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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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挐獲隱護首惡,巡捕官兵通同賣放,挾詐良民 者,照依律例從重治罪。令重囚欽依饒死故為番異 致人於死者,參奏治罪。各處軍民人等,凡遇招蕃易 馬之時,一切通同作弊者,俱照依律例問擬。又題准: 宣大三關虜,如潰牆,坐以守備不設、失陷城寨律。其 遇賊退避,致失軍機者,坐以承調不依期策應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六年議准各處茶商有原無資 本,混報茶批入山,通同園戶蒸造假茶,及將驗過真 茶盜賣,沿途采取草茶納官,各至五百斤以上者,商 人園戶及知情轉賣之人民發附近衛分,軍發邊衛, 各充軍,止終本身茶價入官,不及前數者,依私鹽法 論罪,仍枷號兩箇月,發落窩頓。店戶。知情者,從重論。 至一千斤以上,本犯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店戶不 問知與不知,一體治罪。其官司開報茶引,令各商互 相保結,中間若有前項之徒,聽其首發。通同妄保者, 一併治罪。不知者不坐。各處行茶地方,但有豪強茶 徒,出本雇覓十人以上挑販私茶者,事發審實,悉照 弘治十八年題准事例問發。若挐獲雇覓之人,隱護 首惡,及妄攀平人者,不分茶斤多少,問發煙瘴地面, 在邊者永遠,在內者止終,本身各充軍。巡捕官兵,通 同茶徒賣放首惡,及挾詐良民者,事發,官參問,降一 級。應捕人役,枷號兩箇月,有贓者,各從重論。

又令:凡經審錄官奏審過重囚,奉有欽依饒死者,撫 按官即遵照發遣,不許仍執決單故行奏擾。二司官 如有故違欽恤、敢為番異、竟致人於死者,巡按御史 指寔具劾,本部察訪參奏。

又令洮州、河州、西寧各處軍民人等,凡遇招蕃易馬 之時,但有將老弱不堪馬匹,冒頂蕃名,「中納支茶。三 匹以下官軍,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民并 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茶馬俱入官。 醫獸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號一個月發落。 若參守等官自行冒中二匹以下者,參問降一級,調 邊衛帶俸差操。縱容子弟軍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下 者,調邊衛帶俸。有贓者,從重論。不知者,照常發落。三 匹以上,及將茶斤展轉興販通蕃者,各照地方斤數, 問擬發遣。其參守撫夷等官,不行通調遠蕃,坐索土 人賄賂,聽其中馬者,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 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照例問發立」功。索取蕃人財 物者,照例發邊衛充軍。各該承委易馬文職官員,和 同縱容者,一體參提究治罷黜。有贓者,從重論。失于 覺察者,量情發落。

又題准:「宣大三關邊牆可守,今後虜入潰牆,平時則 各路各城堡參守官,防秋則各領兵列營守牆等官, 各查汛地,坐以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而失陷城 寨正律。其遇賊退避,觀望逗遛,不即應援,以致失誤 軍機,不分主客,一體坐以臨陣退縮,及領兵官已承 調遣,不依期進兵策應律。不許仍援守備不設末減」 充軍罪名。

嘉靖二十七年令、有違禁偷砍天壽山界內樹木者, 照例問擬斬絞。巡軍有妄挐平人者,一體治罪。題准: 差官伴送,查違限久近治罪或沿途生事者,開申轉 部問擬。「草場收草、姦商官攢通同作弊者,從重議處。」 審錄官奏:「審過矜疑等項罪囚,有偏執阻撓陵虐致 死者,參奏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令於天壽山前後龍脈相 關處所,大書『禁地界石』」,有違禁偷砍樹木者,照例問 擬斬絞等罪。若止是潛行拾柴拔草,比照家屬事例, 問發遼東地方充軍。巡山官軍妄挐平人擾害居民 者,事發一體治罪。

凡差官伴送題准兵部立與批限。候回京之日、查違 限久近、一年之外、武官調衛、文官罷職不敘、沿途生 事、殘害居民者、許所在官司、開申撫按、轉達本部、參 送問罪

又議准:安仁西城、臺基五草場收草,每草一束,於正 數十五斤外,加耗三斤,共為一束,秤收所給價值,務 照時估增減。其該場官攢役滿,照加耗之數,量算附 餘多寡,不許官校人等在場勒要多支,及姦商草束 不敷,通同官攢人等作弊。違者,聽委官呈部參究,從 重議處。

又題准:「巡按御史於審錄官奏審過矜疑等項罪囚, 責令所在官司類報。矜疑發遣者,於何日起解釋放 寧家者,於何日發落,駁回再問者,於何日結勘,備達 刑部查考。如有偏執阻撓,擅為更改,又因審錄官駁 回陵虐致死者,刑部指實參奏治罪。」

嘉靖二十八年議准:私鑄假錢及販賣解納者問發。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八年議准:軍民交易,將洪武、永 樂、宣德、弘治、嘉靖制錢,并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敢有 私鑄鉛錫假錢,并客商解人販賣解納者,照例問發。 嘉靖二十九年定真犯死罪、斬罪、絞罪。題准:行鹽地 方,選殷實人戶充當鋪行,如有違限不到,及仍販私 鹽者,照例治罪。軍職抬小轎者、役人問罪,官調衛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