,都司并各該城分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 同住,府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若兩縣同城,以賊 從所管城分入城,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及原無衛所 而府州縣職守專城,各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失 陷城寨」律。 盜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鳳 陽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壽山、列聖陵寢、承天 府顯陵、山前山後禁限內若有盜砍樹株者,比盜大 祀神御物律。若取土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俱 照前擬斷。 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係強 劫者,比「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律。 各處無 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 比《姦細律》。 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 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毆者律。 各邊海總兵、副、 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 贓,私至四百兩以上者, 若盜及棄毀偽造,總督巡 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與 印信同科。 廣西、雲、貴、湖川等處,冒籍生員,食糧起 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 考。若已授職,依《詐假官律》, 私自淨身,本身并下手 之人。 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斬罪,免死充軍者, 絞罪。強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者,比強奪良 家妻女,姦占為妻妾律。 鹽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 無兵仗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傷人至二命者,下手之 人,比罪人聚眾打奪下手者律。 軍官軍人,征調起 程,避難在逃,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 年還職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 再犯者律》。 在京「在外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次者。」

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賣與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私」

將軍器出境律, 盜內府財物,及監守常人盜倉庫 錢糧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比《竊盜三 犯律》併論。 搶奪至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 比《竊盜三犯律》, 「將腹裡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峒 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中間罪不致死 者,比「將人口出境」律, 鬥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 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寔者 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 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誣告人因而致 死隨行有服親屬律 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絞 罪免死充軍者

充軍嘉靖二十九年定「五府舍人受財賣放」軍犯,犯 徒以下及無贓者,若酷害軍犯摉檢財物,縱不脫放 者 ;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錦衣衛將軍校尉犯 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等罪者, 錦衣衛旗校軍 士在逃再犯, 老幼廢疾犯該充軍壯丁主使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親首者。

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別姓》

詐冒替補校尉者。 主文書算快皂人等久戀衙門, 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 民并軍丁 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有司者。 里書 人等將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各部派到物 料,豪猾買囑該吏承攬害民者。驛遞夫役,巡司弓兵 用強包攬害人,攪擾衙門,民并軍丁人等, 用強包 攬南北直隸、山東等處馬驛馬頭民并軍丁人等、 勢豪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以上者、 越境興販官 私引鹽二千斤以上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買一百斤以上者 、「守」

備、把關、巡捕等官,興販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至三 百斤者, 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 以上中納支茶民并舍餘人等 商販做造假茶。五 百斤以上者,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者, 甘肅、西寧 等處勢豪主使弟男人等,將番夷貨馬包收,逼令減 價,及將粗重拘收,取覓用錢者,聽使之人, 客商輻 輳去處,牙行人等,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商客者。

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出百里外營幹私事者 、頂

替軍丁正身起解,及賣放長解,頂名執批前來者,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