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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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委有知情受贓、容隱不舉者、各照例問發。若但知 而不首、別無受贓情弊、照常發落。

又題准:凡各清軍御史、通行各都司、轉行衛所,不許 擅差軍人執批勾攝軍士亦不許縱容包當賣放。如 違許所在官司不分真偽,連人批、徑解清軍御史具 招參奏官問降級軍調邊衛舍餘人等問發附近充 軍

又議准、南京各府衛軍伴,俱聽本部照例委官驗撥。 其內外守備軍伴寫字人役,并聽差官舍、會同點軍。 科道一年會撥一次。不許擅自差動。違者指實參奏。 各衛掌印官私自撥送者,事發問罪革任

又題准:「安仁坊等五場,及各象馬牛羊等房倉草料, 務要挨陳坐放,先儘節年附餘,以後挨年放支,正數 盡絕,即放附餘。其各倉場經收草束,每年各為一垛, 料豆各色,分為一倉,官攢守支。正數放盡,即盤附餘。 九年三年滿者,任內放盡一年正數,即盤一年附餘 接放。附餘放盡,方放次年正數。周歲滿者,一體交盤。」 違者從重治罪。

《又令》:凡公差人員若有違例索取及沿河吹打響器、 騷擾驛遞者,該地方官即便擒挐奏聞處治。其各處 應付過錢糧,該撫按官并地方兵備各覈實按季造 冊具奏,發該科清查。有仍襲前項姦弊及不行舉奏 者,一體治罪。

又題准:「凡各清軍御史,委官清勾,先將原逃問罪,隨 拘壯丁補伍。緝事衙門巡城御史、五城兵馬訪挐,將 妻雇倩。軍人應點者,從重治罪。嚴限關津,盤獲逃軍。 如有軍士逃回,里鄰戶首容隱,以里鄰戶首押解。里 鄰戶首出首,以的親父兄押解,免僉解戶。」其三犯逃 軍,查究,果有底業及月糧供丁不缺,肆情逃避者,以 嘉靖十一年正月為始,在逃三次,從重照例擬罪。若 疾病失誤點閘,及十分貧難不能自存者,仍照常例。 按《春明夢餘錄》:嘉靖十年正月初七日刑部題准:「兩 京法司一應輕重刑獄,務要虛心聽理,必須詞証明 白,情法允當,然後議擬施行,毋得仍蹈前弊煆煉。其 有情可矜疑,事出無辜,應辯問者,即」為辯問,應奏請 者即為奏請,毋拘成案,毋避嫌疑,務要遵照欽依,著 實奉行,不許虛應故事,如有違者,重加懲治。

嘉靖十一年題准:「郡王將軍等越關陳奏者,朝參官 不遵禮法者,陝西官地豪強占種者,充軍人犯逃回 者,兵部發到各衛所軍總文冊,不行整齊收貯,致有 疏虞,及齎送冊單人員違限損失者,各衛所軍總文 冊清勾軍單到部,違誤月分者,巡捕官軍挐獲竊盜, 妄稱強盜者清理軍士須照《軍單》清審。如有通同作」 弊,捏作故絕,幼小老疾逃移者,原問官有淹延時日, 陵虐罪囚,及各司擅准詞狀,徑自發落者。大理寺官 貪婪苛刻,及作姦犯科,互相縱容者,罪囚仍送大理 審錄。敢有再同原問官會審,紊亂成法者,俱照依律 例輕重治罪。

按《明會典》、「凡越關奏擾。嘉靖十一年題准、郡王將軍、 中尉、郡縣鄉君夫人等,但有越關陳奏者,革去爵秩。 情重者送發高牆。」

又令:朝參官不遵禮法者,三品以上具奏處治,其餘 即時送挐奏鴻臚寺官通同不行糾舉,一體治罪。 又題准:陝西地方入官莊基地土,如有豪強占種,即 令自首還官,賣銀貯庫,認納無主糧差,違者從重問 擬,仍追花利。

又題准:凡鞫問充軍逃回人犯,若係免死充軍者,仍 問死罪處決。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務要審究次數 明白。一次二次者,發極邊衛分充軍。三次以上者,比 照雜犯死罪,准徒五年,發邊方照徒年限瞭哨,滿日 仍回原伍。

又題准:凡各司府州縣,如遇兵部發到各衛所軍總 文冊,務要置立木櫃,整齊收貯。各官去任之日,俱要 交代明白。如有疏虞,接管官具申清軍御史具呈都 察院,移咨兵部參究。其齎送冊單人員,如有違限損 失等項,俱照例送問。

又題准:「凡各衛所依式攢造軍總文冊,并清勾軍單。 在京衛所,仍限本年五月以裡;南京、直隸、山東、山西、 河南,限本年六月以裡;浙江、江西、湖廣、福建,限本年 七月以裡;四川、兩廣、雲貴,限本年九月以裡,俱到部。 各都司掌印官員,務要嚴行催督,如有違限不到,各 都司官與各衛官一體從重參究。以後年分,該造軍」 冊,仍照舊例五月以裡到部。

又議准:「巡捕官軍人等,但有挐獲強盜,先送提督官 處,審係贓狀明白,方許送部,轉送法司收問。若所獲 本係竊盜,妄作強盜,意圖報功,查發得出,從重究治。」 又題准:凡清理軍士,照兵部發去軍單,逐一清審。內 有丁者,即與解送著伍,遇例優免,及該免勾者,即與 開豁。年終造冊,連單送布政司及直隸該管府州,差 「的當人員送部銷照。若將有勾軍丁,自單到日為始, 三年以上不解者,雖止一名,府州縣清軍官俱參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