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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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送人問罪。」凡新年,給文放回。如無印信明文,雖遇 恩赦,仍以逃軍論。軍職倚勢役占,受財賣放者,照例 問發。令:「凡商人茶引,關帖下各地方委官收掌。候商 至驗放,仍著類繳。如或繳到截角不及數,盤放不及 時者,茶法道依律究治。」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一年議准:今後進貢蕃僧,凡有 援例陳乞順買茶斤者,一切據法通行查革。其有該 賞食茶,照例發給回還,經過關隘,一一盤驗,如有夾 帶私茶,不拘多寡,即沒入官。仍將伴送人員通把依 律問罪。」

又題准:凡新軍遇恩赦給文放回,如無印信明文者, 許里鄰人等拏送官司,以逃軍論。容聽者,罪同。其有 隨解隨逃者,仍將軍犯照依榜例問發充軍。縱本犯 身故,亦解發子孫充當一輩。

又題准:軍職有犯倚勢役占,并受財賣放餘丁,多至 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荒廢者,俱照軍職賣放正 軍。甚者事例、發邊衛充軍。

又令:凡商人報中四川茶引,茶法道取具年甲、籍貫 并文引字號,一樣關帖六本,印鈐關送重夔等道,帖 下各地方,委官收掌。候各商至日,查審相同,如數驗 放,秤盤番易,各將截角茶引類繳。各道查明,即轉關 茶法道驗。如或繳到截角不及數,并盤放不及時者, 悉聽茶法道舉正,依律查究。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解補軍人,有私自更替,及縱容 收替者,依律例究治。漕運各總原額淺船,分隸各廠 管造,今年為始,過年正月終。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廠, 及釘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費料價底板者,俱依律例 從重問擬。軍丁逃移及投托勢要者,戶丁及窩家,俱 照例問發。」又錢法通行,有銷鎔舊錢及今鑄錢造作 銅像銅器者,比《盜鑄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二年題准:解補軍人,須從府縣 起給批文,赴布政司倒換,解發該衛所收管著伍,直 待其人老疾,方許告替更代。不許執信私約,十年五 年輪房私自更替。如有私替者,照先年山西等處抽 丁等軍私輪替換事例,從重問斷。」其官旗若有縱容 收替者,比「縱容軍人歇役律例參究。」

又議准:「漕運各總原額淺船一萬二千一百餘隻,分 隸各廠管造。自今年為始,比照軍船不到水次事例, 如過年正月終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廠者,將管廠并 押底船官各住俸半年;二月終不完不到廠者,將領 運指揮該廠造船千百戶并押底船官各住俸一年。 若至三月終不完,不到廠者,連管廠把總并廠運指 揮千百戶,各提問降二級,俱聽漕司勘明覈實,具題 參降。其造船完日,具呈漕運衙門,驗明印烙,給軍領 駕。若湖廣等廠路遠,隨幫過淮,一體查驗印烙。或有 釘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費料價底板,船不能完者,坐 以贓罪,從重問擬。干礙把總官,一體參究。」

又題准:凡清出逃移軍丁三名以上,及全家投託官 豪,勢要藏躲,連年缺伍者,戶長問發邊衛充軍,戶丁 仍補原役。其窩家若明知軍丁用強包占二名以上 為奴佃者,及恃勢抗違,拘勾占恡不發,照「窩藏逃軍」 榜例,發附近。若係軍人,發邊衛,俱充軍。如戶內止有 一二丁,因貧難以自活,依託人家雇工以資衣食,及 窩藏非勢要用強、并不知情者,仍照常發落

又題准:「錢法行使,悉依歷代年號,隨錢高下,咸得通 行。但有銷鎔舊錢,及今鑄錢造作銅像銅器等項者, 比盜鑄律科斷。」

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官軍私換馬匹,營官容隱者,俱 治罪。有將大船下海,及遇夷船私送水米者,以「通蕃」 坐罪。又嚴近海豪民交通倭寇之禁,倭寇殘毀市鎮, 不報不救者,論以失事之罪。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凡兌馬事故轉兌者, 該管官即呈巡視科道,於原額勘合,填註年月、官軍 姓名,仍送該司查照,將原兌馬冊亦改註明白,用印 鈐蓋。如有官軍私換馬匹,事發送問,該營官容隱不 行呈報者,聽巡視科道官參究。」

又題准:南直隸、浙、福、廣東等處有將雙桅、三桅大船 下海,及沿海居民遇夷船乘風飄泊、私送水米者,俱 坐「通番重罪。」

又題准:「近海豪民交通倭寇,今後巡鹽御史兼管巡 海,以便禁戢。」

又題准:「各兵備海防副、參、守備有司軍衛等官,凡有 被倭殘毀市鎮,隱蔽不報,坐視不救者,巡按指實參 究,一體以失事論罪。」

嘉靖三十四年議准、「獨石參將精選夜不收。如誤機 宜,參將治罪。夜不收,從事軍法。」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四年議准:薊州門戶,必由宣府 獨石大山墩等處。獨石參將能精選夜不收哨報明 的,照軍功陞賞;夜不收,陞一級,賞銀二十兩。如誤機 宜,參將從重治罪;夜不收,以軍法從事。」

嘉靖三十七年題准、使客廩給數目多支者、罪同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