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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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多寡為陞賞

又題准:武舉中式千、百戶指揮等官,於祖職俸糧外, 加武舉米三石。如有革任閒住等項,原加米三石,截 日住支。敢有隱情冒支者,并掌印官各照侵欺事例 問罪。

神宗萬曆元年令強賊生發有能協力捕獲者擢用給賞地方官加等治罪起解錢糧有侵欺興販放債及違限并物料粗惡一切攬納情弊者俱送法司比

依律例治罪。奏准、儒生朝見雇用替身者、參送重究。 又令遊食僧道回籍。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本等衣 服者、拿問重治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令:以後各該巡捕兵備官遇有 強賊生發,雖不係本管地方,有能協力捕獲者,該部 紀錄擢用。賊情重者,仍行給賞,該管地方官加等治 罪。」

又令:「凡遇起解一應錢糧,除陰醫武職義民等官不 許濫委。原係民解者務選殷實大戶,原係官解者務 選府州縣廉幹佐貳官員,酌量地理,定立期限前來。 仍一面將錢糧數目及起程批限月日,先行開報戶 部,待投文到部,除係侵欺興販放債者,參送法司照 律從重問擬。及違限未久者,照常送問外,北直隸順 天府違限二箇月,保定等七府違限四箇月,南直隸、 江北各府,山東、河南、山西、陝西違限六箇月,南直隸、 江南各府,浙江、江西、湖廣違限九箇月,福建、廣東、廣 西、四川、雲、貴違限一年者,候送納錢糧完日,係職官 參送吏部降一級調用。係解戶,照常問罪,仍送本部 門首,枷號二箇月發落。若已經送納」三箇月不完者, 勒限追比,完日參送法司究問,即錢糧全完,照例官 擬降調大戶枷號。如有物料麤惡,揀退補換,不係官 解作弊者,本部移文彼處官司查究,官解羈候,暫免 參送。其在外司府,務要照限嚴比批單,如過限即挐 家屬監比,不得姑息。在京在外,但有攬納情弊,無分 官解棍徒,本部指名參送法司。俱以「侵欺」問罪。如有 司仍前虛文起解及催徵後期、故將批文倒坐年月、 致累官解者,許各官解赴部稟首、以憑參究。

又奏准:今後援例生儒俊秀子弟,及歷事考勤監生, 報名朝見,查出不係正身,即將替身參送法司問罪, 本生徑行革退。其投文併《歷事》撥到之日,如有犯前 項情弊,一概不許准收,仍將雇替之人重究。

又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觀、庵院有遊食僧道,驅令回 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開寫年貌、籍貫,以 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衣服者,訪挐 治罪。

萬曆二年議准:州縣倉庫獄囚被劫,過限不獲,及與 衛所同城該管官員一體降級問罪。若係本處嘯聚 之盜,加一等。隱匿者加二等。又議准:強盜劫掠方先 行具奏,嚴限捕獲。若竊盜及監守人侵盜,止照律例 究問。其本處嘯聚,必俟挐獲,果係本管,方坐前罪。更 定過淮月分,違者治罪。嚴衣冠僭越之禁,軍職官員 掛欠朦朧赴任者,提革問罪。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准,州縣但係無有城池去處, 倉庫被他境賊盜潛來打劫,不論賊名多寡,掌印巡 捕官俱住俸戴罪緝捕。過限不獲,從撫按衙門提問, 降一級,調邊遠用兵備,及守巡駐劄該道俱照不及 降用。有城池州縣,倉庫獄囚被劫,掌印巡捕官俱問 罪,降二級,調邊遠用兵備,及守巡駐劄該道俱降一」 級調用。州縣與衛所及守備官同城,其守備及衛所 掌印操捕官,與有司一體問罪降級。若衛所倉庫被 劫,專以衛所掌印操捕官問罪降級。係本處嘯聚之 盜所劫,自守巡兵備與軍衛有司,俱加一等。隱匿不 報者,加二等。

又議准:「但強盜劫掠倉庫獄囚重大事情,不分有無 殺人,俱各先行具奏,限三箇月以裡捕獲。如竊盜盜 庫及監收人等侵盜庫銀,止照律例問罪。其本處嘯 聚之賊,必須著有姓名,不能訪挐,既行劫掠,仍聚不 散,及挐獲之日,果係本管賊人數多,方坐前罪。」 又題准:「湖廣、江西、浙江三總限三月過淮者,多與黃 水相」值。今定限二月過淮,如違,查久近分別問罪。 又禁舉人、監生、生儒下至民庶奴隸之輩,有僭戴「忠 靖」金線冠巾、穿錦綺鑲履及張傘蓋、戴煖耳者,聽五 城御史嚴挐重責枷示,仍送問。

又題准:「掛欠官員,果故絕無人承襲,將原欠糧銀除 豁免追。以後把總官任內,如分毫顆粒掛欠,縱陞遷, 不許離任。」敢有朦朧赴任者,參提革任,問罪監追。 萬曆三年題准:山西寧武、鴈門一帶山場界內林木 自盜者,照例問罪。縱盜不舉者連坐。令官員私借行 勘合,擅用金鼓旗號,及公差轎扛夫馬過溢本數,撫 按不行清查,部科相率欺隱者,一體治罪。又議准:「各 衙門有濫用紙牌紙票者,以故違明旨論罪。各王府 差官,有擅為題請寬限者,輔導官治罪。各處充徒人 犯,照依情罪輕重,分發定撥。各審錄官量地遠近,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