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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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過還職。五十解見任 別敘。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 降四等,俱解見任。流官於雜職內敘用,雜職於邊遠 敘用。杖一百者,罷職不敘。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 附過收贖。杖罪解見任,降等敘用。罷職不敘者,降充 總旗。該徒流者,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充軍。若建立 事功,不次擢用。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 四十者,附過各還職役。五十,罷見役別敘。杖罪,並罷 職役不敘。

一、文職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義官、知印、承差、 陰陽生、醫生,但有職役者,犯贓犯姦,并一應行止有 虧,俱發為民。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罪、例該革去職役、遇革者、取問 明白、罪雖宥免、仍革去職役、各查發當差

應議者之祖父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 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 應議之狀,先奏請議定,奏聞,取自上裁。若皇親、國戚 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 弟之女,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應合襲廕子孫 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其犯《十 「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其 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 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請之律。

「其餘親屬」 ,謂皇親、國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兩姨夫、外甥、妻、姪之類。及家人伴當、管莊佃甲,倚仗威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事發不須奏聞,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斷,止坐犯人本身。

若各衙門追問之際、占恡不發者、並聽當該官司實 封奏聞區處

謂有人于本管衙門告發,差人勾問。其皇親國戚及功臣占恡不發出官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一凡先係「應議以後革爵者之子孫犯罪、徑自提問 發落」

一凡王妃父母、及儀賓、俱請旨提問。其儀賓犯該充 軍、如郡縣主君鄉君見在、止革去冠帶為民。照罪納 贖、免其發遣。已故者照例發遣。仍各奏請

「一、文職本身并同祖親枝,有女為王妃,男為郡縣主、 儀賓,俱各見在,不許陞除京職。其不係同祖與夫人 以下之親,及為郡縣鄉君儀賓之家,并雖係同祖而 妃與儀賓、郡縣主已故者,行京官或原籍官司,保勘 是實,一體陞除。若保勘隱情,以存作亡,以有作無,扶 同申結者,正犯問發邊衛充軍。保勘之人屬有司者」, 發口外為民。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一凡王府旗軍舍餘匠校人等、犯該笞杖者、納鈔。及 徒罪以上無力者、在京俱做工。在外俱發將軍中尉 儀賓府、充當儀從

一、凡王府人役犯罪,巡撫巡按都布按三司官徑自 提問。衛所府州縣俱要行文長史司及教授提人,會 官約問。王府各官不許占恡不發。若犯該姦盜詐偽, 及搶奪鬥毆人命等項重情,事須急捕者,所在官司 捉挐監候,然後移文會問。

一王府選婚、若先通媒合、納賄營求、及扶同保勘、婚 配不當者、經該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營 求撥置之人、問發邊衛充軍

一、凡王府人役,假借威勢,侵占民田,攘奪財物,致傷 人命,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發邊衛充軍。 一、成化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 聖旨:『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 挾制把持害人的,都發邊衛永遠充軍』。」欽此。

一、各王府違例收受子粒,并爭訟地土等事,與軍民 相干者,聽各衙門從公理斷。長史司不許濫受詞訟, 及將干對之人占恡不發。 一,王府祿米,若本府官員、內使、旗校管莊人等,干預 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 強兌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人 等杖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官員內使監候奏請發落。 若輔導官布按兩司守巡官、縱容不舉、并府州縣官、 聽從差來人役徵擾者、俱參問奏請。輔導官仍于王 府、與布按等官各降調

一、弘治十一年十一月內,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 「今後各王府軍校逃回在京潛住的,著錦衣衛五城 兵馬,各照地方嚴加訪察,務要得獲,都牢固押發極 邊衛分充軍。窩藏及兩鄰不首事發,一體發遣充軍。 欽此。」

一、撥置王府軍民人等,問發充軍逃回再犯者,許鄰 里火甲諸人首告,所在官司,即便緝挐問罪,枷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