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1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放者,又減一等:並記過。

諸有司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 品一等敘,記過正犯人,追禁結案。

諸有司輒將革前雜犯承問斷遣者,以故入論。 諸監臨挾讎違法,枉斷所監臨職官者,抵罪不敘。 諸審囚官強愎自用,輒將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 除名,將已刺字去之。

諸為盜並從有司歸問,各投下,輒擅斷遣者,坐罪。 諸鬥毆殺人,無輕重並結案上省部詳讞。有司輒任 情擅斷者,笞五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敘。 諸禁囚因械梏不嚴致反獄者,直日押獄,杖九十七, 獄卒各七十七,司獄及提牢官皆坐罪,百日內全獲 者,不坐。

諸罪在大惡,官吏受贓,縱令私和者,罷之。

諸司獄受財,縱犯姦囚人在禁疏枷飲酒者,以枉法 科罪,除名。

諸流囚強盜持杖不曾傷人,但得財,若得財至二十 貫為從;不持杖不曾傷人,得財四十貫為從;及竊盜 割車剜房,傷事主,為從不曾傷事主,但曾得財,不曾 得財。「內有舊賊初犯,怯烈司盜駝馬牛,為從略賣良 人為奴婢一人,詐雕都省行省印套,畫省官押字,動 支錢糧,干礙選法,或妄造妖言」,犯上,並杖一百七。流 奴兒干,《初犯》盜駝馬牛為首及盜財三百貫以上,盜 財十貫以下,經斷;《再犯》發塚開棺傷屍,內應流者,挑 剜裨湊寶鈔,以真作偽;《再犯》知情買使偽鈔,三犯並 杖一百七,發肇州屯種。

諸犯罪流遠,逃歸,再獲,仍流;若中路遭亂而逃,不再 犯,及已老病,并會赦者,釋之。

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節,并勿給假。 諸配役囚徒,遇閏月通理之。

諸應徒、流,未行會赦者釋之;已行未至會赦者亦釋 之。

諸囚徒配役,役所停罷者,會赦免放。

諸有罪奉旨流遠,雖會赦,非奏請,不得放還。

諸徒罪,晝則帶鐐居役,夜則入囚牢房。其流罪發各 處屯種者,止令監臨關防屯種。

諸流遠囚徒,惟女直、高麗二族流湖廣,餘並流奴兒 干及取海青之地。

諸徒罪無配役之所者,發鹽司居役。

諸主守失囚者,減囚罪三等。長押流囚官中路失囚 者,視提牢官減主守罪四等;既斷還職。

諸大小刑獄應監繫之人,並送司獄,司分輕重監收。 諸掌刑獄,輒縱囚徒在禁飲博,及帶刀刃紙筆陰陽 文字入禁者,罪之。

諸獄具,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闊一尺四寸以上, 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 一十五斤,皆以乾木為之,長闊輕重,各刻誌其上。杻 長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橫三寸,厚一寸。鎖長八 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鐐連環,重三斤。笞大頭徑二 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罪五十七以下用之。杖,大 頭徑三分二釐,小頭徑二分二釐,罪六十七以上用 之。訊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長三尺 五寸,並刊削節目,無令筋膠諸物裝釘。應決者,並用 小頭。其決笞及杖者臀受,拷訊者臀若股分受,務令 均停。

諸郡縣佐貳及幕官,每「月分番提牢,三日一親臨點 視。其有枉禁及淹延者即舉問,月終則具囚數牒次 官。其在上都囚禁,從留守司提之。」

諸南北兵馬司每月分番提牢,仍令提控案牘,兼掌 囚禁。

諸鹽運司監收鹽徒,每月佐貳官分番董視,與有司 同。

諸內郡官仕雲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罰而不 廢。

諸左、右、兩江所部土官,輒興兵相讎殺者,坐以「叛逆」 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財妄聽 者,以枉法論。諸上官有能愛撫軍民,境內寧謐者,三 年一次保勘陞官。其有勳勞及應陞賞承襲文字,至 帥府,輒非理疏駁,故為難阻者,罷之。

《祭令》

諸國家有事於郊廟,凡獻官及百執事之人,受誓戒 之後,散齊宿於正寢,致齊於祀所。散齊日治事如故, 不弔喪問疾,不作樂,不判署刑殺文字,不決罰罪人, 不與穢惡事。致齊日,惟祀事得行,餘悉禁之。

諸嶽鎮、名山,國家之所秩祀。小民輒僭禮犯義,以祈 禱褻瀆者,禁之。

諸五嶽、四瀆、五鎮,國家秩祀有常。諸王、公主、駙馬,輒 遣人降香致祭者,禁之。

「諸郡縣宣聖廟,凡官員使臣軍馬,輒敢館穀於內,有 司輒敢聽訟宴飲於內,工官輒敢營造於內,並行禁 之。」諸書院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