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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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挐問枷號永遠極邊。」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年詔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 一應小大錢糧,坐派所屬,須要奉到各部題准勘合, 方許遵行分派。其未奉勘合,分毫不許擅科,如違,事 發重治。」

又詔:「各王府并各衙門一應不急之務,俱各差人類 奏。其在驛供役之人,各該撫按守巡等官嚴行禁革。 凡不係真正關文或人情手本,不許應付。有包攬侵 費、臨期躲避誤事者,從重問罪。」

又題准:公、侯伯病故,必先奏請殯葬、方許襲爵。違者、 參奏治罪。

又題准:「各該解馬人員不赴部寺投文,通同馬販醫 獸人等旋買馬匹作弊者,聽部寺及該城御史密切 訪挐送問,用大枷枷號一個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 軍。」

嘉靖二十一年議准、「將官犯罪、按地方失事輕重問 擬」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議准將官犯罪,除犯有贓 私,永不敘用外,若是地方失事重者擬死,其次充軍, 其次為民,其次革職閒住,其次於實職上降級,其次 於流官上降級。如總兵降副總兵,副總兵降參將守 備,果有後效,仍以次陞用。」

嘉靖二十二年議准:「擒獲奸細,從入地方官司提問, 與虜交通,全家處死。外官在任患病擅回者,革職,同 僚治罪。陵官曠職,問擬本等罪名。」王府軍職,有犯私 罪,上請改調公罪,罰贖還職。各邊養廉地土,有占種 侵欺者,許其首正花利免追,違者重罪。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二年議准,凡擒獲真正奸細一 名者,不分官旗軍民,照擒斬例陞一級,賞銀十兩。不 願陞者,賞銀五十兩。仍追究奸細從何地方進入,將 官司查提問罪。敢有與虜交通,潛為內應者,全家處 死。」

又奏准:外官在任患病,務由府、按官題允查明,方許 回籍。如不候擅回者,革職為民,同僚官一併治罪。 又以各陵衛官利於調衛,規避繁難,題准:陵官曠職 免調,止問擬本等罪名,發落王府護衛、儀衛司軍職。 有犯私罪以上,奏行兵部上請改調。若犯因公罪,准 罰贖還職管事。

又令各邊鎮守養廉地土,論畝收稅,俱貯都司,專備 總督大臣取用犒賞。如有勢豪占種,及官府侵欺者, 許其首正,遞年花利,並免追究。違者從重治罪。 嘉靖二十三年議准,官馬與人騎坐,及勢要求迫者, 照例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議准京營管操把總等官, 占馬及送馬與人騎坐,除照例降一級外,其有勢要 求迫者,亦照例治罪。」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黜退降調官員,在京潛住,造言 妄奏者,發口外為民。歷事監生。有律意不通,私自回 京雇人代替者,俱問罪。」凡管屯官任滿離任,有朦朧 私相交代者,各問以沉匿枉法罪名。官田及徵糧地 土,有私自投獻,及捏契典賣者,照例問發。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門黜退降調官 員,不許在京潛住,造言生事,摭拾妄奏。違者不分有 無冠帶,俱發口外為民。」

又題准:各衙門撥到歷事監生,俱要常川在公供事, 講習《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時,嚴加考校,如有律意不 通者,不送附選,仍責習學,以俟再考。其有私自回家 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實,即將代替人參送法司問罪。 監生仍照行止有虧,革罷為民。

又題准:遇考選軍政,內有武藝不精而廉幹可取者 用之管屯以五年為期,方得遷轉。每年終,將該屯糧 斛已未完數目,開造文冊,一樣三本:一申督理屯政 衙門,一送該衛戶房收貯,一自執備照。如遇年月該 遷,預申督理衙門,就令將任內卷冊交付。後來管屯 官,俱查照明白,方許離任。若有朦朧私相交代者,查 出各問以「沉匿枉法」罪名。其各該上司官,不係前擬, 擅自改調差委者,許屯田御史參劾。

又題准:各王府除欽賜地土不動外,其空閒官田并 軍民徵糧地土、敢有私自投獻、捏契典賣者,許被害 之人告發,所在官司即與丈量明白,改正還官給主。 投獻之人照例問發。

嘉靖二十五年申「殺降抵死律」,題准:「應朝逃回者,照 依律例問擬。」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五年令凡妄殺降人者,照故殺 律抵死。」

凡應朝不到官員,係堪存留人數患病者,查實准令 復任。丁憂者,查明准令守制。其不係患病丁憂者,以 逃論。嘉靖二十五年題准:「方面等官應朝逃回者,行 各撫按備查因何事故,如有贓私寔跡,嚴行本處官 司提問追贓,照依律例從重問擬。」

嘉靖二十六年議准:蒸造假茶,互相保結,雇覓挑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