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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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昏夜馳馬誤觸人死,杖七十七,徵燒埋銀。

諸驅車走馬致傷人命者,杖七十七,徵燒埋銀。 諸昏夜行車,不知有人在地,誤致轢死者,笞三十七, 徵燒埋銀之半,給苦主。

諸幼小自相作戲,誤傷致死者,不坐。

諸戲傷人命,自願休和者聽。

諸兩人作戲爭物,一人放手,一人失勢跌死,放者不 坐。

諸以物戲驚小兒,成疾而死者,杖六十七,追徵「燒埋 銀」五十兩。

諸以戲與人相逐,致人跌傷而死者,其罪徒,仍徵《燒 埋銀》,給苦主。

諸駱駝在牧,囓人而死者,牧人笞一十七,以駱駝給 苦主。

諸驛馬在野,囓人而死者,以其馬給苦主,馬主別買 當役。

諸奴故殺其子女,以誣其主者,杖一百七。

諸因爭,以妻前夫男女溺死,誣賴人者,以故殺論。 諸後夫置毒飲食,與前夫子女食而死者,與藥死常 人同。

諸故殺無罪子孫,以誣賴讎人者,以「《故殺常人》論。」 諸殺人無苦,主者免徵燒埋銀。犯人財產人口,並付 其妻子,仍為民當差。

諸殺有罪之人,免徵燒埋銀。

諸圖財謀故,殺人多者,皆陵遲處死。驗各賊所殺人 數,於家屬均徵《燒埋銀》。

諸同居相毆而死,及殺人罪未結正而死者,並不徵 「燒埋銀。」

諸殺人者,被殺之人或家住他所,官徵《燒埋銀》,移本 籍,得其家屬給之。

諸鬥毆殺人,應徵《燒埋銀》,而犯人貧窶,不能出備,并 其餘親屬無應徵之人,官與支給。

諸致傷人命,應徵燒埋銀者,止徵銀價中統鈔一十 錠。

諸因爭同毆死人會赦,應倍徵燒埋銀者,為首致命, 徵《中統》鈔一十錠,為從均徵一十錠。

諸毆死人,雖不見屍,招證明白者,仍徵燒埋銀。 諸僧道殺人,燒埋銀於常住追徵。

諸庸作毆傷人命,徵燒埋銀,不及庸作之家。

諸奴毆人致死,犯在主家,於本主徵燒埋銀;不犯在 主家燒埋銀無可徵者,不徵於其主。

《禁令》

諸度量權衡不同者,犯人笞五十七。司縣正官,初犯 罰俸一月,再犯笞二十七,三犯別議,仍記過名。路府 州縣達魯花赤長官提調失職,初犯罰俸二十日,再 犯別議。

諸奏目及官府公文,並用「國」字,其有襲用「畏兀」字者, 禁之。

諸但降詔旨條畫,民間輒刻小本,賣於市者,禁之。 諸內外應佩符職官,輒以符付其傔從佩服者,禁之。 諸官員朝會,服其朝服,私致敬於人臣者罰。

諸隨朝文武百官,朝賀不至者,罰《中統》鈔十貫。失儀 者,罰《中統》鈔八貫。

諸宰相出入,輒敢衝犯者,罪之。

諸章服,惟蒙古人及宿衛之士,不許服龍鳳文,餘並 不禁,謂「龍五爪二角」者。職官一品、二品許服渾金花, 三品服金荅子,四品、五品服雲袖帶襴,六品、七品服 六花,八品、九品服四花。職事散官從一。高命婦,一品 至三品服渾金,四品、五品服金荅子,六品以下惟服 銷金,并金紗荅子首飾,一品至三品許用金珠寶玉, 四品、五品用金玉真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環用珠 玉。同籍者不限親疏,期親雖別籍,并出嫁同,車輿並 不得用龍鳳文。一品至二品許用間金粧飾,銀螭頭、 繡帶、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獅頭、繡帶、青幔,六品至九 品用素雲頭、素帶、青幔。內外有出身考滿應入流,見 役人員,服用與九品同。受各投下令「旨鈞旨有印信, 見任人員亦與九品同。庶人惟許服暗花紵絲絲綢 綾羅毛毳,不許用赭黃,冒笠不得飾以金玉。靴不得 裁置花樣,首飾許用翠花金釵篦各一事,惟耳環許 用金珠碧甸,餘並用銀車輿,黑油齊頭平頂皂幔。諸 色目人,除行營帳外,餘並與庶人同。」職官致仕,與見 任同。解降者,依應得「品級不敘者,與庶人同。父祖有 官既歿,年深非犯,除名不敘。」其命婦及子孫,與見任 同。諸樂人工藝人等服用,與庶人同。凡承應粧扮之 物,不拘上例。皂隸、公使人惟許服綢絹。倡家出入,止 服皂背,不許乘坐車馬。應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 得僭上,違者職官解見任,期年後降一等敘。餘人笞 五十七。逮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賞。御賜之物,不在禁 限。

諸官員以黃金飾甲者,禁之,違者,甲匠同罪。

諸常人鞍韂畫虎兔者聽。畫雲龍犀牛者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