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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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題准:「守衛官軍如查點一次不到者,重責記簿;二 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三次不到者,全扣類總開送 戶部,臨倉扣除。」官軍通同欺隱者,參究。

又題准:「宣大邊外兩鎮各將領,嚴禁墩軍,不許仍前 傳遞貨物,與虜交通,違者挐赴軍前綑打,仍從重治 罪。」

又議准:本衛將見在馬,備造原領官校姓名,并馬匹 毛齒《青冊》一本,送兵部行令該司,各給勘合一張,備 載領馬年月、毛齒,以便查對。如有倒死,俱開送兵部, 該司查明,方許買補。其所補馬匹,亦赴該司驗中,送 寺印烙,改給勘合,每年俱要赴寺印烙。差占者候事 完之日,仍行補銷毛齒,不對者,即不准印定,以抵換 「盜賣治罪。」

又令:天下有王府去處,或有儀賓軍校誘引奸豪投 獻田宅,及宗室公然借名置買、恃強不納差糧者,有 司驗契查實,先將投獻人依律究遣,田宅入官,另給 軍民管種輸租,以補各宗祿糧之缺。中有宗室執留 占恡,就照民間《編納糧差則例》,盡數抵扣應得祿糧, 方行補給。有司濫受饋遺,阿縱不舉者,撫按糾劾重 治。

又題准:「南京進貢船隻,虛冒數多。今後內外守備并 科道官,務要公同詳驗,箱必滿裝,船必滿載。其淮揚 濟寧巡撫及管河管閘等衙門,如遇馬快船經過,即 委官查驗。如有私貨,盡數入官,照例問遣。」

又議准:南京倉糧若有虧折,查係官攢人等通同偷 盜者,究問重罪。係潮濕蛀損,并計虧數均賠,仍送問 罪。耗米查照年限遠近,米數多寡扣除。若年月甚近 而虧欠太多,米至二百五十石以上者,比照正米一 體追問。其餘虧折米石,照依京通二倉見行事例,盤 欠耗米五十石以上者,主守官攢甲斗量行責治。 隆慶三年題准,沿邊墩臺,撥精壯軍防守。有失誤傳 報,私下墩臺逃回不首者,俱依律例治罪。近邊奸民 勾引外夷者,重罪。一切入監復監,違限不到部者,依 律送問。定各軍官跟伴名數。違者治罪。京邊官軍馬 次第關領,有故意刁蹬混爭者,挐問。近海地方,私將 硝黃與賊交通者,極刑。知而不舉者,發「遣官司收買, 多帶者治罪。河南等處,霸占源頭,阻絕河道者,依《條 律》治罪。」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題准,大同原設大邊、二邊、三邊, 近來大邊盡廢,該鎮總督、鎮巡嚴督各參將守操等 官,幇築沿邊墩臺,上蓋墩房,多備火器鐵鍋甕薪水。 每墩撥精壯軍十名防守,每十墩設提督官一員點 查。如有夾帶私貨,失誤傳報,依律問罪。私下墩臺者, 監瞭官挐問枷號。逃回私家,四鄰不首者,一體連坐。」 又議准:西番、烏思藏等處,若有近邊奸民出外勾引, 希圖冒賞者,聽撫按等衙門訪挐,治以交通外夷重 罪。

凡新舊舉人監生、入監復監者、本部准禮部咨、俱限 七箇半月到部。違者、依律送問

又《題准》:總督跟伴不過二十四名,書筭二名,副將不 過二十名,參將不得過十八名,號頭不得過十名,以 上各書筭一名;中軍千總不得過五名,把總不得過 四名。違者,聽總協及巡視官參奏。多五名,降一級,十 名以上,降三級;二十名以上,罷職不敘,仍發邊衛充 軍。賣放包納,悉准此例。

又議准:兌調京邊官軍馬務,照次第關領,果係不堪, 方許扺換。敢有故意刁蹬,及倚勢混爭,聽該寺參送 問罪。

又題准:近海地方,凡有寇賊處所,私將硝黃與賊交 易者,正犯陵遲,全家處死。兩鄰知而不舉,發遣充軍。 告首得實,從厚賞賚。若係官司收買,亦照明開數目, 赴撫按衙門掛號。但有多帶,一體治罪。

又題准:「凡河南等處霸占源頭、阻絕河道者、各該巡 撫衙門查照故決泉源條律,為首者發附近衛所係 軍、調發邊衛、各充軍。著為例。」

隆慶四年題准:「清勾領糧,須查對清析。如有原逃,妄 稱在營故占名糧,掯勒解到戶丁者,坐贓治罪。官旗 掛欠先逃者,照例問遣。已經考察閒住,復朦朧在任 者,挐問。餘鹽六引外,再有夾帶,每引抽銀二錢,有阻 絕作弊者,參處。」凡閒住指揮等官,三年一閱視,以便 錄用支俸。如有通同冒支銀兩者,坐贓治罪。文武官 員、與賊交通、贓跡顯著者、照律例重治。凡軍職管運、 曾經漕司提參、如有朦朧保送、及用財買囑、冒襲軍 職者、俱以枉法從重論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題准:在京衛所造送勾單到部, 弔戶部食糧文冊,查對無冒糧情弊,方發清勾。戶部 放糧,亦弔兵部勾軍底簿,查係見在者,方准領糧。如 清單已發,即投首者,縱係正身,亦違律限。職方司不 許收補。若既准投首,在逃者已復營伍,原役不缺,武 庫司速行住勾。仍置立簿籍,將清勾、住勾及復役頂」 補、解到名數各照本管逐一開造。每季終呈堂類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