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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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請恩宥。《已封者》,敘復爵秩。若曾經過府州縣驛遞 等處,需索折乾,挾去馬匹鋪陳等項,勘明仍將祿米 減革。若非有迫切事情,不曾啟王轉奏,及具告各衙 門,輒聽信撥置,驀越赴京。又犯有別項情罪,《有封者, 不復爵秩,送發閒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其無名封 及花生傳生等項,著該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糧。 宗婦宗女有封號者,革去封號,仍罪坐夫男,削奪封 職。《奏詞》一概立案不行。其同行撥置之人,問發極邊 衛分,永遠充軍。輔導等官,失於防範者,聽禮部年終 類參。一府歲至三起以上者,仍於王府降調。一起二 起者,行巡按御史提問。

職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官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 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問明 白,議擬聞奏區處。」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 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准推 問,依律議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其犯應該 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若所屬官被 本管上司非理陵虐,亦聽開具實跡實封徑直奏陳。 一、文武職官有犯,眾證明白,奏請提問者,文職行令 住俸,武職候《參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許管事。問結 之日,犯該公罪,准補支,私罪不准補支。其有因事罰 俸,任內未滿陞遷者,仍於新陞內住支扣補。

一文武職官、犯該充軍為民、枷號與軍民罪同者、照 例擬斷。應奏請者、具奏發落

「一、兩京孝陵、長陵等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 簿,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并樂舞生 及養牲官軍,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并一應贓私罪 名,官及樂舞生,各罷黜,仍照例發落,軍發原伍。若訐 告詞訟,及因人連累,并一應公錯,犯該笞杖者,納鈔。 徒罪以上不礙行止者,運炭等項,各還職著役。」 一、凡王府文職,因人連累,并一應過誤,律該笞杖罪 名者,納鈔還職,就彼奏請發落。

一、各處郡王、將軍、中尉、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事 有違錯,與長史教授無干者,不坐。若有事不與轉達, 出城不行勸阻,長史等官參奏擬問。

「一、雲、貴軍職及文職五品以上官及各處大小土官, 犯該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罰俸,無俸者, 罰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舊奏提。

一凡王府文武官有犯、俱請旨提問。若遇例加納「典 膳引禮合入」等項名色、候缺未經授任者、並聽經該 衙門徑自提問發落

一內官內使、小火者、閽者等、犯罪請旨提問、與文職 運炭納米等項、一例擬斷。但受財枉法、滿貫不擬充 軍、俱奏請發落

一、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受 財枉法,滿貫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 爭訟,怙終故犯,并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 止者,俱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 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 為僧為道。

軍官有犯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事由,申呈五軍都督 府,奏聞,請旨取問。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 司見問公事,但有干連軍官,及承告軍官不公不法 等事,須要密切實封奏聞,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 問,除笞罪收贖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須要論功定議, 請旨區處。其管軍衙門首領有犯,不在此限。

一在京在外《大小官職問革》見任帶俸差操者、俱不 許管軍管事。若在外犯該充軍降調者,奏行兵部施 行。其餘照例發落

一、凡軍職并土官,有犯強盜人命等項真犯死罪者, 先行該管衙門拘繫,備由奏提。若軍職有犯別項罪 名,散行拘審,果有干礙,然後參提。若問發守哨,立功 未滿再犯者,徑自提問。其致仕、優給、退職借職、篤疾 殘疾者,止參提,不論功定議。

一軍職被告、若不奉養繼祖母、繼母、及毆本宗大功 以上尊長、小功尊屬、并毆傷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 者、俱要行勘明白、方許論罪

一、軍職強盜自首免罪、及犯該充軍、遇蒙恩宥者,俱 不得復還原職,發本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仍候身 故之日、保送應襲之人赴部襲替。

一、南京皇城守衛官軍點閘不到者、照奉英宗皇帝 聖旨、先行提問、按季類奏

一護衛儀衛司軍職、有犯私罪杖罪以上者、奏行兵 部上請改調。若犯笞罪、與一應公罪、俱照文職罷贖 管事

文武官犯公罪

凡內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 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 考、紀錄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數重輕、以憑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