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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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以藥迷瞀人,取其財者,以《強盜論》。

諸白晝持杖剽掠,得財,毆傷事主;若得財不曾傷事 主,並以強盜論。

諸官民行船,遭風著淺,輒有搶虜財物者,比同「強盜」 科斷。若會赦,仍不與真盜同論,徵贓免罪。

諸強盜出外國,其邊臣執以來獻者,賜金帛以旌之。 諸盜乘輿服御器物者,不分首從,皆處死。知情領賣, 剋除價錢者,減一等。

諸盜官錢,追徵未盡,到官禁繫既久,實無可折償者, 除之。

諸守庫軍但盜庫中財物者,處死;會赦者,仍刺之。 諸內藏典守輒盜庫中財物者,處死。

諸造鈔庫工匠私藏合毀之鈔出庫者,杖一百七。監 臨失關防者,笞三十七。

諸盜印鈔、庫鈔者,處死。

諸檢昏鈔,行人盜取昏鈔,為監臨搜獲不得財者,以 盜庫藏錢物「不得財」加等論,杖七十七。

諸燒鈔庫合干檢鈔,行人輒盜昏鈔出庫分,使者刺 斷。

諸盜局院官物,雖贓不滿貫,仍加等杖七十七,刺字。 諸工匠已關出庫物料成造及額,餘外不曾還官,因 盜出局者,斷罪免刺。

諸盜已到倉,官糧而未離倉,事覺者,以不得財論,免 刺。

諸盜官員符節,比常盜加一等,計贓坐罪。

諸盜守府文卷作故紙變賣者,杖七十七。同《竊盜》,刺 字買卷人,笞四十七。

諸圖財謀故,殺人多者,陵遲處死。仍驗各賊所殺人 數,於家屬均徵「燒埋銀。」

諸圖財陷溺人,於死幸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 諸圖財殺死他人奴婢者,同圖財殺人論。

諸奴盜主財而逃,送其逃者,輒殺其奴而取其財,即 以「強盜、殺人論。」

諸發塚,已開塚者同《竊盜》,開棺槨者同「強盜」,毀屍骸 者同《傷人》。仍於犯人家屬徵「燒埋銀。」

諸挾仇發塚,盜棄其屍者,處死。

諸發塚得財不傷屍,杖一百七,刺配。

諸盜發諸王駙馬墳寢者,不分首從,皆處死。看守禁 地人杖一百七,三分家產,一分沒官,同看守人杖六 十七。

諸事主殺死、盜者,不坐。

諸夤夜潛入人家,被毆傷而死者,勿論。

諸於迥野盜伐人材木者,免刺,計贓科斷。

諸被脅從上盜,至盜所復逃去,不以為從論。

諸竊盜贓不滿貫,斷罪免刺。

諸子為盜,父殺之,不坐。

諸為盜,初經刺斷,再犯奸私,止以「奸」為坐,不以為盜 再犯論。

諸奴婢數為盜,應識過於門者。其主不知情,不得輒 書於其主之門。

諸被誘脅上盜,不曾分贓,而容隱不首者,杖六十七, 免刺。

諸先盜親屬財,免刺;再盜他人財,止作初犯論。 諸先犯誘奸婦人,在迯後犯竊盜,二事俱發,以誘奸 為重。杖從「奸」,刺從「盜。」

諸瘖啞為盜,不論瘖啞。

諸詐稱搜稅攔頭,剽奪行李財物者,以盜論刺斷,充 景跡人。

諸盜米糧,非因饑饉者,仍刺斷。

諸盜塔廟神像服飾,無人看守者,斷罪免刺。

諸事主及盜私相休和者,同罪;所盜錢物、頭匹、倍贓 等,沒官。

諸竊盜應徒,若有祖父母、父母年老無兼丁侍養者, 刺斷免徒;再犯而親尚存者,候親終日,發遣居役。 諸女直人為盜,刺斷同漢人。

諸年饑,民窮,見物而盜,計贓斷罪,免刺配及徵倍贓。 諸竊盜一歲之中頻犯者,從一重論刺、斷。

諸為盜,以所得贓與人博,不勝,失所得贓,事覺,追正 贓,仍坐博者罪。

諸父以子同盜,子年未出幼,不曾分贓,免罪。

諸年饑迫,其子若婿同持杖行劫,子若婿減死一等, 坐免,刺充「《景跡》人。」

諸父為人誘為盜,疾不能往,命其子從之而分其贓 者,父減為從一等,免刺,子以「為從」論。

諸兄逼未成丁,弟同上;「盜減為從一等論」,仍罰贖。 諸兄弟同盜,罪皆至死。父母老而乏養者,內以一人 情罪可逭者,免死養親。

諸兄弟同盜,皆刺。

諸父子兄弟頻,同上盜從,凡盜首從論。

諸父子兄弟同為強盜者,皆處死。

諸夫謀為強盜,妻不諫,反從之;盜者,減為從一等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