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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十六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二

  元刑法志下 泰定帝泰定三則 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二則 至順三則 順帝元統

  一則 至元五則 至正四則

祥刑典第二十六卷

律令部彙考十二

按元史刑法志食貨

諸犯私鹽者,杖七十、徒二年,財產一半沒官,於沒物 內一半付告人充賞。鹽貨犯界者,減私鹽罪一等。提 點官禁治不嚴,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本司官與 總管府官一同歸斷,三犯聞奏定罪。如監臨及竈戶 私賣鹽者,同《私鹽法》。

諸偽造鹽引者,斬。家產付告人充賞。失覺察者,鄰佑 不首告,杖一百。商賈販鹽到處,不呈引發賣,及鹽引 數外,夾帶鹽引不相隨,並同《私鹽》法。鹽已賣,五日內 不赴司縣批納引目,杖六十、徒一年。因而轉用者,同 「賣私鹽」法。犯私鹽及犯界斷後,發鹽場充鹽夫,帶鐐 居役,役滿放還。

諸給散煎鹽竈戶,工本官吏通同剋減者,計贓論罪。 「諸大都南北兩城關廂,設立鹽局,官為發賣,其餘州 縣鄉村,並聽鹽商興販。」

諸賣鹽局官,煎鹽竈戶,販鹽客旅行鋪之家,輒插和 灰土硝鹼者,笞五十七。

諸蒙古人私煮鹽者,依常法。

諸犯私鹽會赦,家產未入官者革撥。

諸私鹽再犯,加等斷徒,如初犯、三犯,杖斷同,再犯流 遠,婦人免徒。其博易諸物,不論巨細,科全罪。

諸轉買私鹽食用者,笞五十七;不用,斷沒之。《令》 諸捕獲私鹽,止理見發之家,勿聽攀指平民。有榷貨 無犯人,以榷貨解官;無榷貨有犯人,勿問。

諸巡捕私鹽,非承告報明白,不得輒入人家搜檢。 諸犯私鹽被獲拒捕者,斷罪流遠;因而傷人者,處死。 諸巡鹽軍官,輒受財脫放鹽徒者,以枉法計贓論罪, 「奪所佩符及所受命,罷職不敘。」

《諸茶法》:「客旅納課買茶,隨處驗引,發賣畢三日內不 赴所在官司批納引目者,杖六十。因而轉用,或改抹 字號,或增添夾帶斤重,及引不隨茶者,並同私茶法。 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沒官,一半付告人充賞,應 捕人同。若茶園磨戶犯者,及運茶船主知情夾帶同 罪。有司禁治不嚴,致有私茶生發,罪及官吏。茶過批」 驗去處,不批驗者,杖七十。其偽造《茶引》者,斬,家產付 告人充賞。

諸私茶非私自入山採者,不從斷沒法。

諸產金之地,有司歲徵金課,正官監視人戶,自執權 衡,兩平收受。其有巧立名色,廣取用錢,及多秤金數, 剋除火耗,為民害者,從監察御史、廉訪司糾之。 諸出銅之地,民間敢私練者,禁之。

《諸鐵法》,無引私販者,比私鹽減一等,杖六十,鐵沒官, 內一半折價付告人充賞。偽造鐵引者,同偽造《省部 印信》論罪,官給賞鈔二錠,付告人。監臨正官禁治私 鐵不嚴,致有私鐵生發者,初犯笞三十,再犯加一等, 三犯別議黜降。客旅赴冶支鐵,引後不批月日出給, 引鐵不相隨,引外夾帶,鐵沒官。鐵已賣,十日內不赴 有司批納引目,笞四十。因而轉用,同私鐵法。凡私鐵 農器鍋釜刀鎌斧杖及破壞生熟鐵器,不在禁限。江 南鐵貨及生熟鐵器,不得於淮、漢以北販賣,違者以 私鐵論。

諸衛輝等處販賣私竹者,竹及價錢並沒官。首告得 實者,於沒官物約量給賞。犯界私賣者,減私竹罪一 等。若民間住宅內外,并闌檻竹不成畝,本主自用外 貨賣者,依例抽分。有司禁治不嚴者,罪之。仍於《解由》 內開寫。

諸私造唆魯麻酒者,同《私酒》法,杖七十,徒二年,財產 一半沒官。有首告者,於沒官物內一半給賞。

諸蒙古、漢軍輒醞造私酒醋麯者,依常法。 諸犯禁飲私酒者,笞三十七。

諸犯界酒十瓶以下,罰中統鈔一十兩,笞二十;七十 瓶以上,罰鈔四十兩,笞四十七,酒給元主,酒雖多,罰 止五十兩,罪止六十。

諸匿稅者,物貨一半沒官。於沒官物內,一半付告人 充賞。但犯笞五十,入門不弔,引同《匿稅法》。

諸辦課官估物收稅而輒抽分本色者,禁之。其監臨 官吏,輒於稅課務求索什物者,以盜官物論,取與同 坐。

諸辦課官所掌應稅之物,並三十分中取一,輒冒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