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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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改除,不問遠近,託 故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勳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封 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其生前出將 入相,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勳一體封侯、 諡公,不拘此律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職事,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 嫡長子孫有故,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 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 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 杖一百,徒三年。其軍官子孫,年幼未能承襲者,申聞 朝廷,紀錄姓名,關請俸給,優贍其家。候年一十六歲, 方令襲職,管軍辦事。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亦令本 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 養為子,瞞昧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 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截日住罷。他人教令者,並與 犯人同罪。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 坐。

一凡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卻行捏奏兵 部官吏、阻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差操

一、凡軍官子孫告要襲替,移文保勘,如雲南、貴州、四 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南、北直隸、 湖廣、陝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十二年之外,人文不 曾到部者,不准襲替,發原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中 間果因追徵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結及年幼,例不 應襲,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亦照前「雲南等處十五」 年、直隸等處,「十二年之內,但有撫按官給與明文,及 限內告有執照者,照舊襲替。若都司本衛所官勒掯 財物,故意刁難不與保送者,問發帶俸差操。」

一凡保到軍職應襲兒男弟姪,但有姻族并無干人 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兵部。 原告又行捏詞奏告者問罪屬軍衛者調邊衛差操。 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應襲者即與入選。原詞立案 不行

一、官軍軍丁,有將戶內弟姪子孫過房與人,或被官 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年歲遠近,許其贖取 歸宗聽繼。若占恡不發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誘 買各邊軍丁者,問發極邊衛分充軍。

一、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強盜真犯死罪及饒死充軍, 不分已決遣監故并強盜脫逃、自縊,子孫俱不准承 襲。其有例前襲過,若洪武、永樂年間犯事,就在洪武、 永樂年間承襲者,子孫照舊承襲。若洪熙以後犯事, 子孫雖襲過三五輩,一體查革。其犯該永遠充軍者, 若洪武、永樂年間有功之人子孫,除本人子孫革襲 外,許保送立功之人次房無礙子孫,於祖職上降一 級承襲。如無次房,即行停革。若洪熙元年以後有功 陞職者,子孫不分有無次房,通不准承襲。

一、凡軍職犯該侵盜錢糧,問擬永遠軍罪,例應次房 子孫承襲者,除正犯見在,及有子孫,務要追贓完日, 方許保送得襲之人承襲。若正犯故絕,遺有該追錢 糧,准令得襲之人先行承襲,扣俸還官。若贓銀至數 百兩,糧數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猶不能完者,餘贓應 否開豁,撫按官勘明,奏請定奪。

一、凡保送襲替軍職,務要嚴加查覈,果無違礙,方許 保送。如有掛欠銀糧,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 結之人,問罪,帶俸差操。有贓,以枉法從重論。承襲之 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係充軍降級, 勘產盡絕,不能辦糧者,許其先行襲替,扣俸還官。 一、軍職犯知強盜後分贓滿貫充軍者,子孫襲職或 優給,俱於應襲職事上降三級。

一、凡軍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買囑冒襲,及將 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者,俱照奉《成祖欽定》: 「冒襲不實的官,連保勘的官,都罷了職,揭了黃,永不 得襲。其保勘官并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斷。其 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士官襲替,其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仇殺 者,俱問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

一、應襲舍人、詐稱父死冒襲者、調邊衛充軍。候父故 日、令次男承襲。如無次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一凡校尉事故、必須冊籍有名、親生兒男弟姪替補。 若官旗將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 帶俸、食糧差操。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濫設官吏

凡內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餘添設者,當該 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 年。若吏典、知印、承差祇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 者,杖一百。遷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官笞三 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 所由。其罷閒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