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令民壯人戶消乏者,聽各該巡撫官計處酌量存 減。見在民壯,務要僉選精壯人役,冬月農隙如法操 練,止許各守地方,不許司府調集團操。其餘免操月 分,不許稽留在官,以妨民事。官司敢有擅差勾攝,及 學習鼓吹迎接上司等,俱從重究治。
又議准:今後凡遇聲息,各該參隨人等不指稱「按伏」 為名,若是本官親臨行陣,方許參隨跟隨上陣,有功 照常造報陞賞。若有冒奪情弊,并本官一體參究治 罪。
又議准:「沿途遇風,損壞船隻,漂流糧米,許赴所在官 司陳告,掌印官親詣漂流處所,勘實具奏,仍候本部 議行巡按御史覈勘明白,方與除豁。如有乘機侵盜, 扶同勘報,就將漕運官軍并有司官吏,通行參送法 司問罪,俱發邊衛充軍。」
又令商人買鹽添包,各於本場收買,勒灶納剩官鹽, 不許別場買補,違者,商人問以「私販、私煎徒罪」,若至 二千斤以上者,引例充軍,鹽貨入官。
又議准:「天下王府分封日增,稅糧日益不足。凡河泊 所稅課局并山場湖陂,除洪武、永樂以前欽賜不動 外,其餘一應奏討之數,自本年為始,將所入花利照 數徵收,存留本處府縣倉庫,抵補王府祿米。如有占 恡不退,及再行奏討者,將該府撥置人員參問發遣。」 又議准:淮安清江浦各管廠指揮千百戶等官有犯, 「比照運糧官員事例、聽漕運衙門提問。若犯該充軍 為民、降級調衛」罪名、問完之日、奏請發落。
又議准:「湖廣、浙江、江西、江南等五總,但係考定或委 官造船,官員自指揮以下有犯,照依江北清江廠事 例,徑自提問。」
又議准:府州縣管糧官,各於水次同兌運官將成化 十五年原頒「永為法則」字樣鐵斛,與依式成造印記 木斛較量相同,就便交納。如有將私造大斛、大斗用 強交兌者,監兌官及撫按官依律照例挐問。
又議准:「遮洋船由海道經涉梁城守禦千戶所,寶坻 縣皇莊、白龍港、新舊倉、龍王堂一帶地方,居民弓兵、 官校人等,敢有在於河路張布罾網,阻礙船隻,及稱 盤詰,因而集眾搶奪財物者,撫按衙門及鄰近管糧 管河郎中、主事等官挐問。搶奪財物滿貫以上者,兇 犯枷號一個月,照律例發落。」
又議准:經紀把持閘壩及光棍指稱勢要名目,詐騙 漕運軍船財物,或刻關防私記,號為「條子錢」等項名 色,橫行索取,或在軍營等處包攬起剝,因而勒掯加 增腳價者,巡倉御史、管倉員外及所在官司究問,照 例從重議擬,奏請發落。
又議准:「官軍通同無籍光棍盜賣軍船,各從重追問、 監賠,原船完日問罪發落。」
又議准:「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銀兩, 及科索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兩以上者, 降二級。三十兩以上者,降三級。四十兩以上者,降三 級,發原衛帶俸差操。再不推用至五十兩以上者,問 發邊衛充軍。跟官書算人等,科索軍士銀物,侵欺入 己,至十兩以上者,問發永遠充軍。」
又議准:侵盜在官糧米至四十石、銀二十兩,錢帛等 物值銀二十兩者,俱問罪,發邊衛永遠充軍。糧至百 石、銀至百兩以上者,斬。
又議准:京倉軍民運糧到日,聽其自行雇覓各倉囤 基,囤放糧米,不許抽錢,以為伴當官、攢斗級常例。亦 不許運官、旗軍饋送土宜。若小腳歇家,營求在官,指 稱公用為由,索取囤基等項財物,及別項求索情弊, 於本倉門首枷號一個月,滿日送法司依律問擬,軍 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干礙內外官員,奏請定 奪。
又議准:領運官員如有侵扣運軍月糧、行糧,多索船 料等項銀兩者,查出贓私,俱照「監守自盜事例,問擬 發落。」
又議准:運糧官軍人等,犯罪經提三次不到官問理, 皆准照原供贓罪,行令該衛追贓,完日仍申巡按御 史,各照前例擬罪發落。
又議准:運官違限,內總督并內監督衙門有擅科一 甑,罰銀一錢者,聽戶部與提督御史指實參究。 又奏准:清查部科道等官,將各勳戚田土盡數查出, 內有世遠秩降,果係宗派,照舊不動外,若世遠本房 子孫已絕,傍枝影射冒占者,於內量存三分之一,以 為修墳辦祭之資。其餘盡革入官,照例徵銀解部,以 備邊餉。其戚畹開墾、置買田土、欺隱不行報官者、比 照《功臣田土律例》、一體追斷
又令雲南總兵官田土果係先年給賜者,將正數莊 民計田分戶佃納子粒。如有額外侵占民業并投獻 等項,悉照例退給軍民,住種納糧當差。一應投充影 射莊戶,嚴加查究,積年極惡,照例發遣。
又議准:「受獻田土之人,與投獻人一體永遠充軍;事 干勳戚,追究管莊佃」永為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