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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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四十四年議准:「舉人入場夾帶者,枷號充吏不 覺察捉拏者,軍調邊衛,官罰俸一年。郡王以下,非法 不道怙惡者,押發高牆。正餘鹽包俱限定斤數,多者 照例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議:舉人入場,務要嚴加搜 檢,放入就舍。如有懷挾及浼託人夾帶文字,入場埋 藏抄謄,并越舍與人換寫者,搜檢得出,挐送兵馬司 究問,枷號一月,發回充吏,滿日為民。不行覺察捉挐 者,軍調邊衛,官罰俸一年。」

又題准: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惡違訓者,俱降為 庶人,押發高牆居住。

又議准:正餘鹽每包止許五百六十斤;正鹽二百八 十五斤;餘鹽二百七十五斤,南所納銀三錢九分七 釐五毫,北所四錢三分七釐二毫。此外多至二十斤 者,納銀一錢;百斤以外,問徒沒鹽入官;二千斤以上, 查例發遣。

嘉靖四十五年、令嚴戒壇之禁、題准鹽引數目多者、 照舊割沒。又議准、長蘆山東二運司、商人引鹽正餘 外、有一包夾帶重百餘斤者、照例問擬

按《明會典》,「凡禁止戒壇,嘉靖四十五年,令在外行撫 按衙門,督率有司,各查本處僧寺若干,僧徒若干,明 白登簿,不時查點。不到者,罪坐主持,立限投銷。一切 寄住遊僧,發回原籍當差。在京廠衛衙門,及五城御 史,將京城內外地方大小僧寺,嚴加巡緝。有指稱受 戒,奸淫不法者,訪挐重治。」

又題准:「該掣鹽引每引五百五十斤外,附帶餘鹽二 十二斤,淮南定價一錢一分,淮北九分,以補原割沒 本銀無扣之數。此外若多餘鹽,照舊一分一斤割沒。」 又議准:長蘆、山東二運司,商人報中引鹽正餘外,有 一包多重二十斤,納銀一錢,百斤以上,依舊問徒沒 鹽入官。若於一包正數外,夾帶重百餘斤,積至二十 「包而重二千斤者,照例發遣。其有包數更多,積算至 三千斤者,止照常例割沒問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