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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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直隸府州

江南發「定遼都指揮使司、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 平衛,山西都指揮使司、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 衛、河州衛。」

江北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四川都指揮 使司所轄貴州衛、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定遼都指揮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陝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陝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 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行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一、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部定衛。在外係巡撫有 行者,巡撫定衛,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其所屬自問 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若係通 詳撫按者,聽從巡撫定撥。俱抄招,行兵部知會。其問 該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一、凡問發充軍及口外為民者,免其運炭納米等項, 并律該決杖,就拘當房家小,起發隨住。其餘人口,存 留原籍,辦納糧差。若發邊衛充軍者,原籍邊衛,發極 邊,原係極邊,常川守哨。其無「極邊」字樣者,遠不過三 千里,程限不過一二月。發口外為民者,原係口外并 邊境人,發別處極邊。前二項人犯,雖有共犯,本例不 言,不分首從者,仍依首從法科斷,為從者,照常發落。 一、凡永遠充軍,或奉有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 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 遣,在監病故,免其勾補。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 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以萬曆 十三年新例頒行到日為始。已前勾補過者、不得混 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口 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一凡充軍及口外為民人犯、屬軍衛者,軍衛僉解。係 王府軍校人役、於護衛司僉解。無護衛者、行長史司 於本犯親屬、或本府人役內僉解、不許偏累有司。違 者查提究問。如無親屬、本府人役數少、難以僉解、仍 行原問衙門議處

吏律

職制

選用軍職

凡守禦去處,千戶、百戶、鎮撫有闕,一具闕本,實封御 前開拆。一行都指揮使司,轉達五軍都督府,奏聞取 自上裁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 吏,各杖一百,罷職役充軍。若選用總旗,須於戳過《鐵 鎗人》內委用。其小旗從便選充,不拘此律。

一、跟隨內臣、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人等,若非奏 帶,不許報功。果係奏帶獲功,該陞職役只合註於本 管衙門,不許希求註於錦衣衛。違者,該陞職役俱革 罷。扶同勘報者,參究治罪。若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銓 選推舉,竟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乞恩傳 奉」等項,阻壞祖宗選法者,俱問罪。武職降級調衛,旗 軍舍餘發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文職黜退為民。 一、軍職五年一次考選見任管軍管事,若營求囑託 者,就指名黜退,求令帶俸差操。其刁潑之徒,不得與 選,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 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 若大臣親戚,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