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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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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直,多收稅錢,別立名色,巧取分例。及不應收稅而收

稅者,各以其罪罪之,廉訪司常體察。

諸在城及鄉村有市集之處,課稅有常法,其在城稅 務官吏,輒於鄉村妄執經過商賈,匿稅者,禁之。 諸辦課官侵用增餘稅課者,以不枉法贓論罪。 諸職官印契不納稅錢者,計應納稅錢,以不枉法論。 諸市舶金銀銅錢鐵貨,男女人口絲綿段疋、銷金綾 羅米糧軍器等,不得私販下海。違者,舶商、船主、綱首、 事頭、火長各杖一百七,船物沒官。有首告者,以沒官 物內一半充賞,廉訪司常加糾察。

諸市舶司於回帆物內,三十分抽稅一分,輒以非理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論。

諸舶商,大船給公驗,小船給公憑。每大船一,帶柴水 船、八,櫓船各一,驗憑隨船而行。或有驗無憑,及數外 夾帶,即同「私販。」犯人杖一百七,船物並沒官,內一半 付告人充賞。《公驗》內批寫物貨不實,及轉變滲泄作 弊,同《漏舶》法,杖一百七,財物沒官。舶司官吏容隱,斷 罪不敘。

諸番國遣使奉貢,仍具貢物報市舶司稱驗。若有夾 帶,不與抽分者,以《漏舶》論。

諸海門鎮守軍官,輒與番邦回舶頭目等人通情,滲 泄舶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敘。

諸中賣寶貨,耗蠹國財者,禁之。

諸雲南行使𧴩法,官司商賈輒以他𧴩入境者,禁之。

《大惡》

諸大臣謀危社稷者,誅。

諸無故議論謀逆,為倡者,處死,「和」者,流。

諸潛謀反亂者,處死;安主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同罪; 內能悔過自首者,免罪給賞;不應捕人,首告者,官之。 諸謀反已有反狀,為首及同情者,陵遲處死;為從者 處死;知情不首者,減為從一等,流遠,並沒入其家。其 相須連坐者,各以其罪罪之。

諸父謀反,子異籍不坐。

諸謀反事覺,捕治得實,行省不得擅行誅殺,結案待 報。

諸匿反叛不首者,處死。

諸「《妖言》惑眾,嘯聚為亂」,為首及同謀者,處死,沒入其 家。為所誘惑,相連而起者,杖一百七。

諸假託神異、狂謀犯上者,處死。

諸《亂言》犯上者,處死,仍沒其家。

諸指斥乘輿者,非特恩必坐之。

諸妄撰詞曲,誣人,以犯上惡言者,處死。

諸職官輒指斥詔旨亂言者,雖會赦,仍除名不敘。 諸子孫弒其祖父母、父母者,陵遲處死;因風狂者,處 死。

諸醉後毆其父母,父母無他,子告乞免死養老者,杖 一百七,居役百日。

諸子弒其繼母者,與嫡母同。

諸部內有犯惡逆,而鄰佑社長知而不首,有司承告 而不問,皆罪之。

諸子弒其父母,雖瘐死獄中,仍支解其屍以徇。 諸毆傷祖父母、父母者,處死。

諸謀殺已改嫁祖母者,仍以《惡逆論》。

諸挾讎毆死義父,及殺傷幸獲生免者,皆處死。 諸圖財殺傷義母者,處死。

諸為人子孫,或因貧困,或信巫覡說誘,發掘祖宗墳 墓,盜其財物,賣其塋地者,驗輕重斷罪。移棄屍骸,不 為祭祀者,同《惡逆》結案。買者知情,減犯人罪二等,價 錢沒官。不知情,臨事詳審,有司仍不得出給賣墳地 公據。

諸為人子孫,為首同他盜發掘祖宗墳墓,盜取財物 者,以「《惡逆》論」,雖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遠方屯種。 諸婦毆舅姑者,處死。

諸因姦毆死其夫及其舅姑者,陵遲處死。

諸弟殺其兄者,處死。

「諸父子同謀殺其兄,欲圖其財,而收其嫂」者,父子並 陵遲處死。

諸兄因爭毆其弟,弟還毆其兄,邂逅致死,會赦,仍以 故殺論。

諸嫂叔爭殺死其嫂者,處死。

諸因爭虐殺其兄者,雖死仍戮其屍。

諸因爭移怒,戮傷其兄者,於市曹杖一百七,流遠。 諸挾讎毆死其伯叔母者,處死。

諸因爭兄弟同謀,毆死諸父者,皆處死。

諸挾讎故殺其從父,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 諸妻因爭殺其夫者,處死。

諸婦人問醫人,買毒藥殺其夫者,醫人同處死。 諸妻殺傷其夫,幸獲生免者,同殺死論。

諸婿因醉殺其婦翁,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 諸奴殺傷本主者,處死。

諸奴詬詈其主,不遜者,杖一百七,居役二年,役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