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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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房良民者,禁之。

諸守宰抑取部民男女為奴婢者,杖七十七,期年後 降二等雜職敘。

諸妄認良人為奴,非理殘虐者,杖八十七,有官者罷 之。

諸訴良得實,給據居住,候元籍親屬收領;無親屬者, 聽令自便。

諸奴婢背主在逃,杖七十七。

諸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禁之。

諸嫁娶之家,飲食宴好,求足成禮,以華侈相尚,暮夜 不休者,禁之。

諸男女婚婣,媒氏違例多索聘財及多取媒利者,諭 眾決遣。

諸女子已許嫁而未成婚,其夫家犯叛逆、應沒入者, 若其夫為盜及犯流遠者,皆聽改嫁。已成婚有子,其 夫雖為盜,受罪,勿改嫁。

諸男女既定婚,其女犯姦,事覺,夫家欲棄,則追還聘 財,不棄,則減半成婚。若夫家輒詭以風聞姦事,恐脅 成親者,笞五十七,離之。

諸遭父母喪,忘哀拜靈,成婚者,杖八十七,離之。有官 者罷之,仍沒其聘財。婦人不坐。

諸服內定婚,各減服內成親罪二等,仍離之;聘財沒 官。

諸有女許嫁已報書,及有私約,或已受聘財而輒悔 者,笞三十七;更許他人者,笞四十七;已成婚者,五十 七。後娶知情者,減一等。女歸前夫男家悔者,不坐。不 追聘財,五年無故不娶者,有司給據改嫁。

諸有女納婿,復逐婿納他人為婿者,杖六十七,後婿 同其罪。女歸前夫,聘財沒官。

諸職官娶娼為妻者,笞五十七,解職離之。

諸有妻妾復娶妻妾者,笞四十七,離之。《在官者》,解職 記過,不追聘財。

諸先通姦被斷,復娶為妻妾者,雖生男女,猶離之。 諸轉嫁已歸,未成婚男婦者,杖六十;七婦歸宗,聘財 沒官。

諸受財以妻轉嫁者,杖六十七,追還聘財,娶者不知 情,不坐;「婦人歸宗。」

諸以書幣娶人女為妾,復受財轉嫁他人者,笞五十 七;聘財沒官,妾歸宗,有官者罷之。

諸僧道悖教娶妻者,杖六十七,離之。僧道還俗為民, 聘財沒官。

諸典賣佃戶者,禁佃戶嫁娶,從其父母。

諸兄收弟婦者,杖一百七,婦九十七,離之,雖出首仍 坐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

諸居父母喪,姦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離之。有官者 除名。

「諸漢人、南人,父沒子收其庶母,兄沒弟收其嫂」者,禁 之。

諸姑表兄弟嫂叔不相收,收者以姦論。

諸奴收主妻者,以姦論;強收主女者,處死。

諸為子輒以亡父之妾與人,人輒受而私之,與者,杖 七十七;受者,笞五十七。

諸受財強嫁所監臨妻,以枉法論,杖七十七,除名;追 財沒官,妻還前夫。

諸良家女願與人奴為婚者,即為奴婢;娶良家女為 妻,以為奴婢;賣之者即改正為良,賣主、買主同罪,價 沒官。

「諸以童養未成婚男婦轉配其奴者,笞五十;七婦歸 宗」,不追聘財。

諸逃奴有女嫁為良人,妻已有男女而本主覺察者, 追其聘財歸本主,婦人不離。

諸棄妻已歸宗改嫁者,從其後夫。

諸棄妻改嫁後,夫亡復納以為妻者,離之。

諸夫婦不相睦,賣休、買休者,禁之;違者,罪之。和離者, 不坐。

諸出妻妾,須約以書契,聽其改嫁。以《手模》為徵者,禁 之。

諸婦人背夫,棄舅姑,出家為尼者,杖六十七,還其夫。 諸賣買良人為娼,賣主、買主同罪,婦還為良,價錢半 沒官,半付告者;或婦人自陳,或因事發覺,全沒入之 良家。婦犯姦,為夫所棄,或娼優親屬願為娼者,聽。 諸娼女孕,勒令墮胎者,犯人坐罪,娼放為良。

諸勒妻妾為娼者,杖八十七。以乞養良家女為人歌 舞,給宴樂及勒為娼者,杖七十七,婦人並歸宗。勒奴 婢為娼者,笞四十七,婦人放從良。

諸受財縱妻妾為娼者,本夫與姦婦、姦夫各杖八十 七,離之。其妻妾隨時自首者不坐。若日月已久纔自 首者,勿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