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軍衛員役,不分事情輕「重,務要登時從實申報。如 有隱匿者,撫按官即將各該員役應提問者提問,應 參奏者就便參奏,酌量情罪,議擬上請,不許容隱。」其 撫按官遇有報到,若係殺官劫庫、劫獄,并聚至百人 以上,或嘯聚不散,及城內打劫至殺人者,即行奏報。 其民間被劫事情稍輕者,類入「《歲報》冊內,年終具奏, 俱不許容」隱,違者聽部院該科參奏重治。
又令各軍屯與有司交錯去處,照坐落地方屬兵備 官管轄。遇重大賊情,併力逐捕。如有失事,該巡捕軍 官亦聽兵備參呈撫按衙門提究。各省直但有軍屯 者,俱照此例。
又議准:「京城內外,但有強盜得財傷人者,巡捕把總 兵馬等官即時擒獲免罪,仍論功敘錄。若有逃脫,俱 即住俸,限三箇月以裡。挐獲一半以上者,姑准開俸。 過限不獲,各罰俸三箇月。仍總計一年之內」,除盡數 挐獲及挐獲一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 外十起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文官仍調外用。
萬曆十二年議准:「漕運官軍糧米短少,將船放失漂 流,遂乘機侵匿者,永遠。邊衛前後幫知而不舉者,連 坐。」又漕運把總等官,漂流數多者,俱照石數問罪。軍 旗赴別衙門挾告運官詐財者,挐問,發邊衛。漕運官 軍,有中途糶賣,臨倉掛欠者,照律例問擬。其餘官旗 各總計欠數問罪。漕運把總等官及跟官書筭人等, 有科索運軍財物者,俱照依銀兩多寡問罪。衛所官 完糧備造支銷數目不明,及有侵欺等弊者,依律問 擬。把總官參問,漕運錢糧有侵盜者,依律治罪。令貪 官科斂者,按情輕重依律例問擬。侵欺海邊錢糧者 重罪。又一切內府倉場軍需等項,但有包攬誆騙者, 依例問發。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議准,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 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 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 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 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不分贓數 多少,俱照例發邊衛永遠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 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 別軍月糧,以長姦惡。《前後幫》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 于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賠十分之三。
又議准:「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 把總三千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 千戶、五百石、百戶、鎮撫二百五十石,俱問罪,于見在 職級上降一級。」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羨餘,當年 處補完足者,免其問降。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准 復職。止完一半,准復一級。三年內儘數補完,亦准復 原職。
又議准:軍旗有欲呈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 過淮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 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挐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 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又議准:「凡漕運官軍,敢有水次折乾,及中途糶賣,以 致抵壩起欠,及臨倉掛欠者,即係侵欺。除正犯查照 律例問擬外,其餘官旗,仍各總計名下欠數,總小旗 欠一百石,問發哨瞭。百戶。鎮撫欠二百五十石,千戶 欠五百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欠一千石, 把總官欠三千石,俱問罪降一級,發原衛所帶俸差」 操、有能臨時設法買補完足、止作折賣正犯、各官旗 免罪。其雖不係侵盜、但有虧折、俱照前例擬斷。若總 欠數多、及麤惡不堪至三萬石以上,總督總兵等官、 另行奏請定奪
又議准: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 及指以辦供等費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糧與船料 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滿日,降一 級帶俸差操。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其跟官 書筭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者,計贓論 罪。如至二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
又議准:衛所官完糧後,備造支銷數目,呈報稽考。若 有造報不明,及侵欺靠損情弊,許運軍指實首告,各 查照律例從重問擬。把總官失于覺察,參問治罪。 又題准:凡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 上,俱照侵盜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監守自盜者,斬。 係常人盜者,絞。
又令「貪官科斂贓至五百兩以上,情重者引例發遣, 情輕者依律問擬,俱追贓還官。」
又令侵欺邊海錢糧千兩以上問斬。監故者,家產盡 絕,免追,仍拘伊男發遣。
又議准: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并各處軍需等 項,不拘起存,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 上不行完納者,照弘治十三年例問發。
萬曆十三年,定充軍及真犯死罪、斬絞罪。又題准:「官 員不得已而棄官回籍者,止坐以擅離之罪。」陝西腹 裡地方,西安等三府招商印給引目,運發餘茶發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