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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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 及嫁娶。

十曰「內亂」, 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

一曰「議親」, 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 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 上親。

二曰「議故。」 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 日久者。

三曰《議功》。 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 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 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 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 謂有大才業,能振軍旅,治政事,為帝王 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

六曰「議勤。」 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 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 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 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 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 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 聞、取自上裁

議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于奏本之內開寫或親、或故、或功、或賢、或能、或勤、或貴、或賓應議之人所犯之事,實封奏聞取旨。若奉旨推問者,才方推問,取責明白招狀,開具應得之罪,先奏請令五軍都督府、四輔諫院、刑部、監察御史斷事官集議,議定奏聞。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 ,不敢正言絞斬,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一、弘治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 旨:「鐘鐒奇浥、《奇湡》節次重出領狀,冒支官糧,好生不 遵祖訓,就將他每祿米革去十分之二,以示懲戒。今 後將軍儀賓有犯,都照這例行。欽此。」

一、各處親王妾媵許奏選一次,多者止于十人。世子 及郡王額妾四人。長子及各將軍額妾三人。各中尉 額妾二人。世子、郡王選婚後二十五歲嫡配無出,許 選妾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于二妾。至 三十歲無出、方許娶足。四妾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 後三十歲嫡配無出,許選妾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 生有子,即止于一妾。至三十五歲無出長子,將軍方 許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庶人四十以上無子,許 選娶一妾。各王府仍備將妾媵姓氏、來歷,并入府年 月,造冊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即開注本妾項下,以 備名封查考。如有不遵限制,私合多收,或年未及而 預奏,已生子而復娶,及濫選流移過「犯,與本府軍校 廚役之女為妾」等項,撫按官將本宗參奏,分別罰治。 輔導等官隱匿不舉,事發一體降黜。

一凡王府將軍中尉及儀賓之家、用強兜攬錢糧、侵 欺及騙害納戶者。事發參究、將應得祿糧價銀扣除 完官給主事畢、方許照舊關支。在京勳戚有犯者、亦 照此行

一、各王府不許擅自招集外人,陵辱官府,擾害百姓, 擅作威福,打死人命,受人投獻地土,進送女子,及強 取人財物,占人妻妾,收留有孕婦女,以致生育不明, 冒亂宗枝,及蓄養術士,招尤惹釁,無故出城遊戲。違 者,巡撫巡按等官即時奏聞,先行追究。設謀撥置之 人,應提問者提問,應奏提者奏提。不分徒流杖罪官 員,係文職罷黜,武職降一級,調邊衛;旗校、舍餘人等, 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郡王并將軍中尉,除機密重情或與親王事 有干涉,及郡王分封相離窵遠不在一城居住者,許 令徑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凡有奏請,務令長史司啟 王查勘參詳。應該具奏,然後給批,差人齎奏。違者,聽 該衙門將齎奏人員挐送法司,照依撥置事例,問發 邊衛充軍。奏詞仍行本府參勘。若已經奏行勘問未 結,或已問結,又行摭拾他事,重復奏擾,及誣奏勘官, 并以不干己事,捏奏撫按管官者,通照節題事例,奏 請區處,奏詞俱立案不行。該府輔導等官,通行參究。 若有坐視刁難,不與啟王分理者,巡按御史參奏罷 黜。其無藉之徒,誆挾各府財物,來京交通歇家,潛住 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緝事衙門挐送法司。俱照前 例問發

一、凡宗室悖違祖訓,越關來京奏擾。若已封者,奏請 先革為庶人,伴回。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徑劄 順天府遞回。宗婦宗女,順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其 《奏詞》應行勘者,行巡按衙門查勘。果有迫切事情,曾 啟王轉奏而輔導官刁難。曾具告撫按守巡等衙門, 而各衙門阻抑者,罪坐刁難阻抑之人。其越關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