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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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出使從人毆死館夫者,以「毆殺論。」

諸因獻言相毆,致傷人命者,杖一百七。

諸父亡母復納他人為夫,即為「義父。」若逐其子出居 於外,即同凡人。其有所鬥毆殺傷,即以《凡人鬥毆殺 傷》論。

諸彼此有罪之人,相格致死者,與「殺常人」同。

諸職官以微故毆死齊民者,處死。

諸職官受贓,為民所告輒毆死,告者以故殺論。 諸軍官因公乘怒,輒命麾下毆人致死者,杖八十七, 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敘。徵燒埋銀給苦主。若會 赦,仍殿降徵銀。

諸閫帥侵盜係官錢糧,怒吏發其奸,輒令人毆死者, 以故殺論。雖會大赦,仍追奪不敘,倍徵燒埋銀。 諸局院官輒以微故毆死匠人者,處死。

「諸父無故以刃殺其子者」,杖七十七。

諸子不孝,父與弟姪同謀置之死地者,父不坐,弟姪 杖一百七。

諸女已嫁,聞女有過,輒殺其女者,笞五十七,追還元 受聘財,給夫別娶。

諸父有故毆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

諸後夫毆死前夫之子者,處死。

「諸妻故殺妾子者」,杖九十七,從其夫嫁賣。

諸男婦雖有過,舅姑輒加殘虐致死者,杖一百七。 諸子不孝,父殺其子,因及其婦者,杖七十七。婦元有 籹奩之物,盡歸其父母。

諸以細故,殺其弟者,處死;

諸兄以立繼之子,主謀殺其嫡弟者,主謀下手,皆處 死。其田宅人口財物,盡歸死者妻子,其子歸宗。 諸弟先毆其兄,兄還殺其弟,即兄殺有罪之弟,不以 凡人鬥殺論。

諸因爭誤毆死異居弟者,杖七十七,徵燒埋銀之半。 諸因爭故殺族弟者,與殺常人同。

諸妹為尼,與人私,兄聞而諫之,不從,反詬詈扯捽其 兄,兄殺之,即兄殺有罪之妹,不以凡人鬥殺論。 諸兄毆弟妻,因傷而死者,杖一百七,徵燒埋銀。 諸嫂溺死,其小姑者,以故殺論。

諸因爭毆死族兄弟之子者,杖一百七;故以刃殺之 者,處死,並徵《燒埋銀》。

諸毆死兄弟之子,而圖其財者,處死。

「諸夫婦同謀,殺其兄弟之子者」,皆處死。

諸尊長誤毆卑幼致死者,杖七十七;異居者,仍徵「燒 埋銀。」

諸以微過輒殺其妻者,處死。

諸因夫妻反目,輒藥死其妻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妻悖慢其舅姑,其夫毆之致死者,杖七十七。 諸夫臥疾,妻不侍湯藥,又詬詈其舅姑,以傷其夫之 心。夫毆之,邂逅致死者,不坐。

諸夫惡妻,而愛妾,輒求妻,微罪而殺之者,處死。 諸風聞涉疑,故殺定婚妻者,與《殺凡人》同論。

諸妻以殘酷毆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 諸舅以無實之罪故殺其甥者,與《殺常人》同論。 諸因爭挾讎毆死其婿者,與《殺常人》同。

諸奴毆詈其主,主毆傷奴致死者,免罪。

諸故殺無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殺之者,減一等。 諸毆死擬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

諸謀殺已,放良奴婢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良人以鬥毆殺人奴,杖一百七,徵燒埋銀五十兩。 諸良人戲殺他人奴者,杖七十七,徵燒埋銀五十兩。 諸奴毆死其弟,弟亦為同主奴,主乞貸死者,聽。 諸異主奴婢相犯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 仍依例結案。

諸地主毆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徵燒埋銀五十兩。 諸醉中誤認他人為「讎人」,故殺致命者,雖誤「同故。」 諸奴受本主命,執讎殺人者,減死流遠。

諸挾讎殺人,會赦:「為首下手者不赦」;為從不曾下手 者免死,徒一年。

諸以老病殺人者,不以老病免。

諸謀故殺人,年七十以上,並枷禁歸勘結案。

諸兩家之子昏暮奔還,中路相迎,撞仆於地,因傷致 死者不坐。仍徵鈔五十兩給《苦主》。

諸十五以下小兒,過失殺人者,免罪,徵燒埋銀。 諸十五以下小兒,因爭毀傷人致死者,聽贖,徵燒埋 銀,給苦主。

諸《瞽者》,毆人因傷致死,杖一百七,徵燒埋銀,給苦主。 諸病風狂,毆傷人致死,免罪,徵燒埋銀。

諸庸醫以鍼藥殺人者,杖一百七,徵「燒埋銀。」

諸颺磚石《剝鄰》之果,誤傷人致死者,杖八十七,徵「燒 埋銀。」

諸軍士習射,招箭者不謹,致被傷而死,射者不坐,仍 徵「燒埋銀。」

諸過誤踏死小兒,杖七十七,徵燒埋銀,給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