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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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醫療不時,致非理死損者,坐有司罪。

諸各處司獄司看守囚徒、夜支清油一斤

諸路府州縣,但停囚去處,於鼠耗糧內放支囚糧。 諸在禁無家屬囚徒,歲十二月至於正月,給羊皮為 披蓋褲。及薪草,為暖匣、熏炕之用。 諸獄訟有必聽候歸對之人召保知在。如無保識,有 司給糧養濟、勿寄養於民家。

諸流囚在路,有司日給米一升;有疾,命良醫治之,疾 愈,隨時發遣。

諸獄,醫囚之司命,必試而後用之。若有弗稱,坐掌醫 及提調官之罪。

諸獄囚病至二分,申報漸增,至九分,為死證。若以重 為輕,以急為緩,誤傷人命者,究之。

諸獄囚有病,主司驗實給醫藥;病重者,去枷、鎖、杻,聽 家人入侍;職事散官五品以上,聽二人入侍。犯惡逆 以上及強盜至死,奴婢殺主者,給醫藥而已。

諸有司在禁,徒囚饑寒衣食不時,病不督醫看候,不 脫枷杻,不令親人入侍,一歲之內,死至十人以上者, 正「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還職,首領官四十七罷 職,別敘記過。」

諸孕婦有罪,產後百日決遣。臨產之月,聽令召保,產 後二十日,復追入禁。無保及犯死罪者,產時令婦人 入侍。

諸犯死罪,有親年七十以上,無兼丁侍養者,許陳請 奏裁。

諸有罪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篤廢殘疾罰贖者, 每笞杖一,罰《中統鈔》一貫。

諸疑獄在禁五年之上不能明者,遇赦釋、免。

《平反》

「諸官吏平反冤獄應賞者,從有司保勘,廉訪司體覆, 而後議之。其有冒濫不實者,罪及保勘體覆官吏。 諸路府軍民長官,因收捕反叛,輒羅織平民,強姦室 女,殺虜人口財產,并覆人之家。其同僚能理平民之 冤,正犯人之罪,歸其俘虜,活其死命者,於本官上優 陞一等遷用。」凡職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上陞等同。 諸「職官能平反冤獄一起之上,與減一資。」

諸路府曹吏,能平反冤獄者,於各道宣慰司,部令史 補用。

泰定帝泰定元年三月乙未給蒙古流民糧鈔遣還所部敕擅徙者斬藏匿者杖之七月己亥賑蒙古流民給鈔二十九萬錠遣還仍禁毋擅離所部違者斬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泰定二年正月乙未,禁后妃、諸王、駙馬毋通星術之 士,非司天官不得妄言禍福。七月辛未,申禁漢人藏 執兵杖,有軍籍者,出征則給之,還即歸於官。九月甲 寅,禁饑民結扁檐社,傷人者杖一百,著為令。十二月 丁亥,申禁圖讖私藏,不獻者罪之。癸巳,京師多盜,塔 失帖木兒請處決重囚,增調邏卒,仍立《捕盜賞格》,從 之。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泰定四年七月丁未,詔諭宗正府決獄遵世祖舊制。 九月丙申,禁僧道買民田,違者坐罪,沒其直。甲子,御 史言:「廣海,古流放之地,請以職官贓污者處之,以示 懲戒。」從之。十二月庚子,定《捕盜令》,限內不獲者,償其 贓。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正月乙亥詔諭百司凡不赴任及擅離職者奪其官避差遣者笞之己卯禁僧道匿商稅二月癸卯弛汴梁路酒禁四月戊午禁偽造金銀器皿五

月。甲子。遣官分護流民還鄉。禁聚至千人者。杖一百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元年九月諭諸司有隔越中書省奏請者以違制論又敕逃軍及游民攘民財者斬十月中書省言罪人勿沒其妻子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九月壬戌,宣諭中外曰: 「昔在世祖以及列聖臨御,咸命中書省綱維百司,總 裁庶政,凡錢穀、銓選、刑罰、興造,罔不司之。自今除樞 密院御史臺,其餘諸司及左右近侍,敢有隔越中書 奏請政務者,以違制論。」戊寅,又敕軍中逃歸及京城 游民,敢攘民財者斬。十月丙午,中書省臣言:「凡有罪 者,既籍其家貲,又沒其妻子,非古者罪人不孥之意, 今後請勿沒人妻子。」制可。

天曆二年正月,中書省奏請臣僚有罪,毋沒其妻子。 二月,禁諸傭雇者,毋以不干己事告訐主家。六月,陝 西行臺御史奏請大臣有罪就刑,毋以妻妾斷付他 人。七月,更定《遷徙法》。八月,敕以恩賜受金幣者,以贓 論。又敕以朝賀斂鈔者,依枉法論罪。九月,敕頒赦詔, 「逗留稽期者治罪,取賂者論枉法。」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春正月「辛未,中書省臣 言,近籍沒欽察家,其子年十六,請令與其母同居,仍 請繼。今臣僚有罪致籍沒者,其妻其子他人不得陳