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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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程限,違者重究。更有不諳刑名,行事乖方者,參奏 降斥。」

按《明會典》:萬曆三年題准:山西寧武、鴈門一帶山場, 原居流民,編立保甲,分立界限,責成看守界內林木。 自盜者,照例問罪。縱人盜而不舉首者,一體連坐。 又令:凡官員人等,非奉公差,不許借行勘合。非係軍 務,不許擅用金鼓旗號。雖係公差人員,若轎扛夫馬 過溢本數者,不問是何衙門,俱不許應付。撫按有違 明「旨,不行清查。兵部該科指實參治。若部科相率欺 隱,一體治罪。」

又議准:兵部照依牌式刊票,印發各沿邊、沿海總督、 鎮、巡衙門收用,專備飛報聲息,爪探賊情。或三十張、 或二十張,用完繳報再發。其各衙門紙牌、紙票,概不 許行;有濫用者,以故違明旨論。

又議准:「各王府奉差官,不許擅為題請寬限,違者罪 其輔導官。」

又題准:「各處充徒人犯,二年半以下,原係犯徒減等, 情輕者分發本州縣拘羈,擺站做工,定撥輕役軍灶。 徒犯亦聽定撥本場煎鹽,本境哨瞭。其三年以上罪 重者,仍照舊行。」

又議准:「各審錄官量地遠近,嚴立程限,分為四等。出 京之後,北直隸限三個月,山東、山西、陝西、河南限四 個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廣限五個月,四川、 兩廣、雲貴限六個月。入境以辭朝日為始,復命以出 境日為始,俱先具不違揭帖,送部查考。如違,先限從 重參究。堂上官仍不時體訪,如有不諳刑名,行事乖 方者,即行參奏降斥。」

萬曆五年令、各審錄官刑名未諳、改揆數多者、照例 降黜

按《明會典》:「萬曆五年令各審錄官,候一省事完之日, 通查前後所奏已經覆議,依准改駁件數多寡,通行 考覈。若刑名未諳,改駁數多者,照舊例參究降黜。」 萬曆六年題准:「告納農民有冒籍者,究贓問革。盜賊 行劫具報違誤者,以隱匿論罪。」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題准,順天府所屬州縣衛所,凡 有告納農民者,務要嚴審是否土著。其屬軍衛者,亦 要移文州縣查勘,取具里老官族鄰佑保結,方准起 送。該府覆查明白,方准上納。如有冒籍者,革役遞回。 承行吏書保結人等,併究贓問革。」

又議准:盜賊行劫,有司軍衛員役登時具報,以失盜 之日為始。過三日不報者,以隱匿論。府州縣掌印官 及撫按司道,以各申文到日為始,每一日以一百里 為限計程。違三日之外,以隱匿論。

萬曆七年題准、「往來船隻俱照例築壩盤壩。如有勢 豪人等阻撓者,挐問治罪,于該地方枷號三個月發 落。干礙職官、參奏處治。」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年議准:「各郡王、將軍、中尉齎奏事宜,捏稱機 密干涉,照例參究問發。其無籍詐騙潛住打點者,照 前例問遣。兩浙鹽課,年終拖欠不完,照例參奏。」又每 季掣鹽五十日內交完餘鹽,印給限帖,發運行鹽地 方住賣。違者問罪。宗室子女選擇婚配,朦朧冒選者, 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營求撥置情由,永遠 邊衛。又宗室搆訟,私自越關來京奏擾,故違禁例者, 已封者降為庶人,無封者,該府收管。若宗婦宗女有 犯,革去封號,罪坐夫男同行撥置之人。永遠邊衛,如 有需索抑勒,致不得已而冒禁者,輔導官參究革職。 按《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各郡王并將軍中尉齎奏 事宜,除機密重情或與親王干涉,及郡王分封不在 京城居住者,許令徑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各有奏請, 務要令長史教授備啟親王及另城郡王參詳明白, 應該奏聞,方許給批差人齎奏。弘治十三年例,若本 非機密,本無干涉而捏稱機密干涉,及假以建言為 報復之舉者,奏詞立案不行。仍將本爵參降祿米差 來人役,照撥置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輔導等官,通 行參究。其無籍棍徒,詐騙各府財物、交通歇家、潛住 京師打點者,許緝事衙門訪挐,照前例問遣

又題准:「兩浙鹽課務令盡數通完。如有拖欠,每年終 總計完欠分數,將各運司縣場掌印管鹽官,照依京 庫錢糧事例、分別參奏。」

又題准:「兩浙巡鹽御史嚴督運司,將杭、嘉、紹三批驗 所每季掣鹽,俱以掣畢日為始,五十日內盡數交完。 餘鹽等銀,印給限帖,發運行鹽地方住賣。違者問罪。 如違,十日以外,即將引鹽追沒三分之一;二十日以 外,追沒三分之二;一月以外,盡沒入官。如有風雨等 項阻滯,量行寬假。」

又議准:「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內官員軍 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選擇婚配,務要家道清 白,年歲相應,雖係重結王親,亦必服屬無礙,方許題 請授封成婚。如有遠方流移軍匠,並祖父過犯,及本 府軍校廚役子朦朧冒選者,革退另選。如已經授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