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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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竊盜棄財拒捕,毆傷事王者,杖一百七,免刺。 諸為盜先竊後強,會赦;其下手殺傷事主者,不赦,餘 仍刺而釋之。

諸盜賊分贓不均,從賊欲首;為首賊所殺者,仍以謀 故、殺人論。

諸盜賊聞赦故殺捕盜之人者,不赦。

諸藏匿強竊、盜賊,有主謀糾合,指引上盜,分受贓物 者,身雖不行,合以為首論。若未行盜,及行盜之後,知 情藏匿之家,各減強竊從賊一等,科斷免刺。其已經 斷,怙終不改者,與從賊同。

諸謀欲圖人所質之田,輒遣人強劫贖田之價者,主 謀下手,一體刺斷。其卑幼為尊長驅役者,免刺。 諸盜賊應徵正贓及燒埋銀,貧無以備,令其折庸。凡 折庸,視各處庸價而會之,庸滿發元籍充景跡人。婦 人日準男子工價三分之二,官錢役於旁近之處,私 錢役於事主之家。

諸盜賊得財,用於酒肆、倡優之家;不知情,止於本盜 追徵,其所盜即官錢;雖不知情,於所用之家追徵。若 用買貨物,還其貨物,徵元贓。

諸奴婢盜人牛馬,既斷罪,其贓無可徵者,以其人給 物主,其主願贖者聽。

諸盜官錢,追徵未盡,到官禁繫既久,實無可折償者, 除之。

諸係官人口盜人牛馬,免徵倍贓。

諸盜賊正贓已徵給主,倍贓無可追理者,免徵。 諸盜賊正贓,或典質於人,典主不知情而歸其贓,仍 徵還元價。

諸遐荒盜賊,盜駝馬牛驢羊,倍贓無可徵者,就發配 役出軍。

諸盜先犯後發,與後犯先發罪同者,勿論。

諸先犯強盜刺斷,再犯竊盜,止依《再犯竊盜》刺配。 諸出軍賊徒在迯,初犯杖六十七,再犯加二等,罪止 一百七,仍發元流所出軍。

諸強竊盜充景跡人者,五年不犯,除其籍。其能告發 及捕獲強盜,一名減二年,二名比五年;竊盜,一名減 一年。應除籍之外,所獲多者,依《常人獲盜》理賞;不及 數者,給憑通理。籍既除,再犯終身拘籍之。凡景跡人 緝捕之外,有司毋差遣出入,妨其生理。

諸景跡人有不告知鄰佑輒離家經宿,及游惰不事 生產作業者,有司究之。鄰佑有失察者,亦罪之。 諸景跡人受命捕盜,既獲其盜,卻挾恨殺其盜而取 其財。不以平人殺,有罪賊人論。

諸色目人犯盜,免刺科斷,發本管官司設法拘檢。限 內改過者,除其籍。無本管官司發付者,從有司收充 《景跡人》。

諸為盜經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補刺。五年不再 犯,已除籍者不補刺,年未滿者仍補刺。

諸盜賊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後不補刺。 諸應刺左右臂,而臂有雕青者,隨上下空歇之處刺 之。

諸犯竊盜,已經刺臂,卻遍文其身,覆蓋元刺。再犯竊 盜,於手背刺之。

諸累犯竊盜,左右項臂刺遍,而再犯者,於項上空處 刺之。

諸子盜、父首,弟盜、兄首、婿盜、翁首,並同。自首者免罪。 諸奴盜主,首者,斷罪免刺,不徵倍贓,仍付其主為奴。 諸脅從上盜而不受贓者,止以「不首」之罪罪之,杖六 十七,不刺。

諸為盜悔過,以所盜贓還主者,免罪。

諸為盜得財者,聞有涉疑,根捕,卻以贓還主者,減二 等論罪,免徒、刺及倍贓。

諸竊盜因事主盤詰而自首,服其贓未還主者,計贓 減二等,論罪,「刺」字。

諸盜賊為首者自首免罪;為從不首,仍全科。

諸無服之親相首為盜,止科其罪,免刺、配倍贓。 諸竊盜悔過,以贓還主;不盡其餘贓猶及刺罪者,仍 刺之。

《詐偽》

諸主謀偽造符寶及受財鑄造者,皆處死。同情轉募 工匠及受募刻字者,杖一百七。偽造制敕者,與符寶 同。

諸妄增減《制書》者,處死。

諸近侍官輒詐傳上旨者,杖一百七,除名不敘。 諸偽造省府印信文字,但犯制敕者,處死;若偽造省 府劄付者,杖一百七;再犯流遠;知情不首者,八十七; 其文理訛謬,不堪行用者,九十七。若偽造司縣印信 文字,追呼平民,勒取財物者,初犯杖七十七,累犯不 悛者,一百七。

諸偽造宣慰司印信契本,及商稅務青由,欺冒商賈 者,杖一百七。

諸赦前偽造省印,赦後不曾銷毀,杖七十七。有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