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九
明〈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十則〉
祥刑典第三十三卷
律令部彙考十九
明
穆宗隆慶元年奏准定大比年姦徒誆騙罪令內府各衙門供應加派者從重治罪又題准商人影射及放貧灶私債准折者嚴行禁革其場官科索灶戶者
《挐問》。又議准:九卿科道各舉所知,有事連坐。又題准: 河南輝縣等泉,豪橫阻絕者,問罪保獎。屬官與受謝 禮者,俱坐贓。中式武舉加陞署所鎮撫降級,即革去 武舉職級,并米石抵罪。官吏食鹽夾帶者,照例問罪。 御馬、尚膳二監,用鹽窩藏夾帶者,依律重治。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積年棍徒,每遇大比之年, 假考官親識,多方設計誆騙衊主司。今後如有前項 姦徒,照例問擬外,其生儒用賄是實,一體枷號滿日, 押發口外為民。」
又令內府各衙門供應錢糧,查照弘治年間及嘉靖 初年舊額,酌量徵派。其以後年分加添者,盡行革除, 將革過數目奏知,仍造冊送部備照。如各衙門假以 缺少為由,行文加派,及該部阿奏准行,科道即明參 奏,治以重罪。
又題准:「商人有囤積引目影射者,清查盡數入官,犯 人從重究治。中納商人領引,方許親自下場,當官驗 引,照數買鹽。如無見鹽,官立文書,銀交竈戶,依時筭 值,嚴限交完,即將引目截角,不許多買沒官。引目即 行燒燬,不許告買,以滋多弊。」其奸商通同催秤,以貨 物舉放貧竈私債,准折虧害者,嚴行禁革。場官通同 總催科索常例擾害竈戶者,即時挐究問處。 又議准:兩京九卿并各科道廣詢博訪有才略過人、 忠誠任事者,或堪各邊督撫,或堪各邊兵備有司,或 堪任清理屯鹽,無分見任、去任,各另疏薦。日後所舉 之人果有成績,并舉主一體陞賞。如僨事殃民,即將 舉主重加刑罰。
又題准:「河南輝縣蘇門山、百門等泉、乃衛河發源,及 小灘一帶運河賴以接濟。如有豪橫阻絕泉源、引灌 私田,照依山東阻絕泉源事例問罪。」
又題准:「撫按并公差大小官員,保獎屬官,不許行謝 禮,與者、受者,俱坐贓論。」
又題准:「武舉中式舍人、民人加陞署所鎮撫,後犯該 降級,原無實職可降,即將武舉職級并米石革去抵 罪。」
又題准:「官吏食鹽,各衙門自行差人公給腳價,赴場 關支,即委運司首領官催儹起發,至小直沽批驗所, 另委府官會同秤掣。如有夾帶,與商人一體割沒問 罪。至二千斤以上者,照例發遣。」
又議准:「御馬、尚膳二監取啖馬涼鹽及魚蛤等鹽,令 該管人役于見賣商鹽買用,不許下場易買。敢有仍 前指稱者,聽所在官司挐究,勢眾者鄰近州縣約會 擒捕。其各處進貢進鮮糧運,并沿河射利之家,窩藏 夾帶者,許各巡捕官兵設法搜邏,依律重治。事干權 豪,聽巡鹽御史參究。」
隆慶二年題准:「凡有自誓領兵殺賊者,即暫假頭目, 令其當先。如或退縮,即時斬首。上班官軍,務拘正身, 填註年貌。其有不對軍法連坐守衛官軍,辰時輪換, 先時而去,後時不來者治罪。查點不到,通同欺隱者 參究。宣大墩軍,與虜交通者重罪。本衛官校,各給勘 合一張,備載領馬年月毛齒。其有不對,以抵換盜賣」 治罪。將田宅投獻王府者、依律究遣。或有宗室占恡 執留有司受饋不舉者,重治。進貢船隻,如有夾帶私 貨入官照例問遣。《南京》倉糧通同偷盜作弊者,從重 問罪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題准:凡行伍眾軍,四方諸色人 等,但有才能出眾,敢自誓領兵殺賊者,即暫假以頭 目,任意選練人馬,臨陣即令當先有功之日,聽督撫 官具奏超陞。如臨陣退縮,即時斬首。」
又議准:上班官軍,責令各兵備與都司、掌印官拘各 軍正身,審係精壯,將真正年貌明白,填註造冊四本。 五人為伍,設一伍長;五十人為隊,設一隊長。互相覺 察。內有年貌不對及一人不到者,同伍及隊長俱以 軍法連坐。
又題准:守衛官軍三日一班輪換,務以辰時為期,必 待新者至舊者方回。如有先時而去,及後時不來者, 即作「不到一次,許留守衛官查報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