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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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解到新軍,即行收伍。不許原逃軍人妄稱在營 故占名糧,掯勒解到戶丁。如違,坐贓治罪。

又題准:「掛欠官旗有先期逃回者,移文漕司并各巡 按嚴限提解監追,完日仍照棄撇船糧逃回例,問擬 發遣。」

又題准:「已經考察閒住,復朦朧在任日久,行巡按御 史擒挐問罪,冒支俸糧,追出還官。」

又《准照》餘鹽六引,納銀六錢五分,再有夾帶,謂之「自 首」,每引抽銀二錢,商價通融,足支兵餉,令該省巡撫 查理疏通。有勢豪阻撓,奸商作弊,參奏處治。

又題准:「凡閒住指揮、千、百戶等官,京衛報五府兵部, 外衛報守巡兵道。」三年閱視一次,弓馬習熟,謀勇兼 資,素行無議,列為上等,准食全俸錄用。次則騎射多 中而無大過,亦准支俸。其有下等庸惰自廢,而騎射 無能者,與支半俸。若三年不與閱試,而衛所通同冒 支俸銀者,一體坐贓治罪。

又題准:申明以後,文武官但有養寇殃民,臨陣退縮, 賣港縱賊,受賄招撫,及將軍器火藥酒米下海通賊 接濟者,俱照律例從重問擬。中間有贓跡顯著,及積 年通賊者,仍照近例凌遲梟示,籍沒家財,以充軍餉。 又題准:凡軍職管運,曾經漕司參提,應追入官還官 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錢糧,或犯該充軍降級, 曾不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 印官及首先出結者,問罪,帶俸差操。有贓,以枉法從 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 係充軍降級,而家產已盡,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 替,扣俸完卷。凡用財買囑,冒襲軍職,保勘官係原衛 所首,先保為重,該揭黃罷職。都司衛所掌印僉書,連 名保結,不知情者,末減。若有贓私,並以枉法論。其朦 朧保送,違礙子孫弟侄者,俱照常發落,仍不准襲替。 保後能自檢舉者,免罪。

隆慶五年議准:「官員輿馬床扇軍民人等,不帶牌面, 擁入鹿角柵內者,挐送參究。」姦商以附茶為由,任意 夾帶,恣情短販,及係老引興販者,照例問遣。盜決、故 決河防者,照例問罪。守衛官軍,仍前影射躲避者,發 煙瘴衛分充軍。凡州縣衛所開解軍士,年月不投及 違限者,問發充軍。又,起解軍人到衛,不即給批迴,故 作刁難者究治。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議准官員輿馬床扇,不許擁入 東西長安門鹿角柵內,及軍民工匠人等,不帶牌面, 及手本無名,并服色不正,器物應禁者,俱不許入。如 有違者,許守衛官軍挐送巡視衙門參究。」

又議准:「近年姦商假以附茶為由,任意夾帶,恣情短 販,甚至漢中盤過,有二三年不到茶司者。鞏昌招中, 有十數年不銷原引者。今後招商,引內注定,一年完 者,厚賞二年量賞,三年免究,四年問罪,仍抽附茶一 半入官,五年問罪,附茶盡數入官,不准再報。六年以 上,即係老引興販,照例問遣。其經過漢中、鞏昌,專責」 理刑推官查照「引內《篦斤》者著實盤驗」

又題准:「徐、邳上下盜決故決,河防,比照河南、山東、《河 防》事例問罪。」

又題准、守衛官軍點驗正身、置牌編伍、約束稽查、仍 前影射躲避者,事發依例遣發煙瘴衛分

又題准:巡按御史務申飭各州縣,凡遇清解軍士,即 量地遠近立限比併批迴,詳辨真偽。仍將起解過軍 士,併獲收批迴月日各造一冊,各衛所亦將解到軍 士,併給批月日各造一冊,俱候年終送清軍衙門查 對。如州縣開有批迴衛所,不開解到年月日不相投, 即係詐偽,與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軍人發 「邊遠充軍。」

又題准:「凡巡按御史務令所屬清軍官,今後起解軍 丁,照條例于各里丁力上戶,分立等第,酌量僉點押 解,不得獨累本里。本戶若路出二千里外,孤苦不能 起解,給文關支口糧。若先曾起解又行逃歸,照例止 連妻小鎖解原衛所,補伍收管遞繳,不許復僉長解。 其解到軍人,衛所即給收管批迴,不許刁難,違者,聽」 清軍官徑自究治。

隆慶六年,詔:「軍戶人丁消耗仍行勾攝,及徇私賣放 者,各治罪,題准《捕盜條格》。」又,「武舉革任閒住,仍冒支 原加米三石者,依侵欺例問罪。」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詔:軍戶有重役,不問三處五處, 遇有事故,如果戶內人丁消耗,只併一處勾丁補役, 其餘悉行開豁,毋得展轉勾攝,剝削無辜。亦不許指 此為由,徇私賣放,空歇軍伍。違者各治以罪。」

又題准「《捕盜條格》,各州縣掌印巡捕官,有盜至十名 者降一級,二十名者降二級,三十名者罷其官。各兵 備及該道官所屬有盜合至五十名者降一級,七十 名者降二級,百名以上者罷其官。」撫按官有隱匿不 行參奏者,聽兵部都察院及科道參奏重治。若果地 方有盜,即行申報上司,就便捕滅。上司若聞地方有 盜、即撥兵馬就便捕滅者、免究、仍錄敘其捕盜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