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徒流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
謂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若未滿六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遠近,並從赦放。若從起程日,總計行過路程,有違限者,不在赦限。
有故者,不用此律。
「有故」 謂如沿路患病或阻風被盜,有所在官司保勘文憑者,皆聽除去;事故日數,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
若曾在逃,雖在程限內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 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其徒流、遷徙、安置 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 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並不在赦放 之限。
《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 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 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凡工匠樂戶犯流罪者,《三流》並決杖一百,留住拘役 四年。若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流及 徒者,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及犯竊盜者,不在留住之限。「餘罪收贖」 ,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決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杖一百徒三年者,決杖一百,贖銅錢一十八貫之類。餘條准此。
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 罰,皆免剌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一、內府匠作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者,俱 問罪,送發工部做工炒鐵等項。其餘有犯徒流罪者, 拘役住支月糧,笞杖准令納鈔。
一、在京軍民各色匠役,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徒 流罪拘役,俱住支月糧,笞杖納鈔或的決。若犯竊盜、 掏摸、搶奪一應情重者,亦擬「炒鐵」等項發落,不在拘 役之限。民匠仍刺字充警。
一、兩京工部各色作頭,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與 侵盜誆騙受財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滿日,俱 革去作頭,止當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監 候奏請發落。杖罪以下,與別項罪犯,拘役滿日,仍當 作頭。
一、太常寺廚役,但係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問該笞 杖罪名者,納鈔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盜詐 偽,并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決做工,改撥光 祿寺應役。
一太常寺光祿寺廚役、私自逃回原籍潛住、許里甲 人等、首官解部、不許津貼盤纏。若在原籍中途、及到 部挾詐誆騙告害人者、問罪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 以上者、問發口外為民
一、樂戶雜犯死罪無力做工,流罪依律決杖一百,拘 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決,止擬拘役,滿日著役。若 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
「一、教坊司官俳,精選樂工演習聽用。若樂工投託勢 要,挾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喚者,聽申禮部送問,就 于本司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若官俳徇私聽囑,放 富差貧,縱容四外逃躲者,參究治罪,革去職役。 一、各處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各府將軍 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賭博, 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俱問發邊衛充 軍。該管色長革役。
一、凡天文生有犯,查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笞杖 有力,納鈔無力,的決流徒依律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雜犯死罪,拘役五年,滿日照舊食糧充役。其例該充 軍者,將所犯徒杖,依律決杖收贖,革去衣巾,量給月 糧三分之一,拘役終身。如軍死遇宥,亦照舊食糧充 役。其竊盜、「掏摸」、搶奪,應刺字充警,并例該永遠充軍, 及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不分輕重罪名、悉照本等 律例科斷
一、欽天監官,為事,請旨提問,與文職運炭等項,一例 問斷,「該為民者,送監,仍充天文生身役。該充軍者,備 由奏請定奪。其不由天文生出身者,照例革職發遣。」 一,婦人有犯姦盜不孝,并審無力,與樂婦各依律決 罰。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 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俱令納鈔。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發,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而又犯 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 流並決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 杖數,該徒年限決訖應役,亦總不得過四年。
謂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并杖一百,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役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