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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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內不朝參,在外不公座署事,及 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 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 屬衙門督併。如有遲錯,依律論罪。若擅勾屬官,拘喚 吏典聽事,及差占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 廢公務者,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 上司聽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 糧,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發落。無故稽 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官吏給由

凡各衙門官吏給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備,以憑 類選銓注。若不即付勘完備者,遲一日吏典笞一十。 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減一等。若公私 過名隱漏不報者,以所隱之罪坐之。若罰贖記過者, 亦各以所罰所記之罪坐之。若報重罪為輕罪者,坐 以所剩罪。當該官司符同隱漏者,與同罪承報。而差 漏,及上司失於查照者,並以「失錯漏報《卷宗》」科斷。其 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 等,罪止笞四十。若有增減月日,更易地方,改換出身, 蔽匿過名者,並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有所規避及受 贓者,各從重論。

「一、凡官員三年任滿給由,以領文日為始。若到部過 限四個月之上送問,一年之上發回致仕。其九年任 滿者,一年之上送問,二年之上發回致仕。雖有事故, 並不准理。若九年已滿,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 不申缺者,參提究問,就彼革職回籍,冠帶閒住。」 一、在外吏典,除役內丁憂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聽 參外,「若一考滿後不行轉參,兩考滿後不行給由,展 轉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就彼問發為民。 中間雖有事故,亦不准理。其故違收參,起送官吏參 問治罪。若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 不行起復者,亦發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實 蹟,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雖在三年之 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

奸黨

凡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斬。若犯罪,律該處死。其 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亦斬。若在朝官員, 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 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蹟, 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與免本 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 量與一官,或賞銀二千兩》。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 泄事情、夤緣作弊、而符同奏啟者,皆斬。妻子流二千 里安置

一、弘治元年四月初二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 「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的,各門官 仔細盤詰,挐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永 遠充軍。欽此。」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 政才德者,即是姦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 處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公式

講讀律令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 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 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 官,按治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 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遞降 敘用。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 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 次。其事干謀反逆、叛者,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挾詐 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

制書有違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旨》 者,同罪。違《親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錯旨意者,各減三 等。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 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緩親王令旨,各減一等。

棄毀制書印信

凡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若各衙門 印信,及夜巡銅牌者,斬。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有 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絞。當該官吏,知 而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誤毀者,各減三等。 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蹟者,不坐。凡遺失《制書》《聖 旨》《符驗》《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