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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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嘉靖十五年題准,今後凡遇行茶道路,如 有興販番馬入境者,拏獲馬匹入官,犯人以通番例 問罪。」

又議准、今後長安等門守門人員,敢有故違明禁,仍 前科索解戶財物,准折軍士直米者,訪出或告發,照 例參問。

又題准:今後凡遇審編均徭,務要查照律例,申明禁 約。如某州縣銀力二差,原額各該若干,實該費銀若 干,從公查審,刊刻成冊,頒布各府州縣。候審編之時, 就將實費之數,編作差銀,分為三等九則,隨其丁產, 量差重輕,務使貧富適均,毋致偏累,違者糾察問罪。 嘉靖十六年令士人文字不遵舊式者,革退。奏准:各 邊失事官軍,須按虜殺軍民名數多寡若果畏怯逗 遛,不與交鋒方擬守備。不設軍罪。僧徒還俗,聽其安 便。寺院頹壞,不許修葺。如有幼童私自披剃者罪其 父母及鄰佑宗室。有犯奏請定奪。投充撥置之人,照 例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六年令,士子文字,敢有肆為怪誕, 不遵舊式者,提學官即行革退。」

又奏准:「今後行勘各邊失事官軍,若係百五十名以 上,方問守備不設百三十名以下,照常問擬罰治。中 間若有按伏出哨,適當境內,畏怯逗遛不行,與坐堡 等官軍併力截殺,以致虜殺軍民頭畜等項數多者, 亦問守備不設軍罪。若守備以下官員,果能督軍奮 勇,與賊交鋒,中間若有眾寡不敵,以致損失官軍十」 餘名者,雖問前罪,亦要明白聲說,奏請末減。若是閉 門不出,及逗遛閃躲,不曾與賊交鋒,以致殺虜數多 者,查勘明白,問擬。守備不設軍罪,不必奏請末減。若 虜賊大舉,失事重大者,止許參問。總兵、副總、參將、遊 擊等官,通行各邊撫按衙門,著為《定例》。

又題准:「各該有司,欽遵聖諭,化正僧徒,願自還俗者, 聽其自求安便。各處寺院,年久宮殿,任其頹壞,不許 修葺。民間幼童,不許舍入為僧,私自披剃。如有此等, 罪其父母及其鄰佑。」

又奏准:宗室有犯事情輕者,照常奏請。犯該殺死平 人及事情重大者,從重奏請定奪。投充撥置之人,查 照見行事例問擬。

嘉靖十七年詔「衛所置買民田,抗拒糧差者,奪田入 官。」題准:「解到衛所軍犯一體差遣。有逃者,即行原籍 拏獲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詔各處衛所官舍餘丁人等, 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不許抗拒,違者奪田入官。 又題准:各處清軍御史行所屬問刑衙門,凡有問發 充軍者,仍行充發。衛所并都司知會各立文簿一扇, 將解到軍犯隨即對錄,行衛所食糧,與額設軍士一 體差遣。按季將見在并逃故數目申報清軍御史查 考。有逃者即行原籍挨挐。務獲照例問罪

嘉靖十八年題准、旗校有遠出生事、阻壞鹽法者、參 奏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八年題准今後緝事衙門旗校,敢 有遠出數百里外,生事擾害阻壞鹽法者,聽巡鹽御 史參奏治罪。」

嘉靖十九年,詔:「邊將有藏匿殺死各邊走回人口者, 照《殺降》例抵死奏准。監生逃回半年以上者,革退。太 僕寺承委買馬官員,通同作弊,刁難掯勒,及一應攬 頭經紀,夤緣冒名領銀,欺隱驗看等情弊者,從重究 治。司府州縣清解京操補伍。軍丁有頂替代當,縱令 正軍逃回者,照例重治。」

按《明會典》:「嘉靖十九年詔各邊走回人口,有被邊將 藏匿殺死以圖報功陞賞者,撫按官舉奏得實,照殺 降抵死。」

又奏准:「兩京國子監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 三月以外者,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上,一體革退為 民。」

又題准:各該撫按遇太僕寺委官解到買馬銀兩,坐 委各該產馬地方掌印官,協同本寺委官,照原議價 值,給散殷實人戶。其馬匹看驗毛齒臕息堪用,即便 收買。若承委官員通同作弊,刁難勒掯者,許被害之 人徑赴該管上司陳告。一、應積年攬頭經紀人等,有 夤緣冒名領銀,將老弱瘦馬欺隱驗看等項情弊,許 「所在官司徑自挐問治罪,枷號二個月。豪強勢要之 家,乘機挾要和買者,撫按并差去寺丞,參究重治。」 又題准:「司府州縣清解京操補伍軍丁,務要揀選精 壯親丁,批內開明年甲相貌,責差相應長解,赴部審 實,發營補伍。」若有在京遊食之徒,頂替代當,該衛指 揮等官扶同作弊,縱令正軍逃回者,一體緝訪,照例 參送,治以重罪

嘉靖二十年詔:「一應錢糧,未奉勘合擅科者重治。不 係真正關文,在驛供役之人,不許應付。有包攬侵費, 躲避誤事者,問罪。」題准:「公侯伯病故,不先奏請殯葬 即便襲爵者,致罪。解馬人員,有通同馬販醫獸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