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盡戶絕,并山後人氏挨無者,照例候經勘五次以 上,送清軍御史審實類繳,免其再勾。」兵部及該司府 州縣,仍各立《住勾冊》,每衛一本,以備查照。老幼不堪 解者,候經勘三次以上,造冊送部案「候原單留該州 縣,候出幼解衛,及老疾故絕日繳,逃移根捉者,候三 年不獲,該州縣另冊編記,將原單繳部,行該衛所另 給單勾。如再三年不獲,仍照此例施行。」里甲人等,通 同作弊,捏作故絕、幼小、老疾逃移者,事發應解軍丁, 照例發邊遠充軍。如原係邊遠,發煙瘴極邊,仍令千 戶下一丁補伍。里甲鄰佑窩家人等,各照例發附近 充軍,官吏依律治罪。
按《春明夢餘錄》:「嘉靖十一年十一月,本寺奏准,法司 堂上官將原問官員嚴加戒飭,仍將發問囚犯按駁 行查。凡經駁回再問者,照依《大明令》,小事五日,中事 七日,大事十日,並要限內結絕。如原問官敢有負氣 挾私,似前停閣淹延陵虐罪囚者,聽本寺指實參奏。 其各司擅准詞狀,徑自發落,既不呈堂具報,送寺審」 錄。又已經審允而擅擬改變者、俱聽本寺各科通官 參究
吏部尚書蹇義論:「大理、刑部、都察院職典刑名,而大 理寺尤耑評讞。居是職者,必得其人,其官屬宜從堂 上正佐官精加考覈,庸劣不稱者斥之,貪婪苛刻者 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責令互相糾舉,不許過縱,違 者一體論罪。」
舊制,刑部、都察院罪囚皆送大理寺審錄,無冤然後 發落。有異詞者駁正。法得其平,罪得其當。今大理寺 乃同原問官會審,設有冤抑,囚何敢辯?宜令如舊制, 敢再紊成法者罪之。
嘉靖十二年奏准收放茶商,有求索那移等弊者,依 律例舉行。令錦衣衛差官督原差校尉巡視純德山。 有砍伐樹木作踐,及差委官校濫理詞訟,賣放犯人 者,照例究治。又題准:例不該免朦朧訴辯者,從重問 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二年奏准,凡收放商茶,俱要辯驗 真正,挨陳及新,如有求索那移等弊,查照律例舉行。 又令錦衣衛選差百戶一員,督令原差校尉,於純德 山嚴加巡視。有偷砍樹木作踐等項,應提問應參奏 者,照例舉行。」其差委官校,與軍衛有司俱無統屬,不 許濫理詞訟,囑託公事,及賣放犯人,生事擾害。故違 者、聽撫按官究實,照例施行。
又題准:父充終身軍役,逃回病故,例該補當一輩者, 遇蒙恩宥,免其勾補,不為常例。其有例不該免一概 朦朧訴辯有所規避者,從重問罪。
嘉靖十三年題准:「團營馬匹,悉與得過營軍領養,仍 嚴禁餧糟。運軍脫逃,分別次數治罪。把總都指揮等 官,遇漕運查盤,營圖賄賂,或假以借債為由,令其買 賣,遲誤糧運者,挐問。山東、長蘆二處商人違限罰穀, 俱以限滿擬罰。陝西、河南屯地,買種代種者,問罪,依 《紅牌》事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三年題准,團營馬匹,令兵部差官 會同科道,通查三大營貧軍所領之馬,一一交與得 過營軍領養。除上臕中臕,聽其自養外,其無臕之馬, 行點軍科道等官揀出留家調養。一兩月後驗有臕 者,免其會餧,仍嚴禁餧糟。若被兩鄰告發,或在營驗 出,皆送法司問罪。」
又奏准、今後運軍脫逃、分別次數。初逃一次者、照常 發落。二次者、枷號一箇月、方許收用食糧。三次者、照 依操軍事例、俱調衛
又議准:「把總都指揮指揮等官,如遇漕運衙門」差委 查盤,止許催儧該管衛所船隻,不許營求別差,以圖 賄賂。亦不許假以該管衛所借債為由,令其買賣,負 累軍士,遲誤糧運。違者,聽總提督衙門并巡倉、巡河 御史等官,參奏挐問。
又題准:山東、長蘆二處商人違限罰穀、俱以限滿擬 罰。未及二年者,以年半論。未及年半者,以一年論。未 及半年者、止照例問罪、免罰穀
又題准:「陝西、河南地方,如有屯地為軍職及莊浪人 等買種代種者,悉照《紅牌事例》問罪。」
嘉靖十四年奏准、「有捏寫虛情具奏、及令婦女假裝 陳冤者、問擬發遣。」又守衛官軍擅離直所、致有背闕 踞坐、俛臥御橋、直趨御道、婦人假裝訴冤等事者、挐 送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四年奏准,今後有糾同扛幫嚇騙 財物,捏寫虛情具奏,及令婦女假裝男子,進入午門, 奏本跪叫冤屈者,問擬徒杖罪名,仍引例發遣。 又題准:守衛官軍該直之日,不許擅離直所。若有擔 荷背負,或背闕踞坐,俛臥御橋,直趨禁道,及婦人假 裝男子,入內訴冤者,擒拏參送法司問罪。
嘉靖十五年題准,行茶道路有興販番馬入境者,依 通番例問罪。守門人員敢有故違明禁者,照例參問 審編均徭。務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