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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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每月朔望,郡縣長吏率其參佐僚屬,詣孔子廟拜 謁,禮畢,從學官升堂講說。其鄉村市鎮,亦擇有學問 德行可為師長者,於農隙之時,以教導民。其有視為 迂緩而不務者,糾之。

《學規》

諸蒙古、漢人國子監學官任內,驗其教養出格、生員 多寡,以為陞遷。「博士、教授有闕,從監察御史舉之。其 不稱職者黜之,坐及元舉之官。」

諸國子生悖慢師長,及行禮失儀,言行不謹,講誦不 熟,功課不辦,無故廢學,有故不告,輒出告假違限,執 事失誤,忿戾鬥爭,並委正錄糾舉。除悖慢師長別議, 餘者初犯戒諭,再犯三犯約量責罰。其廚人僕夫門 子,常切在學,供給使令,違者就便決責。

諸國學居首善之地,六館諸生以次陞齋,毋或躐等。 其有未應陞而求陞,及曾犯學規者,輕者降之,重者 黜之。其教之不以道者,監察御史糾之。

諸國子監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 戾規矩,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已補高 等生員,其有違戾規矩,初犯殿試一年,再犯除名,並 從學正、錄糾。舉正、錄知見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在 學生員,歲終實歷坐齋不滿半周歲者,並除名。除月 假外,其餘告假不用,準筭。《學錄》歲終通行考較。漢人 「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篤勤者,勒令出學。 諸奎章閣授經郎生員,每月朔望上弦、下弦給假四 日,當入宿衛者給假三日。餘有故須請假者,於授經 郎《稟說》附曆給假。無故不入學,第一次罰當日會食, 第二次於師席前罰拜及當日會食,第三次於學士 院及師席前罰拜及當日會食,三次不改,奏聞懲戒 黜退。」

諸隨路學校,計其錢糧多寡,養育生徒,提調正官,時 一詣學督視,必使課講有程,訓迪有法,賞勤罰惰,作 成人材。其學政不舉者究之。

諸教官在任,侵盜錢糧,荒廢廟宇,教養無實,行止不 臧,有忝師席,從廉訪司糾之。任滿,有司輒朦朧給由 者,究之。

諸贍學田土,學官職吏或賣熟為荒,減額收租,或受 財縱令豪右占佃,陷沒兼并,及巧名冒支者,提調官 究之。

諸貧寒老病之士,必為眾所尊敬者,保申本路體覆 無異,下本學養贍。仍移廉訪司察之。但有冒濫,從提 調官改正。

諸各處學校,為講習作養之地,有司輒侵借其錢糧 者,禁之。教官不稱職者,廉訪司糾之。

諸在任及已代教官,輒攜家入學,褻瀆居止者,從廉 訪司糾之。

諸各路醫學大小生員,不令坐齋肄業,有名無實,及 在學而訓誨無法,課講鹵莽,苟應故事者,教授、正、錄、 提調官罰俸有差。

諸醫人於十三科內不能精通一科者,不得行醫。太 醫院不精加考試,輒以私妄舉充隨朝太醫及內外 郡縣醫官。「內外郡縣醫學不依法考試,輒縱人行醫 者,並從監察御史、廉訪司察之。」

《軍律》

諸軍官離職,屯軍離營,行軍離其部伍者,皆有罪。 諸軍官不得擅離部署,赴闕言事。有必合言者,實封 附遞以聞。

諸隨處軍馬有久遠營屯,或時暫經過,並從官給糧 食,輒妨擾農民,阻滯客旅者,禁之。

諸臨陣先退者,處死。

諸統軍捕逐寇盜,分守要害,約相為聲援,稽留失期, 致殺死將士,仍不即追襲者,處死,雖會赦罷職不敘。 諸軍民官鎮守邊陲,帥兵擊賊,紀律無統,變易號令, 背約失期,形分勢格,致令破軍殺將,或未戰逃歸,或 棄城退走,復能建招徠之功者,減其罪。無功者,各以 其罪罪之。

諸防戍軍人,於屯所逃者,杖一百七;再犯者,處死。若 科定出征逃匿者,斬以徇。

諸軍戶貧乏,已經存恤而復逃者,杖八十七,發遣當 軍;隱藏者,減二等;兩鄰知而不首者,又減隱藏罪二 等。

「諸軍戶告乏求替者,從有司覆實之。」其詐妄者,廉訪 司究之。

諸各衛扈從漢軍,每戶選練習壯丁一人常充,仍於 貼戶內選兩人輪番供役。其有故必合替換者,自萬 戶及千、百戶相視所換之可用,然後用之。百戶、千戶、 萬戶私換者,驗名數多寡,論罪解降。

諸管軍官吏受錢代替軍空名者,驗入己錢數,以枉 法科罪,除名。令兄弟子姪驅丁代替者,驗名數多寡, 論罪解降。

諸「軍馬征伐,虜掠良民,兇徒射利,略賣人口,或自賊 殺,或以病亡,棄屍道路,暴骸溝壑者,嚴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