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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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議准:甘肅各衛所湖場,撫按等官查照節次題准 禁革事例,通行本鎮鎮總副參遊守等官,如有相承 占據者,即照「馬房」、「迷黑」二湖退出還官,一體免罪。如 有仍前霸占抗違者,參奏治罪。仍會委各道風力官 員,將闔鎮草場通查坐落遠近四至頃畝已經給撥 者聽便,或開墾,或採草納糧,其餘盡行給撥衛所官 軍、採草牧放

凡題本奏本題准照原定長短廣狹格式、刊印頒降、 令內外臣民遵守、不許違越奏本字樣、務與題本大 略相似、毋得細小。違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在京大小衙門,但係奏本,不分公事私事,并在外 守備等項內臣陳情己事,巡撫都御史、巡按等項御 史,總兵副參及分守、守備、備倭等項武職,宣慰、宣撫、 招討等司,及府州縣等衙門,一應錢糧軍馬刑名,乞 恩認罪繳敕等項本冊俱赴本司投進。嘉靖八年題 准、有徑自封進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軍民人等奏告詞訟,本司參詳,除謀逆機密重情, 無主人命全家被人殘害,侵欺係官錢糧,偽造寶鈔, 私鑄銅錢,并干己事情外,中間看係革前并不干己 事,及審出添捏等項虛情,例不該奏告,就於本後明 白參出,抄送法司,該道再加詳審,立案不行。嘉靖八 年題准,有硃語太長,浮詞太多,及一應違錯不敬者, 本司參駁治罪。

嘉靖九年題准:「帶俸官考選後,羅織生事者,發邊衛 養牛軍廚。所領牛隻倒死者,量罰。侵剋草料者,以監 守自盜論。撫按薦舉官,以貪酷問革者,連坐。」蘭州隘 口齎有礦砂,持杖拒捕,官兵縱放,及受財者,俱照律 例治罪。令州縣審編徭役歲額,侵欺入己者,照律例 從重問擬。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題准,凡帶俸官俱不許管軍管 事。考選之後,或以己名,或主使人羅織生事,投詞告 害者,在京聽兵部,在外聽撫按官參究,照例調發邊 衛。」

又題准:「每年會派牛隻,除孝陵神宮監犍牛三隻照 舊外,其餘各量減革。乳牛司牲司止派六十隻,珍羞 署止派五十四隻,良醞署止派四隻犍牛,內府供應 庫止派八隻,酒醋麪局止派十隻。其司牲司珍羞署 除歲解新牛之外,仍於舊牛內每年揀選臕壯有犢 有乳者,司牲司存留三十隻,珍羞署存留二十六隻, 以防取乳缺用。該派牛隻,照依本部議定,每犍牛一 隻價六兩,乳牛一隻連犢五兩。」行令各府州縣養牛 人戶,出辦解部,轉發光祿寺衙門,召商收買應用。其 各司署庫局養牛軍廚所領牛隻倒死者,照「操軍倒 死官馬追納樁頭」事例,量從輕減。在半年之內倒死 者,每隻罰銀一兩。一年之內倒死者,罰銀五錢。若有 侵剋草料者,以「監守自盜」從重論。

又題准:撫、按薦舉官員,須歷任年深,政蹟卓異,方許 舉奏。若有不公,及所舉之人或以貪酷等項問革,吏 部舉奏連坐。

又議准:「蘭州等隘口,凡有渡黃河出境入境之人,或 齎有礦砂,及燒成銀兩,并穵礦器具者,不分人之多 寡,礦之輕重,及初犯再犯,或持杖拒捕者,俱照腹裡 盜礦事例,問發邊衛充軍。若把隘官兵縱放者,官問 調邊衛,軍問罪,枷號發落。受財者仍計贓坐罪。各守 備官不行嚴謹隄備,聽撫按官參究治罪。」

又令各該司府州縣審編徭役,先查歲額各項差役 若干,該用銀若干,黃冊實在丁糧,除應免品官、監生、 生員、吏典、貧難下戶外,其應役丁糧若干,以所用役 銀酌量,每人一丁田幾畝,該出銀若干,儘數分派。如 有侵欺餘剩聽差銀兩入己者,事發查照律例從重 問擬。

嘉靖十年題准:「各邊索取土夷財物生變者學霸黜 退,妄行奏擾者。南郊近牆田地葬埋不行遷徙者。軍 丁正身雇人頂替,里鄰容隱者。衛所擅勾攝軍士及 縱容賣放者。各府衛軍伴擅自差動撥送者。各房倉 場草料不行挨陳坐放者。公差人員違例索取及各 處應付過錢糧仍襲姦弊者。軍士逃回三次者。俱照」 依律例輕重治罪。又題准兩京法司輕重刑獄。仍蹈 前弊煆煉其情可矜疑不為辯問奏請者重加懲治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議准各邊軍職及勘事人員。索 取土夷財物致生他變者。依激變良民律例。

又題准:生員內有刁潑無恥之徒,號稱《學霸》,恣意非 為,及被提學考校,或訪察黜退,妄行訕毀,赴京奏擾 者,奏詞立案不行,仍行巡按御史挐問。

又令:「南郊近牆田地,不許縱人葬埋。行該城御史并 差給事中及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相勘,但有 墳域附近一二里內,無分大小,有力者聽令自行遷 葬,無力者工部於空遠去處設立義塚,限兩月以裡 盡行遷移。其先農壇并東西郊,一併相勘,從宜處置。 仍出榜曉諭。有故違者,重治不宥。」

又奏准、凡起解軍丁并長解正身、雇人頂替、里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