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1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成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號,所生子女照《擅婚》 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郡縣主君等儀賓,革去職事, 各該保勘員役及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營 求撥置情由,及本府軍校廚役與王府為婚者,俱問 發邊衛,永遠充軍。萬曆七年例,其初選有之日,長史 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 御史,轉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類」奏事例,於每季 月仲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長史教授等官啟 王具本齊發。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止用長史教 授等官粘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若王奏已到、而巡 按奏未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 查題。遲至半年以外,而王奏與長史教授等結未到 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類參》一次。行巡按御史將輔 導等官題問。坐以抑勒之罪

又議准:宗室如有搆訟及請乞婚封祿糧等項,合行 長史、教授啟王轉奏。如親王不與轉奏,許差家人於 守巡撫按衙門具告,即與行勘。輕則啟王議處,重則 會奏請旨。奏內要明開「曾否經長史、教授、守巡撫按 等官告理,抄奏到部,查勘明白,題請究治。不許私自 越關來京奏擾。如或故違禁例,已封者,題請降為庶」 人,送發閒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其無名封及花生、 《傳生》等項,俱徑劄順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送閒宅, 致冒口糧。若宗婦宗女犯者,順付公差人等伴送回 府。《已封者》,奏請革去封號,仍坐夫男,削奪封職。凡所 奏情辭,一概立案不行。隨行巡按御史,根究同行撥 置之人,問擬邊衛,永遠充軍。該府長史教授等官失 于防範,通候年終類參。每一府而歲至三次以上者, 降調。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問罰治。如有需索 抑勒,失誤應得名封,以致本宗不得已而冒禁者,勘 明之日,將輔導官參究革職。

萬曆十一年嚴小民閹割之禁。議准府州縣及衛所 被賊打劫倉庫,獄囚殺死,職官嚴限捕緝,不獲者,俱 問罪。其遇大虜,盜賊生發,不固守而棄去,及守備不 設,失陷城池者,依律取斬。若設有守備者,依律充軍。 其雖非衛所,但有專城之責,亦比律斬。若兩縣同城, 以賊所從入坐罪。其被賊設計越城者,止以失盜論。 若民間被劫,雖限內不獲正盜,而能獲別起真正強 盜越獄重囚者,亦准抵數。但強盜打劫,不分輕重,即 時申報。如有隱匿,從重治罪。《令》各軍屯與有司交錯 去處,遇賊失事,俱被參究。又京城內外,但有強盜脫 逃,積至五起十起者,俱問罪。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奏准:小民犯禁私割,致傷和 氣。著都察院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撫巡按衙 門,嚴加禁約。自今五年以後,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 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 選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鄰佑不舉者,一併治罪 不宥。」

又議准:府州縣係有城池,及設有衛所,被賊打劫倉 庫獄囚,或殺死職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撫按官就 將各掌印操捕等官,先行參奏,住俸帶罪緝捕。限半 年以裡盡數挐獲免罪。如過限挐獲未盡,再限三箇 月盡獲,亦准免罪。若全無挐獲,及再限內不能盡數 挐獲者,不分軍衛有司,俱問罪降二級。文官送部,武 「官仍于本衛所各調用。衛所失事,止坐衛所掌印、操 捕等官。兵備、守巡并守備官駐劄本城者,降一級調 用。不係駐劄處所,止調用。若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 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級。兵備、守巡、守備等官,分別 罰治。」沿邊、沿海及腹裡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衛 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 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殺焚燒 者,衛所掌印與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池 者律,斬。府州縣掌印並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者, 及設有守備駐劄本城者,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 入境內,擄掠人民律,發邊遠充軍。其兵備守巡官駐 劄本城者,罷職為民。」若非駐劄處所,兵備、守巡及守 備官俱降三級調用。若府州縣原無設有衛所,但有 專城之責者,不分邊腹,遇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照 前比律處斬;兵備、守巡官亦照前罷職降調。其有兩 縣同住一城,及府州縣佐貳首領,但分有守城汛地, 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若無城池,與雖有城 池,被「賊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隨即逃散,不 係失陷者,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各處民間 被賊打劫,即日擒獲者,不分城內城外,各掌印巡捕 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獲,通行住俸,候挐獲一半以 上,方准開支。若中間能獲別起,及別府州縣真正強 盜,及各越獄重囚,亦准抵數。但不許將照捕名數朦 朧捉挐,以圖抵飾。仍通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挐獲及 挐獲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 及無城去處至十起以上,不分軍衛,有司掌印巡捕 等官參究問罪,俱降一級。文官送部,武官于本衛所 各調用,兵備守巡官分別罰治。凡強盜打劫,各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