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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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銀二 十兩,付告人充賞。仍于門首書寫過名,三年不犯,官 為除去;再犯加二等。遷徙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 府稅糧由帖《戶口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

一、京官假託雇役名色、受財賣放「辦事吏典者,官以 贓論,吏發原籍為民。」若吏典恃頑、私自在逃一年以 上者,亦問發為民

一內外大小衙門撥到吏典。照缺收參。若舊吏索要 頂頭錢者,事發問罪。不分得財多寡、俱照「行止有虧」 事例、革役為民

一、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該誆騙詐欺, 恐嚇取財,未得入己,並偷盜自首者,俱發原籍為民。 一、在京大小衙門當該吏典,有患病一個月者,勘實, 就將該支俸糧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吏部撥補。待病 痊日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若有姦懶託故以圖 改撥者,問發原籍為民。

「一、各處司府州縣衛所等衙門主文,書算快手、皂隸 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 飛詭稅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 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旗軍問發邊衛,民并軍 丁發附近,俱充軍。情重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縱容官 員,作罷軟黜退。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各鄉里書飛」 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亦問發邊衛充軍。

貢舉非其人

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 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 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不 以實者,減二等。失者,各減三等。

一、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兩, 并越舍與人換寫文字者,俱遵照世宗皇帝聖旨,挐 送法司問罪,仍枷號一個月,滿日發為民。其旗軍夫 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挐者, 旗軍調邊衛食糧差操,夫匠發口外為民。官縱容者, 罰俸一年,受財以枉法論。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 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其武場有 犯懷挾等弊、俱照此例擬斷

一、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者, 問發充吏。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 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曾經斷罪罷職役不敘者,諸衙門不許朦朧 得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 一,文職官員,舉貢官恩,援例監生并省祭知印承差 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 不入選者,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洗文卷,隱匿公 私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吏部 門首枷號一個月。已除授者發邊衛。《未除授者發附 近》。各充軍終身。其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 受賄者、亦發附近充軍。若原不知情、止是「失於覺察 者,照常發落」

擅離職役

凡官吏,無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若避難,因而在逃 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其在 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倉庫務場, 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四十。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個月之上,發回 原學肄業。半年以上,問革為民。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歷、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不 許倩人代替。違者俱問罪、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為 民。其代替者別有職役,一體問革。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照 會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 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若 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 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 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 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給憑,以備照勘。若 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符同保勘者, 罪同

一、凡官員赴任,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寺卿、少卿及 鹽運司、府州縣正官,除原定硃「限外,有違至一月以 上問罪,三月以上送部別用,半年以上罷職。兩京凡 領劄憑官員及在外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 以上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別用,八個月以上罷職,雖 有中途患帖,並不准理。其進表、朝覲、給由、公差等項」, 復任官員違限者、各照前例擬斷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敕領憑,若無故遷延過半 月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 城潛住者,改降別用。

無故不朝參公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