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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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問罪,仍置《循環簿》印發,按季將賣過退引鹽數申 繳倒換。敢有仍前興販私鹽者,照例問罪發遣。 又題准:軍職上馬,用交床出入抬小轎者,役人問罪 官參問,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差操。 嘉靖三十年題准,逃軍復獲者,照律例問遣。凡京衛 所逃軍,在職方司首補,領給印信,查原衛所勾單。如 有首補不報,姦軍在衛不自告補戶丁,一體治罪。令 都司衛所有科索凌辱解到新軍,逼累在逃者,罷職, 發邊衛充軍。又題准:巡按清軍御史,事完造冊,轉發 各該衛所查照。如有妄勾行清軍者,依律問擬。巡按 清軍御史一體行令所屬,置立號簿,如有通同埋沒 等弊,問發充軍。各省司府州縣都司衛所備造文冊, 開解過收過軍丁數目、年月日期。如有違誤,照例坐 罪。布政司都司各類造問發解到文冊,送部查對。如 有違誤,依律究治。其有將正軍開作民戶者,官吏俱 問枉法。軍人逃回,務須根捉原軍著役。其有故違,從 重究治。出征在逃,臨陣退縮者,送刑部照律例問擬。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年題准,凡遇逃軍勾單到日,務 要嚴挐原逃正身起解。若逃回之日,果係病故及衰 弱不堪驗明。方許選壯丁頂解。若軍丁解補之後,本 犯復獲或被人首及自首者,俱查照律例限期等項 問遣。

又題准:凡在京衛所逃軍,在職方司首補,領給印信, 准令給票,隨赴武庫司,明報掛號。查原衛所勾單未 發,立案;已發,行文原籍停止。每月終,手本過職方司 查理。如有首補不報姦軍及在衛不自告補戶丁,查 訪得出,或被人告發,一體治罪。

又令各都司衛所遇有解到新軍,若指稱「使用」等項 名色,科索凌辱,一年之內逼累在逃者,照依賣放軍 人包納月錢事例,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但五名以 下問罪降一級,六名以上降二級,十名以上降三級。 甚者罷職,發邊衛充軍。

又題准:凡各巡按清軍御史事完之日開造冊籍具 奏。其冊行本部存照者、分衛共為大冊一本或二本 行部轉發各該衛所者每衛各造小冊一本以便分 發。俱要查對無誤印,鈐連原單類繳其各衛所於冊 到之後即查照住勾。如有妄勾行清軍或巡按御史 指實參題、依律問擬。

又題准、凡各巡按清軍御史、一體行令所屬、置立號 簿。如遇發到軍單須逐名抄寫,後留前件、即發領回。 遇有清解過軍士隨時登記、季終查比催督按單清 解。有通同埋沒等弊軍發邊衛充軍。吏書人等各發 附近充軍

又題准:「凡各省司府州縣都司衛所每年終各備造 文冊一本。布政司及直隸府州造者各開解過軍丁 有無取獲批迴數目年月日期都司及直隸衛所造 者、各開收過軍丁、給發批迴年月日期如司府冊內 有起解而衛所無起解到者即行根查原解人問擬 仍速解著伍。其司府冊內有批收而衛所冊無解到」 者、亦行查解丁捏偽。若係妄勾、則罪坐衛所官吏。其 冊俱限年終到部。若有違限、即照違限總會軍冊參 問

又題准:「每年終,布政司類造本省問發軍犯文冊。都 司類造解到軍犯文冊,其永遠者備開戶丁事產,直 隸府州照各布政司,直隸衛、所照各都司,一體類奏, 申呈撫按類造二項奏冊各一本,奏繳清冊各一本, 送部查考。」兵部專委主事一員,逐一查對。如司府冊 內有問發而司衛冊上無解到者,就行武庫司會單 發冊,查勾各作弊軍犯及官吏人等,撫按依律究治。 候造黃冊之年,各司府州縣,備查所屬充發永遠軍 犯,開行該管州縣,將本犯本房人丁事產分出另立。 軍戶係匠灶軍籍者,於本戶冊內備細開註。日後事 故,俱於本戶本房丁內勾取。敢有止將正軍人丁捏 作旁枝,開作民戶者,事發,官吏俱問「枉法。」

又議准:「各該巡撫清軍御史,遇有原係府軍前衛僉 取侍衛,幼軍逃故,曾當一二輩年久者,審實取具供 結給免,事完造冊奏繳,仍照式清冊二本,一本送部 查照,一本行衛除名,以後再不許勾解。三十年以後, 見役不逃者,年久病故,照例開豁。其老疾無用,照例 三年一次,奏查疏放,俱免勾補。如有逃回,係從來未」 及一輩者,亦不必勾丁解衛,務須根捉原軍著役。老 疾故絕,亦免勾丁補伍。果係軍匠重役之家,亦聽免 解。其自願應當者,俱照例行,不許幫貼。在逃一體根 捉,與老疾故絕者,俱免勾解。戶丁凡有故違,俱各參 提,從重究治。

又議准:「出征在逃,臨陣退縮者,俱送刑部查照律例 問擬。應瞭哨者,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瞭哨。再犯 及因而失誤軍機者,俱擬死罪。仍查一伍中逃至二 人,一堡中逃至五人以上,千把總官不行檢舉,通行 連坐。」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進貢蕃僧夾帶私茶者,沒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