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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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諸親屬相盜」,謂本服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共為 婚姻之家,犯盜止坐其罪,並不在刺字、倍贓、再犯之 限。其別居尊長於卑幼家竊盜,若強盜及卑幼於尊 長家行竊盜者,緦麻、小功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 期親減三等。強盜者,準凡盜論。殺傷者,各依故殺傷 法。若同居卑幼將人盜己家財物者,五十貫以下笞 二十七。每五十貫,加一等,罪止五十七。他人依常盜 減一等。

「諸姑表姪盜姑夫財」,同親屬相盜論。

諸女在室,喪其父,不能自存,有祖父母而不之卹,因 盜祖父母錢者,不坐。

「諸弟為首強劫從兄財」,即以「強盜論。」

諸嘗過房他人子孫,以為子孫,輒盜所過房之家財 物者,即以親屬相盜論。

諸奴盜主財,應流遠,而主求免者,聽。

諸奴盜主財,斷罪免刺。

諸盜雇主財者,免刺,不追倍贓。盜先雇主財者,同常 盜論。

諸佃客盜地主財,同《常盜》論。

諸同主奴相盜,斷罪,免刺配,不追倍贓。

諸盜同受雇人財,不以「同居論。」

諸賃屋與房主同居,而盜房主財者,與常盜論。 諸盜同本財者,笞五十七,不以真盜計贓論。

諸巡捕軍兵,因自為盜者,比常盜加一等論罪。若自 相覺察,告捕到官,或曾共為盜,首獲同伴者,免罪給 賞。

諸軍人為盜,刺斷,免充《景跡》人,仍追賞錢給告者。 諸守庫藏軍人,輒為首誘引外人偷盜官物,但經二 次三次入庫為盜,及提鈴把門軍人受贓縱賊者,皆 處死。為從者杖一百七,「刺」字流遠。

諸見役軍人在迯,因為竊盜得財,杖一百七,仍「刺」字, 杖從迯,「軍刺」從盜。 諸軍人在路,奪人財物,又迫逐人致死非命者,為首 杖一百七,為從七十七,徵燒埋銀,給苦主。

諸婦人為盜,斷罪,免刺配及景跡人,免徵倍贓,再犯 并坐其夫。

諸婦人寡居與人奸,盜舅姑財與奸夫,令娶己為妻 者,奸非奸所捕獲,止以同居卑幼盜尊長財為坐,笞 五十七,歸宗;奸夫杖六十七。

諸為僧竊取佛像腹中裝者,以盜論。

諸僧道為盜,同常盜刺,斷徵,倍贓還俗,充《景跡人》。 諸僧道盜其親師祖、師父及同師兄弟財者,免刺不 追,倍贓斷罪還俗。

諸幼小為盜,事發,長大,以幼小論;未老疾為盜,事發, 老疾,以老疾論。其所當罪聽贖,仍免刺配。諸犯罪,亦 如之。

諸年未出幼,再犯竊盜者,仍免刺贖罪,發充「《景跡》人。」 諸竊盜年幼者為首,年長者為從,為首仍聽贖免刺 配,為從依常律。

諸掏摸人身上錢物者,初犯、再犯、三犯,刺斷、徒流,並 同《竊盜法》,仍以赦後為坐。

諸以《七十二局》,欺誘良家子弟、富商大賈,博塞錢物 者,以「《竊盜》論」,計贓斷配。

諸夜發同舟橐中裝取其財者,與《竊盜》真犯同論。 諸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略賣一人,杖一百七,流遠;二 人以上處死;為妻妾子孫者,一百七,徒三年;因而殺 傷人者,同《強盜》法;若略而未賣者,減一等;和誘者,又 各減一等;及和同相賣為奴婢者,各一百七;略誘奴 婢貨賣為奴婢者,各減誘略良人罪一等;為妻妾子 孫者,七十七,徒一年半。知情娶賣及藏匿受錢者,各 遞減犯人罪一等;假以「過房乞養」為名,因而貨賣為 奴婢者,九十七。引領牙保知情,減二等,價沒官人給 親。如無元賣契券,有司輒給公據者,及承告不即追 捕者,並笞四十七。關津主司知而受財縱放者,減犯 人罪三等,除名不敘。失檢察者,笞二十七。如能告獲 者,「略人」每人給賞三十貫;和誘每人二十貫。以至《元 鈔》為則,於犯人名下追徵。無財者,徵及知情、安主、牙 保、應捕人減半。其事未發而自首者,若同黨能悔過 自首,擒獲其徒黨者,並原其罪,仍給賞之半。再犯及 因略傷人者,不在首原之例。

諸婦人誘賣良人,罪應徒者,免徒。

諸職官誘略良人為奴,革後不首,仍除名不敘。所誘 略人給親。

諸兄盜牛,脅其弟同宰殺者,弟不坐。

諸白晝剽奪驛馬,為首者處死;為從減一等,流遠。 諸盜親屬馬牛,事未覺,自首願償價;不從;既送官,仍 以自首論,免刺。

諸強盜行劫,為主所逐,分散奔走,為首者殺傷鄰人, 為從者不知,不以殺傷事主,不分首、從論,為首者處 死,為從者杖一百七,刺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